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播报“韩国瑜新闻”太多被罚160万元 中天告NCC败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1-23 17: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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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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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韩国瑜新闻”太多被罚160万元 中天告NCC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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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6:58 联合报 / 记者赖佩璇/台北即时报导
中天新闻台争议,行政院长苏贞昌痛批国家通讯委员会(NCC)“谁都管他不到,但他也什
么都不管!”让假讯息扩散,10天后NCC依违反卫广法裁罚百万元,中天又播放“报韩国
瑜新闻太多”、“NCC重罚中天百万”、“关西机场搜救被罚40万”挨罚共160万元。提告
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NCC就事实认定与法律引用无误,原处分合法,判中天败诉,
可上诉。
NCC认定,中天新闻台今年2月18日新闻报导出现“异相?!三市长合体 天空出现‘凤凰展
翅’云朵”,内容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的违反公序良俗、第4项的事实查证规定裁处40
万元。
中天新闻台“中天晨报”节目今年2月28日以“协助?盯场?直击星国大使忙碌低头回报”
标题,出现“盯场”等字眼,依卫广法第27条第4项,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导致损害公共利
益规定,裁处60万元。
之后,3月27日中天晚间新闻,播报“对于关西机场搜救报导,也被裁罚40万元,但事发
第一时间,各台报导角度大同小异,却只有1家被罚,NCC却毫无说法。”NCC认定中天违
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卫广法规定裁罚80万元。
中天新闻台在3月28日报导“苏贞昌开骂10天后…NCC开罚中天100万元”、“中天新闻遭
重罚百万韩国瑜:盼委员会重新思考”、“痛批NCC开罚百万不公韩粉挺中天高喊加油”
等新闻。
报导时并在画面左上方持续播放“报韩国瑜新闻太多”及“NCC重罚中天百万”标题,其
中一则新闻有学者赖祥蔚痛批“没有学理依据,也不知道有什么法律依据,突然就说你超
过某个比例,忽然就要开罚,我觉得这就是先射箭再画靶。”遭罚80万元。
3月27日、3月28日两日连番报导,中天共挨罚160万元。中天不服,针对两案一起提行政
争讼。法院指出,宪法第11条虽保障中天作为媒体的言论传播自由,但国家并非不得以法
律予以限制。
法院认为,新闻报导内容属于“涉己事务”,且新闻稿是中天发布,本应就该新闻稿内容
进行查证,且此项查证并没困难可言。裁罚百万事由与必要改正措施事由,两者间非常清
楚不同。
中天未说明是因凤凰云、驻星大使盯场两则新闻违反公序良俗、事实查证原则规定,而分
别将与裁罚40万元、60万元罚锾,合计100万元,反而将与事实无关的予以连结,以错误
讯息混淆视听,事后也未予更正,影响民众获取正确资讯权利。
另一方面,以未经查证的错误不实报导,使民众对于NCC作为客观中立的独立委员会公正
性、公信力、专业度有所误会或质疑,与违反新闻查证原则两者有因果关系。
法院表示,NCC作成两项原处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违法,所为罚锾金额的裁量与
判断并无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因此两项原处分均合法。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原来之前的闹剧还没有所了结啊……
一直都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对于“新闻内容”的问题,到底有没有在被劝告以后,获
得改善?
参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诉字第 1737 号行政判决
五、本院之判断:
事实概要栏所述之事实,业据提出原处分1、原处分2、系争新闻1、2录影光盘为证,且经
本院勘验制作译文在卷,互核相符,两造亦无争执,堪信为真。以下就两造争点说明本院
见解。
(一)、宪法第11条虽然保障原告作为媒体的言论传播自由,但国家并非不得以法律予以限

1、按“言论自由为民主宪政之基础。广播电视系人民表达思想与言论之重要媒体,可藉
以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其以广播及电
视方式表达言论之自由,为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之范围。惟广播电视无远弗届,对于社会
具有广大而深远之影响。故享有传播之自由者,应基于自律观念善尽其社会责任,不得有
滥用自由情事。其有藉传播媒体妨害善良风俗、破坏社会安宁、危害国家利益或侵害他人
权利等情形者,国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参照释字第364号解释意旨)。“宪法第十一
条保障人民之言论及出版自由,旨在确保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实现
自我之机会。性言论之表现与性资讯之流通,不问是否出于营利之目的,亦应受上开宪法
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
同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得以法律明
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为维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与社会风化,立法机关如制
定法律加以规范,则释宪者就立法者关于社会多数共通价值所为之判断,原则上应予尊重
”(参照释字第617号解释意旨)。“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之言论自由,乃在保障意见
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包括政治、学术、宗教及商业言
论等,并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商业言论所提供之讯息,内容为真
实,无误导性,以合法交易为目的而有助于消费大众作出经济上之合理抉择者,应受宪法
言论自由之保障。惟宪法之保障并非绝对,立法者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
内,得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业经本院释字第四一四号、第五七七号及第
六一七号解释在案”(参照释字第623号解释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85号
判决、98年度判字第329号判决、98年度判字第242号判决亦有相似意旨足资参照)
2、卫广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卫星广播电视健全发展,保障公众视听权益,维护视听
多元化,开拓我国传播事业之国际空间,并加强区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同法第
2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款规定:“(第1项)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
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制播之节目及广告内容应尊重多元文化、维护人性尊严及善尽社
会责任。(第2项)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第3项)卫星广播电
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
形之一:…四、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同法第53条第2款
规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类频道节目供
应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停止播送该
节目或广告,或采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违反第27条第3项第2款至第4款或第64条第1
项准用第27条第3项第2款至第4款规定。”
3、卫广法第27条在104年12月18日修正,相关修法理由为:“二、参酌通讯传播基本法
第一条及第五条规定,并参考英国要求电视事业应符合多元、均衡、品质及社会价值等四
大原则制播节目,爰增订第一项,明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
司或代理商制播之节目及广告内容应尊重多元文化、维护人性尊严及善尽社会责任。三、
参酌现行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增订第二项,明定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
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四、原条文移列本条第三项,有关本项第一款违反法律强制或禁
