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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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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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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菸草控制框架公约”(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简称WHO FCTC)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是全球第一个公共卫生公约;台湾菸害防制法则是
于中华民国86年3月4日制定、3月19日公布,菸防法开宗明义便指出“为防制菸害,维护国
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菸防法最后一次修改为中华民国98年1月12日修正、1月23日公布,
距离今(109)年已经超过十一年未修正,笔者认为,无烟代用品/减害菸品(电子烟、加热菸)
是这次菸防法修法的主要战场。
美国FDA与台湾菸酒管理法:尼古丁电子烟是菸品
美国FDA对菸草产品的定义是:“旨在供人类食用的由菸草制成或衍生的任何产品,包括菸
草制品的任何成分,零件或附件(用于制造成分,零件或物品的菸草以外的原材料除外)。
” 例如,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ENDS)中使用的电子液体(E-Liquids),电子烟(E-Cigarett
es),雾化器(Atomizers)和电池(Batteries)都属于菸草产品。
且台湾依据菸酒管理法第3条,“本法所称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为原料,
制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闻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制品。”且根据菸酒管理法施行细则
第2条,“本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为制菸原料之其
他天然植物及加工制品。”显示尼古丁电子烟符合菸酒管理法中代用品与菸的定义。
台湾卫福部执意将尼古丁电子烟列为药品
卫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将含尼古丁成分之电子烟产品纳入药品管理,惟目前卫生福利部
尚未有核准电子烟之产品,若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者,则违反药事法第20或22条,处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若未经核准擅自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
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若电子烟产品不含尼古
丁成分,但宣称具“帮助戒菸”、“减少菸瘾”或“减轻戒断症状效果”等医疗效能词句,
即违反药事法第69条之规定,处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其违法物品没
入销毁之。
联合国:抽税纳管 为政府带来双赢结果
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分部(WHO EURO) 2020年5月最新报告显示支持“适度规管”电子菸有利长
期菸害防制;联合国(UN)也表示:“以类似菸草产品的方式对电子烟征税,透过提高价格、
阻止消费来保护国民,为政府带来双赢结果。”对此,笔者认为:“世卫于2017年国际人权
日宣示‘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此次世卫报告表示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应适度规管电子烟,
因此本人为了推动2040无烟台湾(Smoke-Free Taiwan 2040)目标,才在公共政策连署平台发
起“召开电子烟、加热菸(无烟代用品)修法公听会”连署,希望蔡政府菸防法修法能与国际
接轨、保护儿少与全体国人健康。”
※作者为无烟台湾基金会FSFT创办人/WHO FCTC菸草减害专家
4.附注、心得、想法︰
这议题我逆风超了这么久,深深感觉,台湾政府自己有自己的玩法,某些人嘴上喊着要让台
湾加入世界卫生组织、要重返联合国。
结果台湾政府对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的建议却完全视而不见,真的是超傻眼
台湾卫福部真的能够依照科学证据、国际标准来制定台湾的法律吗?
我真心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