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PO文被辱“小瘪三” 他向2网友求偿百万败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2-09 13:44:39
1.新闻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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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75982
2.新闻来源︰
自由时报
3.完整新闻标题
※ 请完整转载标题 请勿修改与编排 ※
PO文被辱“小瘪三” 他向2网友求偿百万败诉
4.完整新闻内容︰
※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
〔记者陈慰慈/台北报导〕
针对香港反送中港警开枪事件,一名史姓牙医在脸书粉丝专页贴文表示:“票投国民党,
支持亲共政权,明年换我们在街头吃子弹”等语,包姓网友转贴发文写下“贱”等文字,
戴姓网友再于包PO文下留言“无耻”、“孬种小瘪三”,牙医不满名誉受损,分别向包、
戴求偿170万元、30万元,新北地院认定2人发言不会影响牙医社会评价,判牙医败诉,仍
可上诉。
去年8月26日,提告牙医在脸书粉丝专页针对香港反送中港警开枪,发表“港警终于开枪
了,实弹,票投国民党,支持亲共政权,明年换我们在街头吃子弹”等文字,并附上自由
时报电子报“《反送中》筌葵青游行3 港警拔枪首度开真枪示警”的新闻连结。
7小时后,包姓网友转发牙医贴文,在自己脸书PO文:“香港在这群人眼中,只是工具”
、“政治操作还是应该要有其限度,不要失却人性”、‘像这篇贴文,很简单的文字,“
港警”、“开枪”、“实弹”、“国民党”、“吃子弹”,一整个连结,毫无道理和逻辑
,但是耸动。”、“他们只需要别人的流血和死亡来成就自己的政治利益”等文字,文章
末尾写下“#冷血# 伪善# 贱”。
戴姓网友则在包姓网友文章下留言:“如果这些港独梅毒暴力废青在美国,同样对警察施
以暴力,请问美国警察会如何?当然是直接拔枪反击。所以放这种垃圾照片抹黑警察的简
直就是无耻,一群只敢躲在背后阴谋煽动,出事却跑最快的孬种小瘪三。”牙医认为言论
已逾越善意发表评论范畴,对2名网友提出名誉权求偿。
审理时,包姓网友供称不认识该名牙医,只是发表对相关时事的看法;戴姓网友则认为是
针对公共事务评论,属宪法保障言论自由。
法官认为,2名网友的措辞,纵使比较偏激、刻薄,文字叙述令牙医感到不悦,但2人是对
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项表达意见,动机并非以毁损牙医的名誉为唯一目的,且他人对于牙
医的社会评价是从牙医贴文而来,2名网友的贴文已不会对牙医名誉再造成影响,难认2人
有故意或过失侵害名誉权,因此判牙医败诉。
刑事部分,牙医也对2名网友提告公然侮辱、加重诽谤罪,检方已予以不起诉确定,牙医
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也被驳回确定。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枪口”都对内开轰(动用诉讼程序,告妨害名誉),而非针对“反送中”的事件为合理
评论,到底这位牙医是在想着什么呢……?
参考: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诉字第 1988 号民事判决
四、至原告主张被告因故意或过失,分别以如附表一、二所示贴文内容,不法侵害原告名
誉权,被告均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等语,则为被告所否认,并以前词置辩。兹就两
造争执事项判断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
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
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民法第184条第1 项、第195 条第
1 项分别定有明文。次按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
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
行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09号判决意旨参照)。惟按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均为
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二者发生冲突时,对于行为人之刑事责任,现行法制之调和机制系
建立在大法官释字第509 号解释所创设合理查证义务之宪法基准,及刑法第310 条第3 项
“真实不罚”、第311 条“合理评论”规定之上;至于行为人之民事责任,除仍应适用侵