止规定之情形,例如违反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第六十九条授权订定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七
款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等。另考量事实查证为制播新闻之必要程序,为避免因未查证或
查证不确实,致新闻制播发生被片断取材、煽情、夸大、偏颇等失衡情事,致生损害于公
共利益者,爰增订第四款,至所定事实查证原则,参酌司法院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解释意旨
,系指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就其所提供之资讯来
源及所提出之证据资料,虽不以能证明其真实为必要,惟仍应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
六、为落实问责并体现共管机制,促使媒体自律与社会他律先行,电视台设立之自律规范
机制应为事实查证,并借此责成电视台自我检视其制播内容之妥适与否。就卫星广播电视
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第三项第四款规定情事者,应先透过
自律规范机制对制播新闻个案,进行事实查证之调查程序,并将相关报告及说明送主管机
关审议,以落实内部控管机制及问责机制,爰增订第四项规定。七、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
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制播新闻涉及违反事实查证原则时,应依第四项
规定将调查报告提送主管机关审议,主管机关应将该调查报告提送内容咨询会议认定,因
内容咨询会议之成员,依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系由主管机关代表、公民团体或视听众代
表、专家学者及全国性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协)会代表所组成,已足以代表社会多
元观点,应可避免主管机关恣意之情形发生。”。卫广法第43条第2项规定:“主管机关
认为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营运不当,有损害订户
或视听众权益之情事或有损害之虞者,应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
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为其他必要之措施。”
4、依通传基本法第3条规定:“(第1项)为有效办理通讯传播之管理事项,政府应设通
讯传播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2项)国家通讯传播整体资源之规划及产业之辅
导、奖励,由行政院所属机关依法办理之。”立法理由略以:“三、为确保通讯传播管理
之公正性与独立性,通讯传播委员会应有去政治力或政治干扰之设计,使其得以独立行使
职权。且近年我国电信资讯走向自由化,设立“独立之监理机关”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WTO)所承诺遵守六大监管原则之一。四、通讯传播委员会为独立行使职权之
管理机关,掌理专业管制性业务,必须严守客观、中立及专业立场,不受一般行政体系适
当性及适法性之监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款规定:“本会掌理下列
事项:十三、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件之取缔及处分。”、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
第4条第3项前段规定:“本会委员应具电信、资讯、传播、法律或财经等专业学识或实务
经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1、2项分别规定:“(第1项)本会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第2项)本会委员应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于任职期间应谨守利
益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政党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之职务或顾问,并不得担任通
讯传播事业或团体之任何专任或兼任职务。”、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项规
定:“本会所掌理事务,除经委员会议决议授权内部单位分层负责者外,应由委员会议决
议行之。”,可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属于独立行使职权的专业委员会,其成员具有电信
、资讯、传播、法律或财经等专业学识或实务经验。在行使关于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
件之取缔及处分之职权方面,应以委员会之决议行之。而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依裁量权
所为行政处分之司法审查范围限于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于裁量行使之妥当性。至于不确
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审查为原则,但对于具有高度属人性之评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断
(如与环保、医药、电机有关之风险效率预估或价值取舍)、计画性政策之决定及独立专
家委员会之判断,则基于尊重其不可替代性、专业性及法律授权之专属性,而承认行政机
关就此等事项之决定,有判断余地,对其判断采取较低之审查密度,仅于行政机关之判断
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得予撤销或变更。其可资审查之情形包括:1.行政机关所
为之判断,是否出于错误之事实认定或不完全之资讯。2.法律概念涉及事实关系时,其涵
摄有无明显错误。3.对法律概念之解释有无明显违背解释法则或牴触既存之上位规范。4.
行政机关之判断,是否有违一般公认之价值判断标准。5.行政机关之判断,是否出于与事
物无关之考量,亦即违反不当连结之禁止。6.行政机关之判断,是否违反法定之正当程序
。7.作成判断之行政机关,其组织是否合法且有判断之权限。8.行政机关之判断,是否违
反相关法治国家应遵守之原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公益原则等(司法院释字第382号、第
462号、第553号解释理由参照)。
5、复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设置要点第1条规定:“一、国
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扩大公民参与及广纳社会多元观点,特设广播电视
节目广告咨询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议)。”第2条规定:“二、咨询会议,依广播电视
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本会主管之相关法令规定,就下列事项提出咨询
意见:…(三)卫星广播电视之节目、广告。…”第3条规定:“三、咨询会议置咨询委
员39至51人,咨询委员由下列会外人员组成,其中任一性别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一
)专家学者19至23人。(二)公民团体代表15至19人。(三)内容制播实务工作者5至9人
。”第8条规定:“八、咨询会议因讨论议案之必要,得依职权通知案件之当事人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或提出陈述书。必要时,得邀请相关机关或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列席
咨询或提供书面意见。”第9条规定:“九、出席委员应就当次议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并就涉嫌违法议案,勾选下列建议处理方式并签注意见:(一)应予核处,并加注违规情
节轻重。(二)发函改进。(三)不予处理。有关咨询会议之议案审查、讨论、咨询意见
汇整及建议方式之处理原则,另订要点规定。”第10条规定:“十、咨询会议之意见,得
供本会委员会议审议之参考。”、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处理建议作业原则第1条规
定:“一、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议)处理建议作业原则,除法令
另有规定外,依本原则办理。”第2条规定:“二、涉有违反儿童及少年保护、公序良俗
、内容分级或其他违法情节之节目或广告内容处理,先提请咨询会议讨论并作成处理建议
后,再提请本会委员会议审议。”第3条规定:“三、咨询会议开会前,本会幕僚单位应
先就案件违法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之涵摄作分析整理;咨询会议可参考幕僚单位之分析意
见,协助审酌及确认个案事实与法规范构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响,以作成处
理建议,其余涉及行政裁罚之裁量等,仍由本会委员会议依职权为之。”第4条规定:“
四、本会就咨询会议所提处理建议作业原则如下:(一)获过半数出席咨询委员共识之处
理建议,依其建议提请本会委员会议审议。(二)未获过半数出席咨询委员共识之意见,
其处理建议“予以核处”加上“发函改进”意见之人数,合计多于“不予处理”者,以“
发函改进”处理建议提请本会委员会议审议。(三)出席咨询委员提供之处理建议,因票
数相同致无法依前述原则作成处理建议时,会议主持人得对该议案重新讨论。本款所称票
数相同情形指:1.“予以核处”加上“发函改进”与“不予处理”处理建议票数相同。2.
