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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796号】假释后犯轻罪“一律回笼”部分违宪 大法官: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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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6日做出释字第796号解释,刑法规定“假释出狱再犯罪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应
撤销假释服完残刑”,宣告此法违反比例等原则、部分违宪,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78条第一项“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六
月以内,撤销其假释”,规定受假释人出狱后再犯罪,不论被判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律撤销其假释;声请释宪共有6名当事人,假释期间时,犯下酒驾、儿少条例、强制
性交、伤害、肇事逃逸等,遭判有期徒刑;因当事人曾被判无期徒刑,若依造刑法第78条
第一项还须回笼服完残刑,因此声请释宪。
大法官认为,若受假释者因再犯罪被判缓刑或6个月已下有期徒刑,导致其需再入狱执行
残刑,就目的上并非必要,牴触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及宪法第8条的保障人身自由意旨
,即日失效。
大法官强调,若受假释人再犯罪,被判缓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释审查委员会应
依解释意旨,斟酌是否要撤销假释;检察官如果已收案,也要依本解释意旨斟酌是否要执
行撤销假释。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78条第1项规定修正前,法务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为受假释人出狱
后,若再度犯罪,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销其假释,意义与796号解释相同。但还是
应依本解释意旨,个案审酌是否撤销其假释。
最高法院认为,刑法第78条第1项法条文义“太过明确”,难让法院有裁量空间,在文义
范围内获致合宪判决,也无从以目的性限缩来填补,有违反宪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则
疑虑。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表示,如果于受假释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
告,就该更犯之罪,或暂不执行,或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至于是否应变更原受的
社会处遇改为入监执行,应再个案审酌,不应仅因该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
律撤销假释。
林辉煌说,本号解释只针对“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无特别预防考量必要之
个案受假释人亦应一律撤销假释”部分宣告违宪并立即失效,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责
,非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属“相关机关应依本解释意旨,个案审酌是否
撤销其假释”范畴。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标题里面有一个字我觉得是编辑打错了 所以我把他改正了
原本的新闻打违法比例原则 但我觉得应该是违反才对
台湾果然是天堂 尤其对于犯罪者来说
犯人假释后再犯居然还要考虑需不需要直接载回去蹲
实在滑天下之大稽
话说菜政府换这批大法官换多久啦?
这段时间到底做了些啥阿?
虽然看最后一段
很像是解释了只有假释犯 犯了六个月以下的轻罪或缓刑 才会有这个问题
但我觉得假释犯再犯罪是属累犯 累犯怎么可能有轻罪呢?
实在不理解这个解释要用在哪个地方...而且再犯的犯人可以缓刑吗?...
越想越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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