权行为一般原则及释字第509 号解释创设之合理查证义务外,上述刑法阻却违法规定,亦
应得类推适用。而言论可包括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前者有真实与否之问题,行为人应先
为合理查证;后者乃行为人表示自己之见解或立场,无真实与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会,
各种价值判断均应容许,而受言论自由之保障,仅能借由言论之自由市场机制,使真理愈
辩愈明而达到去芜存菁之效果;就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之评论者,为基本人权正当权利
之行使,不问真伪,应得受言论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却不法。又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
,有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实现多元社会价值之功能。对于自愿进入公众领域之公众人物,
或就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事项,个人名誉对言论自由应为较高程度之退让。再是否属可受
公评之事,应就具体事件,以客观之态度、社会公众之认知及地方习俗等认定之,一般而
言,凡涉及国家社会或多数人利益者,皆属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75号、108
年度台上字第2465号、99年度台上字第792 号、107 年度台上字第1403号判决意旨参照)
。且对于可受公评之事项,纵然用语过于耸动或偏激,仍应尽量予以包容,以实现民主社
会之价值。须为评论者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词为意见之表达,已达足以贬损他人在社会上之
评价,方属侵害他人之名誉权,应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又意见评论之语词常属评
价性语词,本属主观,无从以客观事实证明,而在判断某种评论是否“合理”或“适当”
,并不是在审查评论或意见的表达是否选择了适当的字眼或形容词,而是在审查其评论所
根据之事实或评论的事实是否已经为大众知晓,或是否在评论的同时一并公开的陈述,其
目的即是在让大众去判断,表达意见之人对某项事务的评论或意见是否持平,表达意见人
是否能受到社会大众的信赖,及其意见或评论是否会被社会接受,社会自有评价及选择。
在判断是否为“善意”的评论,其重点系在审查表达意见人是否针对与公众利益有关之事
项表达意见或作评论,其动机非以毁损被评论人之名誉为唯一之目的,且未沦为以抽象谩
骂、情绪性之人身攻击或其他刻意诋毁个人名誉方式为之,即可认其评论为善意。
(二)被告2 人虽辩称不认识原告,所发表之系争被告包XX、戴XX贴文内容均与原告
无涉云云。惟于现今之网络社会中,对于名誉之侵害方式,当不以实际认识他人,或直接
指名道姓为其必要,倘行为人所发表之网络贴文,足使浏览之人明确连结到特定对象时,
当有审查行为人是否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名誉权之必要。查依系争包XX贴文所载,固
先称“完全不认识/ 知道这个‘牙医’是谁,只是借用他的贴文来谈一个现象”,惟依后
述“像这篇贴文,很简单的文字,‘港警’、‘开枪’、‘实弹’、‘国民党’、‘吃子
弹’,一整个连结,毫无道理和逻辑,但是耸动。”等语,以客观角度观之,自足使浏览
阅读系争包XX贴文之人,明确认知到此纵系藉原告贴文发表对该“对香港示威抗议非常
关注”之“一群人”的意见,但既以原告贴文为例,原告自属被划归于该群体之列,堪认
系争包XX贴文所载,由客观读者之角度观察应能连结至被告。另观系争戴XX贴文,自
其系回复系争包XX贴文,且称“放这种垃圾照片抹黑警察”等语之脉络,对照系争包X
X贴文下方有转引系争原告贴文,内有自由时报报导之摄影照片等节,亦可判断系争戴X
X贴文,足使浏览阅读之人认为以其发言意旨,原告系在被告戴子钧所述“港独梅毒暴力
废青”之列,当与与原告有所关联。从而,被告2 人辩称其等之言论非针对原告所为,与
原告无涉云云,要非可采。
(三)惟观诸系争包XX、戴XX贴文之内容,其中被告包XX部分,系藉系争原告贴文
意旨,表示被告包XX就“对香港示威抗议非常关注”之人的观点,其所称该群人完全不
在乎香港人死活及是否真的民主化,香港只是工具,最终都将愤怒导向不相干的政党,以
毫无道理和逻辑的文字行政治操作,用别人的流血和死亡成就自己的政治利益等节,因上
开事项是否真正,迄无何相关事件可供验证真伪,应纯属被告包正豪个人主观见解或立场
所为之评论即“意见表达”;另被告戴XX固称美国警察会对暴力攻击者直接拔枪反击等
语,就此部分或有事实真伪可供验证,然此并非与原告相关,不在本件审酌之范围,应以
其他部分即被告戴XX发表对“放照片抹黑警察之人”的观点为判断,认为就所述其等只
敢躲在背后阴谋煽动,出事却跑最快等节,亦无实际事件发生,而可验证此论点之真实性
,亦纯属被告戴XX之意见表达,堪可认定。而原告既自陈其为脸书社群网站“盾牌牙医