“予以核处”之违法情节处理建议票数相同。(四)未获过半数出席咨询委员共识且无第
二款之情形,或经重新讨论票数仍然相同时,得依会议主持人意见,拟订处理建议提请本
会委员会议审议。”,可知,被告设置咨询会议,依卫广法规定,就卫星广播电视之节目
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咨询会议开会前,被告的幕僚单位先就案件违法事实与法律构成要
件之涵摄作分析整理,咨询会议可参考幕僚单位之分析意见,协助审酌及确认个案事实与
法规范构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响,作成处理建议,以供被告委员会议审议之
参考;另涉有违反儿童及少年保护、公序良俗、内容分级或其他违法情节之节目或广告内
容处理,先提请咨询会议讨论并作成处理建议后,再提请被告委员会议审议。
6、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案件裁量基准第2点第2
款规定:“二、本会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案件违法行为评量表(以下简
称评量表,表一、表二与表三)及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表四之一、表四之二及表
四之三),适用于下列违法案件:(二)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6条至第63条裁处者。但违
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第3项第1款之案件,须经其他法律明定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且具体明确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应尽之法律义务,始得裁处之。”第5点规定:“五、适
用违法行为评量表时,应审酌个案违法情节,勾选表一、表二或表三内考量事项并加计积
分后,对照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表四之一、表四之二或表四之三),拟具适当之
处分建议。”,又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案件违法
行为评量表(表三):“【考量项目】(一)违法情节或营运型态(择一)50分…19.制
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
罚则:同法:同法第53条第2款【等级】□普通10分□严重30分□非常严重50分【说明】
普通:依相关审查会议或‘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建议核处,其违法情节‘普通’
者。严重:依相关审查会议或‘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建议核处,其违法情节‘严
重’者。非常严重:依相关审查会议或‘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建议核处,其违法
情节‘非常严重’者。…【考量项目】(二)2年内裁处次数(含警告)35分【等级】_次
_分【说明】1.指因违反相同违反构成要件之行为所受裁处次数。2.1次(含警告)3分,
超过35分以35分计,最高为35分。…”(本院卷一第279页、第287-288页、第303页)国
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案件裁量基准违法等级及适用裁
处参考表(表四之三:适用范围参考表三):“…卫广53【积分】31-40分【等级】第4级
:80万元。…”(本院卷一第307页)本院核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评量表、违法等级及适
用裁处参考表,乃被告为违反卫广法之裁罚机关,在该法授权裁罚金额之范围内所订定,
且系就违法情节态样、一定期间内违反次数及其他判断因素等,区分严重程度,订定裁罚
金额原则,以利不同案件同一违规情事,得适用相同裁罚原则,为细节性、技术性之规定
,并未逾越授权范围,且其区分标准客观合理,例如在16.播出购物频道数违反频道总数
比例之限制方面,普通、严重、非常严重之区分,普通是指播出购物频道数逾越频道总数
10%者。严重:播出购物频道数达频道总数50%者。非常严重:播出购物频道数逾越频道
总数50%者。,亦即以比率予以计算;在36.播送未依规定许可之节目或广告方面,普通
、严重、很严重、非常严重之区分是以未经许可播送之日期为1至60日、61至120日、121
至180日、181日以上,亦即以播送天数为计算;在18.节目、广告内容妨害儿少身心健康
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方面,普通、严重、非常严重之区分分别是依相关审查会议或“广
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建议核处,其违法情节“普通”、“严重”、“非常严重”者
;在19.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方面,普通、严重、非常严重之区
分也同样分别是依相关审查会议或“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建议核处,其违法情节
“普通”、“严重”、“非常严重”者。,并不是以播送之时间或次数作为区分标准,从
而,被告据以行政裁罚,即应尊重。
7、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98号判决略以:“…惟按“行政机关遇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举行听证︰一、法规明文规定应举行听证者。二、行政机关认为有举行听证之必
要者。”行政程序法第107条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载明:“一、本条规定听证之范围。
二、听证源于诉讼程序,后来亦适用于行政程序,于行政决定作成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
事实表示意见之机会,藉以避免行政机关之恣意专断,保障当事人之权益。但若规定任何
行政处分作成前均应举行听证,恐对人力、财力造成不必要之浪费,而影响行政效率,爰
明定行政机关遇有本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始举行听证。三、参考……。”揆以听证会之召
开,在厘清案件事实、集思广益、加强沟通,并提供人民直接参与订定行政决策与作成行
政行为机会,于作成决定前给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团体、个人参与行政程序机会
,以防偏私、杜绝专断,俾利作成正确与妥适决定,兼顾民主原则、确保依法行政原则,
避免恣意专断,保障相对人权益。依修正前通传会组织法第9条第7项规定:“委员会议审
议第3条或第8条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之行政命令、行政计画或行政处分,应适用行政程
序法第一章第十节听证程序之规定,召开听证会。”被上诉人为规范召开听证会作业程序
,本于职权订定召开听证会作业要点,该要点第4点规定:“本会组织法第9条第7项所称
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之认定,应审酌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1)对当事人影响
层面及范围。(2)所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人数。(3)对当事人所属及相关产业之影响程
度。(4)当事人权益得否借由听证程序而受保障。(5)影响通讯传播新技术及服务之发展。
(6)其他涉及维护人性尊严、尊重弱势权益、促进多元文化等重大公共利益者。”足见是
否召开听证会?以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为要件,而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的认定,则依
上开听证会作业要点第4点加以审酌,并非所有依据修正前通传会组织法第8条第2项第5款
通讯传播业务之公告案、许可案及处分案之审议,均需一律召开听证。又行为时通传会组
织法第8条第2项第5款规定之修正,依其100年12月28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为提升行政效
率,爰将第2项第5款,处分案除涉及通讯传播事业经营权得、丧或变更外,无须再经委员
会议审议。”之说明,仅系针对应经委员会审议事项为减缩,并非即认所有关于通讯传播
