违宪的是行政院。
释字第738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距离限制案】
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申请上开
级别证须符合自治条例规定,是否合宪?
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台北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
条例(已失效)第四条第一项、
桃园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于中华民国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继续
适用)第四条第一项分别规定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应距离特定场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
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宪?
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电子游戏
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自治条例之规定,尚无牴触法律保留原则。
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二 限制级:……应距离幼稚园、国民中
、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一千公尺以上。”
台北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前条营业场所(按指电子游戏场业
营业场所,包括普通级与限制级),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九百九十公尺
以上。”(已失效)
及桃园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于中华民国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继
续适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
校、医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违反宪法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
则。
惟各地方自治团体就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距离限制之规定,允宜配合客观环境及规范效果
之变迁,随时检讨而为合理之调整,以免产生实质阻绝之效果,并此指明。
明确表示地方订定比中央更严格的标准是合乎宪法的。
至于地方自治法第三十条:
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牴
触者,无效。
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牴触者,无效。
委办规则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触者,无效。
第一项及第二项发生牴触无效者,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项发生牴触无效者,由委办机关予以函告无效。
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只有“委办规则”一项提及违反中央“法令”者无效,
自治条例跟规则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才无效,
而现在只有行政命令,所以我只能说拿这个说嘴的真的法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