史书华”粉丝团之设立者及管理者,于该粉丝团所发表之文字动辄均有上万人次追踪及按
赞等语,且有原告所提出之脸书网页打印资料可稽,可见其既基于自我选择,设立粉丝专
页并自任管理者,该专页尚有万余人追踪,原告在该网络社群中发表言论时,即会受到相
当之关注及讨论,且借由读者之转发分享,得以更扩大其影响力,核属自愿进入公众领域
之公众人物,且原告本次发表,而经被告包XX转引之系争原告贴文,系涉及香港游行示
威时所发生之事,以当时“反送中”运动之背景,亦与台湾人民是否也会适用该“送中”
条例等争议相关,此显然涉及国家社会或多数人利益,且系争原告贴文之内容是转贴自由
时报对香港示威活动之报导,并由原告发表评论文字称“港警终于开枪了”、“实弹”、
“票投国民党”、“支持亲共政权”、“明年换我们在街头吃子弹”等语,则被告2 人再
就原告之评论文字为意见表达,性质上仍属就可受公评之事项为评论。且被告2 人所为言
论,固有对原告及与其所持意见相类之人有贬抑之意,且被告包正豪所用“# 冷血”、“
# 伪善”、“# 贱”等文字,及被告戴XX所为“无耻”、“废物小瘪三”之措辞,纵嫌
偏激、刻薄,文字叙述可令原告感到不悦,然被告2 人主要目的,应系对于系争原告贴文
所述与公众利益有关之事项表达意见或作评论,其动机应非以毁损原告之名誉为唯一之目
的,且未沦为以抽象谩骂、情绪性之人身攻击或以其他刻意诋毁个人名誉为之,不能遽以
是否选择了适当字眼或形容词,而判断被告2 人之评论即为不适当。况民众对目前台湾政
治性言论之团体对立、强化现象,已司空见惯,就不同政治立场者对话之信凭性,应有相
当独立之判读能力,不为耸动夸大语词所动,是本件既不涉及可供验证真伪之客观事实,
对可浏览被告包XX脸书页面之不特定人而言,其等既本就此类政治性言论存有立场,自
不会因为系争包XX、戴XX贴文而改变对于原告之评价,亦即无论被告2 人系以如何之
用词发表关于原告之评论,他人对于原告之社会上评价皆系从系争原告贴文而来,系争包
XX、戴XX贴文已不会对原告名誉再造成影响。从而,原告主张被告之言论已逾越善意
发表评论之范畴,足使原告在社会上之评价遭受贬损等语,实难遽采,揆诸上开说明,自
难认被告2 人有故意或过失侵害原告名誉权之情,即难令被告2 人应就其等之言论,对原
告负侵害名誉权之损害赔偿责任。
附表一
┌───┬─────────────────────┐
│编号 │包XX贴文内容 │
├───┼─────────────────────┤
│1 │完全不认识/ 知道这个“牙医”是谁,只是借用│
│ │他的贴文来谈一个现象。 │
│ │有一群人,对香港示威抗议非常关注,好像感同│
│ │身受的样子,但其实内里,完全不在乎香港人死│
│ │活,当然也不会在乎香港是否真的民主化。这群│
│ │人要的是,流血和死人。 │
│ │香港在这群人眼中,只是工具,最应该扮演的角│
│ │色就是“死去”。这让我想起昔日“某位自杀的│
│ │抗议学生(林冠华)”、“洪仲丘”,其实也都│
│ │扮演同样的角色。众多人哀悼他们的死去,然后│
│ │表现出极度的不舍与愤怒,但最终都将愤怒导向│
│ │其实不相干的政党身上。 │
│ │政治操作还是应该要有其限度,不要失却人性。│
│ │像这篇贴文,很简单的文字,“港警”、“开枪│
│ │”、“实弹”、“国民党”、“吃子弹”,一整│
│ │个连结,毫无道理和逻辑,但是耸动。 │
│ │失去的人性环节是:“就算承认这一切荒谬的逻│
│ │辑都是真的,那请问一下‘香港’在哪里?” │
│ │扮演完工具价值角色的香港,在这群人的心里,│
│ │只需要而且必须要流血,但也仅止于如此。“香│
│ │港”不在他们的考虑中,当然自由/民主也不是 │
│ │。 │
│ │他们只需要别人的流血和死亡来成就自己的政治│
│ │利益。 │
│ │# 冷血 │
│ │# 伪善 │
│ │# 贱 │
│ │别扣我“支持镇压/ 开枪”的帽子,那不是我的│
│ │选项。我所质疑的,只是“人性”到底在不在?│
└───┴─────────────────────┘
附表二
┌───┬─────────────────────┐
│编号 │戴XX贴文内容 │
├───┼─────────────────────┤
│1 │如果这些港独梅毒暴力废青在美国,同样对警察│
│ │施以暴力,请问美国警察会如何?当然是直接拔│
│ │枪反击。所以放这种垃圾照片抹黑警察的简直就│
│ │是无耻,一群只敢躲在背后阴谋煽动,出事却跑│
│ │最快的孬种小瘪三。 │
└───┴─────────────────────┘
※ “Live”、“新闻”、“转录”此类文章每日发文数总上限为3篇,
自删与板主删除,同样计入额度 ※
作者: r13974682 (UU)   2020-12-09 13:50:00
其中一个感觉好像师傅会讲的话一个就是9.2吧
作者: benqlove (benq)   2020-12-09 13:55:00
纯推牙医的热血
作者: shuhao233 (代课你先)   2020-12-09 15:45:00
前面写的中规中矩,但["贱" "伪善" "冷血"非在贬低他人社会评价,而是时事讨论。]这个恐怕不是每个法官都好意思这样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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