事业经营权消灭之处分案审议,均属于对民众权益影响重大事项,而应召开听证会。原判
决论明被上诉人以原处分仅涉确认上诉人是否有于换照日起1年内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
19条第1项规定之情事,即换照处分所附解除条件(一)是否已成就等情形,认未符合前
揭听证会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所定应召开听证会之情形,故被上诉人作成原处分前,未适
用行政程序法听证程序规定召开听证会,于法尚无违误等情,经核尚无适用法则不当及理
由不备之违背法令情事。”
(二)、查,被告108年3月27日发布新闻稿2则,第一则为违规电视节目裁处,第二则为中
天新闻台营运不当。
1、第一则新闻稿标题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依法裁处违规电视节目,包括中天新闻台
108年2月28日播出之“中天晨报”等节目,并吁请业者回归专业,遵守法令规范,并维护
阅听众之权益”,部分内容略以:“中天新闻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中天晨报”节目,以
“协助?盯场?直击星国大使忙碌低头回报”标题,并出现“盯场”等字眼,违反事实查
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规定,裁处新台币60万元。其次,中天新闻台108年2月18日新闻报
导出现标题“异相?!三市长合体天空出现‘凤凰展翅’云朵”,其内容违反卫广法第27
条第3项第3款公序良俗与第4款事实查证之规定,裁处新台币40万元。另外,中天新闻台
近期大量播出韩国瑜新闻,涉违反卫广法第43条营运不当、有损害订户或视听众权益之虞
,亦并案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3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改正措施。”、“NCC强调,各新闻
频道身为媒体公器,应制播并提供阅听人正确及公平、公正之新闻内容,卫星广播电视法
第27条第2项即明定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实实查证及公平原则,同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
亦规定卫广业者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以避免未经
查证或偏颇失衡之新闻报导及评论影响民主社会安定与阅听众权益;电视业者制播新闻与
评论时均应遵守相关法规并落实自律与内控机制,以善尽媒体责任。”、“NCC并再次呼
吁,该会对于电视节目内容取材及编排均予以尊重,惟播出内容须符合法令规范,维护阅
听众之权益,并以回归专业、提振公信力为己念,共同建立优良的媒体环境。”
2、第二则新闻稿标题为“针对近期民众申诉中天新闻台报导特定政治人物比例过多,及
以行政调查了解其营运行为引发之争议,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认相关制
播行为与其自律规范未合,显见自律失能,已涉损及视听权益,致有营运不当之情事;决
议命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3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改正措施”,部分内容略以“国家通讯
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NCC)针对近期接获多位民众反映中天新闻台报导特定政治人物比
例过多、本(108)年3月15日发生新闻采访现场推挤冲突事件、另本会亦以行政调查了解营
运行为引发之争议等,于该会第848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委员会议一致认为该等制播情
形及采访行为不利民众常态资讯获取,妨害其知的权益,显与中天电视公司所定自律规范
未合,并涉损害民众视听权益、而有营运不当之虞,应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3条第2项规
定限期改正或为必要之措施。”、“该次委员会议做成以下决议:查中天新闻台未落实新
闻内控及自律机制,已违反卫广法第43条规定有损害观众权益,致有营运不当之情事,依
卫广法第43条第2项规定,请该台为以下之改正措施:(一)请于文到1个月内补实具适格性
之新闻部各阶层人力(包括新闻部总监等)、并落实104年换照附款有关“独立审查人”之
聘用时程、专业条件及工作职掌,落实独立审查人制度等要求。同时就相关部门之组织层
级,职责关系,决策模式及责任归属提出说明;(二)请于文到1个月内针对中天新闻台新
闻节目(含新闻报导、新闻评论)之新闻采访、编审、制播等自律规范与内控机制,及应如
何落实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提出检讨并提出改善报告及教育训练计画。(三)请于文到1
个月内检讨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新闻专业背景委员是否足够,并检讨落实伦理委员会决议
之具体做法;(四)如届期若未改正或履行前述义务,将依卫广法第61条第1项第6款之规定
,处以罚锾,必要时并命其撤换新闻部主管。”、“NCC指出,电视新闻媒体为社会第四
权,新闻报导及评论节目应善尽媒体社会责任,谨守媒体自律规范,依法制播新闻及节目
,惟中天新闻台近期新闻之制播屡经民众申诉报导比例及内容偏颇失衡。除受理个案申诉
外,为了解中天新闻台于选后相关报导是否有内容过于集中某特定政治人物致有违公平原
则,经该会以标题及一层类目是否出现特定政治人物姓名及播放时间,先针对2月11日至
17日12时至13时、19时至20时新闻进行简易分析发现,新闻标题出现特定政治人物姓名秒
数比率以2月16日晚间最高,达56.7%;新闻标题出现特定政治人物姓名则数比率以2/14的
50%最高,至于晚间新闻每日新闻标题出现特定政治人物姓名则数比率都超过30%。NCC委
员会议经审议后,取得共识,决议该等制播采访行为已与该公司自律规范未合,致有营运
不当、损害民众视听权益之虞,应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3条第2项规定限期改正或为必要
之措施,以维护观众视听权益,并将持续进行行政调查”,有该新闻稿打印资料附卷可参
,两造对其内容之真正并无争执。
3、可知,上开新闻稿提到对原告的裁处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 中天新闻台108年2月28
日播出之“中天晨报”部分内容略以 :“中天新闻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中天晨报”节
目,以“ 协助?盯场?直击星国大使忙碌低头回报”标题,并出现“ 盯场”等字眼,违
反卫广法第27条第4款事实查证原则规定 ,裁处60万元。其二是中天新闻台108年2月18日
新闻报导出 现标题“异相?!三市长合体 天空出现‘凤凰展翅’云朵 ”,违反卫广法
第27条第3项第3款公序良俗与第4款事实查 证原则之规定,裁处40万元。两者合计裁处
100万元。至于 中天新闻台大量播出韩国瑜新闻与自律规范不合等情,是依 卫广法第43
条第2项规定命为必要之改正措施。裁处罚锾与 改正措施两者所依据的事由以及所发生的
法律效果明显不同 ,并非难以分辨。
(三)、原处分1并无违法
1、查,系争新闻1的播出时间是中天新闻台108年3月28日“中天午间新闻”、“中天晚
间新闻”节目,系争新闻1于12时16分至12时21分许新闻标题为“苏贞昌开骂10天后…NCC
开罚中天100万元”、“NCC罚中天法源依据呢?学者批:先射箭再画靶”。系争新闻1播
出时,画面左上方持续播放“报韩国瑜新闻太多”及“NCC重罚中天百万”标题:主播导
言:“NCC27日破纪录,前所未见地对中天新闻一口气做出7种处分,其中更以民众大量检
举中天报导韩国瑜过多为由,要求1个月内提出5项改进或报告,学者专家现在也看不下去
,大叹NCC已经沦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直言NCC认定报导比例过多,根本没有法律和学理
依据,难道是先射箭再画靶,完全看不到公正性”。记者旁白:“NCC提及民众投诉,也
遭学者打脸,反问没有法源依据的情况下,是不是民众检举任何一个电视台,只要当月检
举比例超过7成,就有可能开罚,质疑这是先射箭再画靶”。系争新闻1于18时8分至15分
许、19时5分至13分许新闻标题为“中天新闻遭重罚百万韩国瑜:盼委员重新思考”、“
NCC罚中天法源依据呢?学者批:先射箭再画靶”、“痛批NCC开罚百万不公韩粉挺中天高
喊加油”。系争新闻1播出时,画面左上方持续播放“报韩国瑜新闻太多”及“NCC重罚中
天百万”标题。学者赖祥蔚教授表示:“没有学理依据,也不知道有什么法律依据,突然
就说你超过某个比例,忽然就要开罚,我觉得这就是先射箭再画靶。”系争新闻1播出“
