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问一句话
为什么北市府从公/社宅收到的地方税 不能指定成公/社宅的基金?
这个你也是多收的呀 也没叫你从非社/公宅的地方去收不是吗?
你现在从所有出租的地方 你先算你今年会收到多少
收到多少直接放出多少到基金去不行?
从北市府 还有这个洛书都不谈这点 只一直强调不收不行 不收违法
那左手收到右手放回 有违法吗? 也没叫你拿其他地方来补
这样有违法吗?
一直叫中央说不修法会死 那你用另外一个方法拐弯会死吗?
有违法吗? 难道你的市府收入不收这笔会破产?
更何况这笔本来就是多出来的不是吗 没盖公宅前你也没这笔不是吗?
如果你要叫中央修法 这笔你也不就变成不收了
那你不等中央修法 直接转就不行?
有人可以解释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