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北高行109年度全字第43号裁定

楼主: oldmangoes (喝一杯忧郁的咖啡)   2020-12-08 21:11:04
如题
中天1212要掰了
不知道大家认不认同北高行的裁定内容
重点有三
1、声请人并未释明其于本案诉讼具胜诉之高度盖然性
2、原处分并未对声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3、依利益衡量原则,本件尚无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必要
白话一点是不是就是说
1.行政诉讼中天不会赢
2.关台对中天没有损害
3.没必要
有没有法律人可以说说见解??
北高行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声请人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对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间声请假处分事件(
109年度全字第43号),审理结果裁定驳回,简要说明如下:
一、裁定主文要旨:
声请驳回。
二、事实概要:
声请人为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下称卫星频道事业),声请人所属中天新闻台(第52频
道)原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效期将于民国109年12月11日届满。声请人因此依卫星广播
电视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于109年6月8日向相对人申请换照(下称本件换照申请案),经
相对人以109年11月25日通传内容字第10900279310号函(下称原处分)驳回。声请人主张
相对人就本件换照申请案之审议,有多项程序上及实体上违法情形,且因原执照期限即将
届满,造成声请人无法继续经营中天新闻台并使用第52频道,有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故
有必要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向本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如下:相对人应暂时许可声请人换发
中天新闻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执照期限自109年12月12日起至本案行政诉讼判决确
定时止(下称声请事项一);相对人于本件假处分程序确定前,不得许可或同意有线电视
系统业者就第52频道所为频道规划变更之申请(下称声请事项二)。
三、理由要旨:
(一)声请事项一部分:
1、声请人并未释明其于本案诉讼具胜诉之高度盖然性:
声请人主张原处分各项程序上或实体上违法争议,尚待本案行政诉讼就该等程序性要求所
可能衍生之瑕疵或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无违误,暨其所生瑕疵或违误是否影响原处分之
合法性,为进一步的调查与判断;另就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8条、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
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换照审查办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规范意旨,依职权审慎探求,并针对卫星
广播电视法对于卫星频道事业申请换照采取“许可制”,乃至于相对人对于卫星频道事业
申请换照所进行之审查项目及审查基准,在委由相对人基于卫星广播电视健全发展、保障
公众视听权益,维护视听多元化等目的进行审查之现行法制设计下,与卫星频道事业之营
业权及新闻自由等基本权相互竞合冲突,审慎探究其审查界线。就此等争议的解决,并无
法由声请人或相对人目前释明的状态,就能遽为论断原处分之合法性是否显有疑义或显无
疑义,故认声请人并未释明其于本案诉讼具胜诉之高度盖然性。
2、原处分并未对声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1条第1项及第18条规定,原执照有效期限为6年,声请人于期限届满
前申请换照,如未经相对人准许,即无法继续经营卫星频道事业。是以,声请人于取得原
执照时,对其在6年期限届满后,未必即可获准换发执照一节,明确知悉,并得据此预估
其为经营上述事业所应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设备等成本。则声请人所雇用员工及斥资购置之
相关设备,因其换照申请未获准许,致原执照届期后无法继续用于经营相同事业,实为声
请人所得预见之情况,难谓系其因相对人否准本件换照申请案所生非通常性之损害。况声
请人尚非不得以其中天新闻台原有人员、设备持续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事业,
或以现所持有之其他卫星广播电视执照包括“中天综合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中
天娱乐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持续经营以营利,且营业收入之减少或商誉损害,亦非
不得以金钱赔偿或其他适当方式回复,是尚难认原处分对声请人已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
险。
3、依利益衡量原则,本件尚无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必要:
本院考量新闻媒体属于全体国民之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器,其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与主
管机关依法监督,本件声请若予准许,形同声请人借由假处分程序回避国家对于卫星频道
事业换照监理之规范,除将使卫星广播电视法所定6年定期换照之制度设计形同具文,并
影响相对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权能,且卫星频道事业所制作并借由有线电视系统业者播送之
节目及广告,对一般社会大众正确资讯之取得与认知影响深远,而本院在本件保全程序中
,依现有事证,尚难认原处分已对声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已如前述,且声请事
项一部分内容实际已达与本案所要求之目标者即满足性处分,声请人亦能释明本案诉讼胜
诉之盖然性有较高情形,再衡量声请人因未获换照所受之损失、相对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权
能、卫星频道事业所制播节目及广告对社会影响之重大等情事,声请人之定暂时状态假处
分之声请,难谓已达准许声请之必要程度,自难准许。
(二)声请事项二部分:
本件换照申请案系声请人依据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向相对人申请核发卫星广
播电视执照,相对人依据上开规定所核发之执照,其内容为对于声请人之申请书及营运计
画书所为的许可处分,该许可处分内容本不包含其频位。又卫星频道事业于有线电视系统
上的频位系由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及卫星频道事业或其频道代理商经过商业机制形成,属于
私法上法律关系,相对人无从主动介入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及卫星频道事业或其频道代理商
间的商业机制及私法上法律关系。则声请人就声请事项二部分,实属私法上法律关系之争
执,并非“公法上法律关系”之争执,对此声请人无从以相对人为被告提起相同内容之本
案诉讼。从而,声请人就此部分声请假处分,与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所定“于争执之
公法上法律关系”之要件不符,亦应予裁定驳回。
四、裁定日期:中华民国109年12月7日
五、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法官许丽华、法官孙萍萍、法官陈雪玉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2-08 21:24:00
如果中天可翻盘 当年年代就翻了拉还轮得到你喔
作者: teeo (teeo)   2020-12-08 21:27:00
改名台天! 也许改名就可以改运了,试试看民天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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