痛批NCC重罚中天不公韩粉高喊中天加油”报导,记者旁白:“质疑报导韩国瑜新闻过多
,屡遭投诉就被NCC开罚,这让韩粉实在难以接受…”、“高雄卖菜郎出访一趟努力帮高
雄卖农产品,明明大家都很关注,却被NCC说是违反比例原则…为了让台湾人民得以过更
好的生活为宗旨,中天新闻始终为基层民众发声,但却惹到NCC开罚百万…。”等情,有
乙证1光盘画面并经本院会同两造勘验无误,有本院109年6月16日准备程序笔录可参,两
造对勘验之光盘内容与笔录记载亦无争执,可证中天新闻台确实有制播上开新闻报导。
2、系争新闻1是中天新闻台在被告108年3月27日公布系争两则新闻稿之后的翌日即108年
3月28日所播送,内容又是“NCC重罚中天百万”的相关报导,可知系争新闻1属于涉己事
务之报导,而系争两则新闻稿的内容,都是由被告所发布,原告本应就该新闻稿内容进行
查证,且此项查证并无困难可言,第1则新闻稿为违规电视节目裁处,清楚叙明原告受裁
罚之节目播出日期与内容,分别是凤凰云、驻星大使盯场两则新闻节目报导,至于大量播
出韩国瑜新闻的部分并未受到裁罚,而是要求原告采取必要之改正措施。第2则新闻稿为
中天新闻台报导特定政治人物比例过多之营运不当而受到必要之改正措施。裁罚百万的事
由与必要之改正措施之事由,两者之间有非常清楚的不同。原告于制播新闻时理应就遭裁
罚百万元的事实予以查证,却不予查证,于制播此项涉己新闻时,未说明原告是因为凤凰
云、驻星大使盯场两则新闻违反公序良俗、事实查证原则规定,而分别遭裁处40万元、60
万元罚锾,合计100万元,反而将与裁罚40万元、60万元罚锾的事实无关的“苏贞昌开骂
10天后…NCC开罚中天100万元”、“NCC罚中天法源依据呢?学者批:先射箭再画靶”、
“报韩国瑜新闻太多”及“NCC重罚中天百万”予以连结,以错误讯息混淆视听,事后也
未予更正,以致一方面未能提供民众正确客观之报导,影响民众获取正确资讯的权利,进
而可能使民众向他人继续传播不正确的资讯,或使民众因此产生不正确的认知判断;另一
方面以未经查证之错误不实报导,使得民众对于被告作为客观中立的独立委员会的公正性
、公信力、专业度有所误会或质疑,足认有损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且原告制播系争新闻1
违反事实查证原则,错误、扭曲、偏颇与不公平的报导,与损害公共利益之间,两者有因
果关系。再者,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就本则新闻之意见略以“报导涉己事务,对于
被裁罚100万元之理由及营运计画书之内容应该很容易查证,但从报导标题及内容,显有
刻意操作之嫌”、“影片刻意断章取义,违反基本事实,涉己新闻查证完全无困难”、“
字幕宣称报导韩国瑜新闻太多、NCC重罚中天百万,使人误会因报导韩而被罚,违反事实
查证原则,对涉己事务如此扭曲报导,严重违反新闻专业”、“新闻制播应本于事实,作
正确之呈现,不宜以部分事实或剪辑影音片段,连结于其他事件或陈述,而造成事实之扭
曲,或误导民众认知”等,认为系争新闻1已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而建议予
以核处。
3、再者,原告为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者,制播新闻时应遵守卫广法相关法令相关规定
,而制播新闻原应注意应本于事实查证原则,不应有损害公共利益之情形,此不仅为卫广
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之法定义务,更是最基本的新闻专业能力与新闻自律规范,原告
的新闻编审机制也应善尽把关之责,且按当时情形,亦查无原告有任何不能就新闻稿关于
遭裁罚事项进行查证之情形,竟仍疏未查证,以致制播系争新闻一,影响民众接收正确资
讯的权利,进而影响民众认知与判断,损及公共利益,足认原告主观上是因过失而有此项
违规行为。又查,被告于审酌咨询委员会之建议,认为原告之违规程度属于严重等级,依
违法行为评量表(表三)、二、(一)第19项目,应采计30分,且因原告于2年内曾因相
同违法事证,经被告以08年2月19日通传内容字第10800615510号裁处书裁处1次在案,依
违法行为评量表(表三)、二、(二)2年内裁处次数,应采计3分(本院卷一第303页)
,总积分为33分,对照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表四之三:适用范围参考表三),系
属第4级,对应卫广法第53条之罚锾额度,应裁处80万元。经核被告所依据的违规事实与
适用法令并无违误,且已于原处分一叙明其理由,未见其判断有何种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
情事,本院自应予以尊重。
4、综上,被告作成原处分1,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违法,所为罚锾金额之裁量与
判断并无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故原处分1并无违法。
(四)、原处分2并无违法
1、查,原告经营之“中天新闻台”于108年3月27日“中天晚间新闻”节目,于18时58分
许起播出“NCC开罚中天百万民众怒批:公器私用”相关新闻内容,其中有关于:“记者
旁白:“对于关西机场搜救报导,也被裁罚40万元,但事发第一时间,各台报导角度大同
小异,却只有1家被罚,NCC却毫无说法。”的报导内容等情,有乙证1光盘画面并经本院
会同两造勘验无误,有本院109年6月16日准备程序笔录可参,两造对勘验之光盘内容与笔
录记载亦无争执,可证中天新闻台确实有制播上开新闻报导。
2、系争新闻2是中天新闻台在被告108年3月27日公布系争两则新闻稿之后的同日晚间播
送,内容是“NCC重罚中天百万”的相关报导,可知系争新闻2属于涉己事务之报导,而系
争两则新闻稿的内容,都是由被告所发布,原告本应就该新闻稿内容进行查证,且此项查
证并无困难可言,第1则新闻稿为违规电视节目裁处,清楚叙明原告受裁罚之节目播出日
期与内容,分别是凤凰云、驻星大使盯场两则新闻事件之报导,至于大量播出韩国瑜新闻
的部分并未受到裁罚,而是要求原告采取必要之改正措施。原告却报导为被告对于原告的
关西机场新闻而被裁罚40万元,以错误讯息混淆视听,即使在播出后17天才在108年4月13
日19时57分予以更正报导,以致一方面未能提供民众正确客观之报导,影响民众获取正确
资讯的权利,进而可能使民众向他人继续传播不正确的资讯,或使民众因此产生不正确的
认知判断;另一方面以未经查证之错误不实报导,使得民众对于被告作为客观中立的独立
委员会的公正性、公信力、专业度有所误会或质疑,足认有损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且原告
制播系争新闻1违反事实查证原则,错误、扭曲、偏颇与不公平的报导,与损害公共利益
之间,两者有因果关系。再者,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就本则新闻之意见略以“未基
于受裁罚事实核实说明,刻意用被裁罚之部分资讯误导视听,造成失衡之报导”、“所报
导为涉己事件,却报导错误,恐有刻意作之嫌”、“报导内容所述涉己案件核处项目不符
”、“同时段做更正,惟更正并不符比例原则”、“本案属涉己事务,新闻报导对明确已
知之事实仍为错误之报导,虽于事过近20日后做出更正,并无法改变违反事实查证之法令
规定”、“关于涉己事务对新闻正确与事实查证之要求应更为严格”等,认为系争新闻2
已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而建议予以核处。
3、再者,原告为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者,制播新闻时应遵守卫广法相关法令相关规定
,而制播新闻原应注意应本于事实查证原则,不应有损害公共利益之情形,此不仅为卫广
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之法定义务,更是最基本的新闻专业能力及新闻自律规范,原告
的新闻编审机制也应善尽把关之责,且按当时情形,亦查无原告有任何不能就新闻稿关于
遭裁罚事项进行查证之情形,竟仍疏未查证,以致制播系争新闻二,影响民众接收正确资
讯的权利,进而影响民众认知与判断,损及公共利益,足认原告主观上是因过失而有此项
违规行为。又查,被告于审酌咨询委员会之建议,认为原告之违规程度属于严重等级,依
违法行为评量表(表三)、二、(一)第19项目,应采计30分,且因原告于2年内曾因相
同违法事证,经被告以08年2月19日通传内容字第10800615510号裁处书裁处1次在案,依
违法行为评量表(表三)、二、(二)2年内裁处次数,应采计3分,总积分为33分,对照
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表四之三:适用范围参考表三),系属第4级,对应卫广法
第53条之罚锾额度,应裁处80万元。经核被告所依据的违规事实与适用法令并无违误,且
已于原处分2叙明其理由,未见其判断有何种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本院自应尊重被
告依法所为之裁量及判断。
