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yeah ( 汤元吗)》之铭言:
: 推 notepad67: 名 称:台北市社会住宅兴办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减 12/06 14:31
: → notepad67: 免地价税及房屋税自治条例 12/06 14:31
: → notepad67: 异动时间:中华民国107年10月19日台北市政府(107)府法 12/06 14:31
: → notepad67: 综字第1076028093号令 12/06 14:31
: → notepad67: 制定公布全文九条 12/06 14:31
: → notepad67: 第 三 条 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兴办之社会住宅, 12/06 14:31
: → notepad67: 除依该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项 12/06 14:31
: → notepad67: 第四款规定办理者, 12/06 14:31
: → notepad67: 减征应纳地价税额百分之八十及应纳房屋 12/06 14:31
: → notepad67: 税额百分之二十外, 12/06 14:31
: → notepad67: 其余免征地价税及房屋税。 12/06 14:31
: → notepad67: 法规说不征,北市府故意收来赚钱 12/06 14:32
又是一个法规看一半的
母法:住宅法
第 22 条
社会住宅于兴办期间,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课征之地价税及房屋税,
得予适当减免。
前项减免之期限、范围、基准及程序之自治条例,由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定之,并报财政部备查。
第一项社会住宅营运期间作为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
服务、幼儿园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或第
二项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务费用,免征营业税。
第一项及前项租税优惠,实施年限为五年,其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
视情况延长之,并以一次为限。
台北市社会住宅兴办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减免地价税及房屋税自治条例
第1条 本自治条例依住宅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规定制定之。
第3条 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兴办之社会住宅,除依该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及第
二项第四款规定办理者,减征应纳地价税额百分之八十及应纳房屋税额百分
之二十外,其余免征地价税及房屋税。
前项租税减免之期限,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简单来说,就是最多只有10年的房屋税地价税减免
不是永远都不用征税
然后看那天苗拿出来的图卡
成本栏中的房屋税地价税,都有括号(107年后最常免征10年)
右下角也有提到这个法规的10年优惠规定
https://imgur.com/UW4Jo1x
结果现在要带风向好像是永远都不用收,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