4、综上,被告作成原处分2,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违法,所为罚锾金额之裁量与
判断并无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故原处分2并无违法。
(五)、原告之主张均无可采
1、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给予听证程序方面
⑴、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款及第10条第7项之规定“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十三、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件之取缔及处分”、“委员会议审议第3条或第9条
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之行政命令、行政计画或行政处分,应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0
节听证程序之规定,召开听证会。”,仅于“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之行政命令、行政
计画或行政处分事件始有适用听证程序。所谓“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是指对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相关产业或通讯传播新技术与服务发展等影响层面广泛,或其他涉及重大
公共利益之情形而言。原告向来所召开的听证会,其项目可大致归类为有线电视(股)公
司申请扩区经营、申请转让股权、有限电视(股)公司申请投资有线电视(股)公司、申
请受让股权、请从多层次投资、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数位无线电视释照规划
(草案)、广播电视事业违反党政军不得投资媒体相关规定案件、申请分割减资、申请负
责人变更等,有被告提供之听证会公告网页资讯可参,可知经听证会之事项并不包括做成
裁处罚锾处分。
⑵、系争新闻是涉及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依同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被告
得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停止播送该节目或广告,或采取必要之更正
措施。然本件原处分1、2之裁罚金额各为80万元,其数额与原告资本额及营运规模相较尚
非重大,且原告经原处分裁罚后仍正常营运及播送节目,显见原处分1、原处分2并非通传
会组织法第10条第7项所称“涉及民众权益重大事项”之行政处分。
⑶、被告曾函请原告提出意见陈述。查,被告就原处分1,曾以108年5月7日通传内容决字
第10848013970号函请原告于文到7日内提出意见陈述书,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陈述机
会。该函已将包含系争新闻1在内之相关涉及违规之报导内容明列于说明二,故原告对于
有涉及违规之新闻内容已可清楚了解(本院卷一第147-150页)。原告也以108年5月13日
中法字第108051303号函提出意见陈述书,认为并无违法情事(本院卷一第151-153页)。
又查被告就原处分2,曾以108年4月8日通传内容决字第1084800147460号函请原告于文到7
日内提出意见陈述书,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陈述机会。该函已将系争新闻2涉及违规
之报导内容明列于说明三,故原告对于有涉及违规之新闻内容已可清楚了解(本院卷一第
195-197页)。原告也以108年4月12日中法字第108041203号函提出意见陈述书,说明已予
更正,以后会避免再次发生(本院卷一第199-201页)。可知被告依向来处理卫星广播电
视节目、广告涉及违规事件,通知原告陈述意见,其程序经核于法并无不合。
⑷、至于原告主张裁量基准规定:“……五、适用违法为评量表时,应审酌个案违法情节
,勾选表一、表二或表三内考量事项并加计积分后,对照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表
四之一、表四之二或表四之三),拟具适当之处分建议。六、广播、电视事业违反广播电
视法第44条第1项达停播要件者,除违反同法第10条之1第2项、第13条、第14条第1项与第
15条各条,以事业为停播对象外,广播事业有分台者,停播违规之分台;电视事业经营二
个以上频道者,停播违规之‘频道’。……”部分,以及“再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
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评鉴审查办法第12条规定:“节目供应事业及境外节目供应事业,频道
属性为一般频道,其营运计画执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评鉴为不合格,并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国节目播出比率未符合申设或换照营运计画之规画。二、有委托他人经营或将执
照出租、出借、转让或设定担保予他人之情形。三、有重大营运不当,致损害订户或视听
众权益之情事或有损害之虞。节目供应事业及境外节目供应事业之频道属性为一般频道,
其营运计画执行情形经评鉴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属无法改正者,应废止其许可并注
销执照。”部分:
①、查,上开各情与本件是被告对于原告之违规行为是否应依卫广法第53条处以20万元以
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停止播送该节目或广告,或采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两者情
形不同。且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四之三:适用范围参考表三)”虽规定:“四、
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所属频道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8条第2项,当次违法依照表三加计
积分达91分以上,且2年内受罚锾处分之罚锾额度加总达新台币1,000万者,除依本表提出
建议之裁处罚锾金额外,得按其评量积分等级建议停播日数:…”等语(本院卷一第308
页),惟此乃针对适用卫广法第48条第2项之情形所设规定,卫广法第48条第2项系根据同
条第1项规定而来,系指“一、违反第27条第3项第1款或第64条第1项准用第27条第3项第1
款规定。二、违反第29条第1项或第64条第1项准用第29条第1项规定,未依主管机关指定
之时段或方式播送节目或广告。三、违反第31条第1项、第2项或第64条第1项准用第31条
第1项、第2项规定”之情形,确实与本件原告系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而应
依同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处罚之情形不同,并无原告称“依裁量标准,两年内裁罚金额如
果累积到1,000万元,该频道就会被停播”之情形。
②、原告虽又主张其自108年2月以来至本件处分,遭被告恣意裁处罚锾共计440万元(本
院卷二第35-36页),然该金额也尚未达1,000万元。况且,被告的108年5月7日通传内容
决字第10848013790号通知陈述意见函(本院卷一第147-150页)与108年4月8日通传内容
决字第1084800147460号通知陈述意见函(本院卷一第195-197页),都只引用卫广法第27
条第3项第4款、第27条第4项、第27条第2项、第44条、第53条第2款规定,并没有引用广
播电视法第44条第1项,所以有关停播与否的处分,原本就不是被告于本件所要对原告做
的处分。此外,上开两份通知陈述意见函也没有引用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
视事业评鉴审查办法第12条规定,与该条所定节目供应事业及境外节目供应事业,频道属
性为一般频道,其营运计画执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评鉴为不合格,并令其限期改正等
情,故同样并非被告需要对原告做的处分,原处分1、原处分2也没有如原告所主张的发生
停播或评鉴为不合格令其限期改正的法律效果。
③、因此,原告主张无论是广播电视法第44条第1项达停播要件、或是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评鉴审查办法第12条评鉴为不合格,并令其限期改正等,而应行
听证程序等情,均属误会而不足采信。本件原处分1、2分别对原告处以80万元,并非应行
听证程序之案件。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成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或
权利之行政处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条规定,通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或决定举行听证
者外,应给予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但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行政罚法第
42条前段规定:行政机关于裁处前,应给予受处罚者陈述意见之机会。”在本件既无法规
另有规定的情形,可知被告做成原处分未举行听证程序,而以给予意见陈述方式为之,并
无违法。原告主张原处分之做成未经听证程序而违法应予撤销等语,并无足采。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通知原告出席108年6月26日之108年第9次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
会议方面。
⑴、查,依被告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设置要点,第一点规定:被告为扩大公
民参与及广纳社会多元观点,特设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议)。第
二点规定:咨询会议,依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本会主管之相
关法令规定,就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一)无线广播电视之节目、广告。(二)有线
广播电视之节目、广告。(三)卫星广播电视之节目、广告。(四)其他依本会交付咨询
事项。第四点规定:咨询委员由本会主任委员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
出缺时,得补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第八点规定:咨询会议因讨论议
案之必要,得依职权通知案件之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或提出陈述书。必要时
,得邀请相关机关或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列席咨询或提供书面意见。第九点规定:出席委
员应就当次议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就涉嫌违法议案,勾选下列建议处理方式并签注意
见:(一)应予核处,并加注违规情节轻重。(二)发函改进。(三)不予处理。第十点
规定:咨询会议之意见,得供本会委员会议审议之参考。第十二点规定:咨询会议召集人
及咨询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咨询委员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及审查费。咨询会议邀请之专家
、学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⑵、由上述规定可知,被告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的宗旨是为了扩大公民参与及
广纳社会多元观点,依包括卫广法在内的法令规定,就例如本件卫星广播电视新闻节目提
出咨询意见,至于咨询会议因讨论议案之必要,是否要通知案件之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陈述意见或提出陈述书,属于咨询会议之职权,仍应由咨询会议自行裁量,而非咨询会
议的法定义务,案件之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也不享有在咨询会议陈述意见的权利
。故原告主张原处分1、2因未通知原告到咨询会议而违法等语,仍属误解法令而无可采。
3、原告主张制播新闻是按被告108年3月27日官方网站公布之公开资讯中原告确实共被罚
百万元及被命改正之事实制播,以新闻标题作为电视新闻镜面元素之一呈现予观众而未违
反事实查证原则部分:
⑴、经查,依被告108年3月27日两份新闻稿所示,对原告的裁处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中
天新闻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之“中天晨报”关于驻星大使盯场之报导,违反事实查证原则
规定,裁处60万元。其二是中天新闻台108年2月18日新闻关于凤凰云之报导违反公序良俗
与事实查证原则规定,裁处40万元;两者合计裁处100万元。至于中天新闻台大量播出韩
国瑜新闻与自律规范不合等情,依卫广法第43条第2项规定命为必要之改正措施,原告并
未因此遭受罚锾。可知裁处罚锾与改正措施两者所依据的事由以及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明显
不同,并非难以分辨。原告于制播涉己事务新闻节目时,更应谨慎注意报导之正确性。
⑵、次查,系争新闻1节目内容包括“苏贞昌开骂10天后…NCC开 罚中天100万元”、“
NCC罚中天法源依据呢?学者批:先射 箭再画靶”。系争新闻1播出时,画面左上方持续
播放“报 韩国瑜新闻太多”及“NCC重罚中天百万”标题,以及包括 主播导言、记者旁
白、学者赖祥蔚教授表示等影音报导内容 为整体综合观察,可以明显发现系争新闻1并没
有在报导中 说明被告是因为原告关于驻星大使盯场、凤凰云的报导违反 卫广法第27条第
3项第3款公序良俗、第4款制播新闻违反事 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而分别遭
被告裁罚60万 元、40万元罚锾的原因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没有完整说明关 于原告遭到命
必要改正措施之事件原因与法律依据,是因为 被告接获多位民众反映中天新闻台报导特
定政治人物比例过 多、108年3月15日发生新闻采访现场推挤冲突事件、被告亦 以行政调
查了解营运行为引发之争议等,于第848次委员会 议进行审议;委员会议一致认为该等制
播情形及采访行为不 利民众常态资讯获取,妨害其知的权益,显与中天电视公司 所定自
律规范未合,并涉损害民众视听权益、而有营运不当 之虞,应依卫广法第43条第2项规定
限期改正或为必要之措 施。反而是不断使用“报韩国瑜新闻太多”及“NC C重罚中 天百
万”标题上下翻动交替接续出现,已如前述,并经本院 会同两造勘验属实确认在卷(本
院卷一第381-415页)。均 足以充分证明原告于报导涉己事务时,对于被裁罚100万元 及
命必要改正之原因都应该很容易查证,却以字幕宣称报导 韩国瑜新闻太多、NCC重罚中天
百万,使人误会因报导韩国 瑜而被罚,加上主播、记者的旁白,所引用的学者说法,整
体观察可认并未本于事实作正确之呈现,而是以部分事实或 剪辑影音片段,连结于其他
事件或陈述,而造成事实之扭曲 ,或误导民众认知,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对涉己事务如
此扭 曲报导,严重违反新闻专业。
⑶、至于系争新闻2,原告同样未说明遭裁罚百万元及命改正措施之事件原因与法律依据
,却播出:“对于关西机场搜救报导,也被裁罚40万元,但事发第一时间,各台报导角度
大同小异,却只有1家被罚,NCC却毫无说法。”之节目影音内容,足以充分证明原告未基
于事实核实说明,却报导错误,报导内容所述涉己案件核处项目不符、纵使于同时段做更
正报导,惟并不符比例原则、且于事过近20日后之更正,并无法改变已发生的违反事实查
证义务与结果,遑论原告就此部分已自承是误植并进行更正(本院卷一第199页)。故原
告此部分之主张实属卸责之词,并无可采。
4、关于原告主张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事实查证原则”、“致生损害公共利益”规
定之要件,无法令人理解,制播节目时难以预见,显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部分
⑴、依释字第432号解释意旨:“法律明确性之要求,非仅指法律文义具体详尽之体例而
言,立法者于立法定制时,仍得衡酌法律所规范生活事实之复杂性及适用于个案之妥当性
,从立法上适当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而为相应之规定。…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
,茍其意义非难以理解,且为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即不得谓
与前揭原则相违。”,大法官会议于此号解释所阐释的法律明确性判断标准,甚为重要,
且经由大法官会议在其后的数个解释予以补充后,释字第777号解释意旨综整略以:“基
于法治国原则,以法律限制人民权利,其构成要件应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使受规范者可
能预见其行为之法律效果,以确保法律预先告知之功能,并使执法之准据明确,以保障规
范目的之实现。依本院历来解释,法律规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义依法条文义、立法目的
及法体系整体关联性,须为受规范者可得理解,且为其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
确认,始与法律明确性原则无违(本院释字第432号、第521号、第594号、第617号、第
623号、第636号及第690号解释参照)。”
⑵、查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是
立法院于104年12月18日修正时所新增的规定,其立法理由略以:“另考量事实查证为制
播新闻之必要程序,为避免因未查证或查证不确实,致新闻制播发生被片断取材、煽情、
夸大、偏颇等失衡情事,致生损害于公共利益者,爰增订第四款,至所定事实查证原则,
参酌司法院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解释意旨,系指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就其所提供之资讯来源及所提出之证据资料,虽不以能证明其真实为必
要,惟仍应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立法院于该次修法时,也增订卫广法第27条第2
项:“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立法理由略以:“参酌现行广播
电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增订第二项,明定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事实查证及
公平原则。”而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第22条第2项规定略以:“前项节目内容均应客观、
公正、确实、完整,并不得具有广告性质。”,亦即事实查证原则虽在104年12月18日卫
广法修正时始予以增订,但事实查证原则早已出现在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内。又释字第
509号解释文略以:“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
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
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
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
,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
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
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
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
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
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
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
无牴触。”
⑶、由此可知,制播新闻的必要程序即为事实查证,如果新闻制播时,因未进行查证或虽
有查证但查证并不确实,而发生了片断取材、煽情、夸大、偏颇等失衡情事,此种违反事
实查证原则的新闻制播,将因此对于公共利益发生损害,包括损害民众获取与事实相符的
报导的权利,进而影响民众对于被报导人、事、物的认知与判断,且损及被报导者的名誉
权等相关权利。由于被选择为新闻制播素材的人、事、物有其复杂性,立法者以法律所规
范制播新闻所涉生活事实之复杂性及适用于个案之妥当性,本可从立法上适当运用不确定
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而为相应之规定。况且,卫星广播电视业者经营新闻电视频道制播新
闻,本就有提出营运计画书或换照计画书,说明其播出的新闻节目,会依照编审机制把关
,包括文稿编审与画面审稿的流程,文字与标题在播出前需经过记者、中心主管、采访中
心主任、编辑台主编或制作人层层把关。在画面播出前,包括盯剪、盯带、验带程序,需
要摄影记者、文字记者、摄影中心主管、编辑台编审、副控层层把关。编辑台也会发挥其
编审功能,包括编辑主管、主编及核稿人、各时段编辑等,均应注意播出内容的合法性、
正确性、妥当性,亦即事实查证原则以及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将致生公共利益之损害,都是
经营新闻频道的业者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本专业能力与知识之一,亦为本院职务上所知悉
之事项,原告作为卫星广播事业,对于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播送之
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情形的规定,应能
理解且并非难以预见。
⑷、再者,立法院于104年12月18日修正卫广法时,增订第27条第4项:“卫星广播电视事
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项第四款情事者,应由该事业建置之
自律规范机制调查后作成调查报告,提送主管机关审议。”立法理由略以:“六、为落实
问责并体现共管机制,促使媒体自律与社会他律先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0-11-23 17:39:00
联合是绿媒 叭叭~~~~~~~
作者: abcsaegusa11 (NICO)   2020-11-23 17:40:00
造谣太多,还以为法院是傻子啊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20-11-23 17:40:00
其实旺董买媒体是个意外,而他根本没准备好就被迫成为媒体大亨,结果就是一直以很草莽的手法去经营需要细腻的媒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1-23 17:40:00
哈哈哈笑死
作者: andyann   2020-11-23 17:41:00
https://youtu.be/7OuZa8kSKII 脸皮要多厚...
作者: foucas (就把秘密放心里)   2020-11-23 17:41:00
成天只看三民自的人 天天来骂中天 真的够乱
作者: nightwing (内观自心)   2020-11-23 17:42:00
还没有很多啦 2019年5月看媒体的报导 韩7成 柯1成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20-11-23 17:42:00
这篇是重工的报导,跟三民自有个屁关系。
作者: andyann   2020-11-23 17:42:00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0-11-23 17:44:00
马上就出现一个推给三民自的
作者: julia66 (Julia)   2020-11-23 17:44:00
重工也是绿媒啦
作者: nightwing (内观自心)   2020-11-23 17:46:00
除了中天是不同的声音 其他媒体都是一言堂 绿绿的 XD
作者: Gallardo   2020-11-23 17:48:00
败诉技术总结: 817>>552
作者: s5517821 (买不起苹果)   2020-11-23 21:14:00
被法院认证了
作者: luvfilm (luvfilm)   2020-11-23 21:38:0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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