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标题︰
2020年10月26日召开“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换发中天新闻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
案”听证会,台湾人权促进会作为鉴定人之意见书
1.转录网址︰
https://www.tahr.org.tw/news/2809
2.转录来源︰
台湾人权促进会声明(2020/Oct/26)
3.转录内容︰
意见书主笔:台湾人权促进会 副会长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会有其他执行委员以个人名义担任NCC广电咨询委员,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换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换照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评分基准有各种不同之项目。本鉴定意见以其中两项目作为审查基准如下。
频道规划的多元保障
本鉴定意见认为,新闻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点不在于报导内容是否亲近特定国家,而是
处理与编排新闻之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新闻报导有事实与意见两个面向,关于事实有查核原则之限制,关于意见亦有公平原则之
限制,此为卫星广播电视法所明订。
关于事实查核一事较无争议,因为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
化、促进民主等目的,此亦为我国大法官所肯认,而新闻自由亦为达到言论自由的重要工
具。因此,在违反目的的情况之下,新闻与言论自由仍须受到管制,例如恶意的诽谤言论
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甚至需受到法律惩罚。
至于意见之自由,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则有不同见解。本鉴定意见
阐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观点与促进民主出发,乃属于换照办法十一条“频道规划”之范围。亦即,频
道规划若能保障多元观点,则符合新闻与言论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谓多元观点,可包含弱
势族群保障(不同语言与民族的加入)、人权侵害的讨论、环境污染与破坏等等。
论者可能援引单一的声音可以借由其他电视台的竞争而缓和,进入“意见自由竞争”,然
而,意见市场的自由竞争,最后将会造成以财力作为言论自由的界线,因为有资本才能进
入言论自由的市场,弱势族群不具备此一条件。如此一来,所谓“不同频道各持不同观点
”的竞争,无助于保障多元观点,此亦为代理人理论与民主理论所肯认(促进民主);反
之,真正有助于多元观点之方式,应为各电视台在内部节目规划上置入多元观点,方能达
到新闻自由追求之目的[1]。
综观历年电视台的频道规划,显然较为缺少多元观点[2];而前期独立审查人之条件不履
行亦恶化此一现况。近年假新闻崛起之时,亦不见与中立查核单位合作训练,或与各人权
团体之对话,相关的员工训练,例如107年7月26日员工训练内容为新闻报导与个资保护;
7月31日员工训练内容是儿少保护,结果107年8月18日新闻内容即被裁罚儿少个资泄漏。
108年2月21日员工训练为新闻查证,过五天,2月25日即出现“韩流助攻最佳动画短片包
子夺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国大使忙碌低头回报”的新闻因为违反查证义务裁罚60万
,3月8日因为柚农新闻裁罚100万,3月14日被发函改进耸动标题;3月27日即因误导民众
中天因为关西机场被处罚,裁罚80万;28日也因为误导民众以为中天因为报导韩国瑜而被
受罚,违反事实查证,裁罚80万,同日亦出现农渔产滞销新闻被裁罚违反事实查证,内控
机制似需加强。
尤有甚者,新闻亦出现了多次的误导事件(如误导民众以为中天因为报导韩国瑜而受罚)
此种报导方式无异会加深仇恨与对立。意见自由竞争在社群媒体的同温层效应下,会造成
彼此更不容易沟通之现象,而意见自由竞争支持者并未考虑网络时代的问题。如果在频道
中保有多元观点,则受众即使意见不同、意识形态不同,都能够轻易地保留了解对方与对
话的空间。
以新闻自由为名,却侵害了多元保护的人权发展,新闻自由即不可无限上纲;此时新闻自
由应有一定之限制,问题仅在于需要形式限制[3],还是实质限制(针对内容审查)。
本鉴定意见认为,新闻自由乃重要之权利,内容审查将形成寒蝉效应,但是至少需有形式
之审查(例如节目本身的配置、报导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发展。否则
当新闻自由几乎没有成本可言,则容易变成攻击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对自由之实
的结果。
故,所谓言论市场的极大化,需要让各种声音有场所与时间表达,并兼顾多元观点。若依
赖自由竞争,无异于将言论市场的公共性私有化,将新闻自由变成财团之禁脔。对此,长
期多元观点的缺乏,应为换照审查“频道规划”时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对此,此一标准亦
应为未来其他频道换照之考量。
组织内部的制度保障
协助公民监督政府是媒体的责任,其非代表财团立场,而需代表公众的言论立场。然而不
能忽视的是,现今媒体背后多为财团,因此如何以内部设计,一方面达到前述之多元保障
,一方面保护新闻从业者的责任不受干扰,即为重要之课题。此亦与第十一条“内部控管
与内容编审”一项息息相关。虽可不涉及内容的实质审查(除非违反查证),但至少应有
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备前述多元观点之限制,仍无法解决资金与言论自由的矛盾,对财团而言,赚钱的
自由凌驾于言论自由时,新闻自由的目的即无从企及。唯有组织内部适当的设计(例如编
审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闻自由。前述节目的配置与规划,乃为外部限制;而所谓
组织内部之制度,乃内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并预防言论市场的单一化。
而释字509所课予的亦非绝对查证之义务,而是相对查证之程序。确保程序不受干扰,是
组织内部制度保障所必须。
从组织内部设计看来,2014年审查换照时将独立审查人之观念导入,并要求增加1名专职
编审人员,仅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闻自由。然而在执行上,独立审查人迟至2019才纳
聘,而编审问题亦迟迟未解决。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难以达成,更遑论实质保障新闻自由一
事。
独立审查人若要对新闻有审查能量,其亦需专职专责,并且即时监看;但目前之独立审查
人业务极为繁忙,仅为兼职,以资料看来亦无法得知其意见被采纳之程度,或者开会之时
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独立审查之形,NCC亦应审查有无独立审查之实。
另从组织架构看来,集团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会,随时可以撤换之下,从上到下的意志即
难以有结构性的抵挡;亦即,若新闻从业形成了一个容易上命下从的结构,再搭配财团本
身的立场,则无异于更进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脔。若有恶意国家之介入,则将更进一步恶化
问题。例如,人权在特定国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属多元保障之范畴,但目前的组织结构却
让此种保障方式消失于无形。
媒体自律之要求,首重结构上的保障,否则自律即难以形成。以本鉴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
为例,电视台即曾经将中国制造之争议讯息,直接复制中国官方与农场标题作为新闻标题
,如2019年6月5日,中国评论网先是从香港发出“在最坏情况下,台湾会成唯一输家”的
内容后,海峡飞虹等做成农场标题:“美:台湾会成唯一输家”,电视台即随即跟进,直
接变成直播新闻下的大标题,但主播的内容却跟标题没有直接连结。本问题并不在于中国
讯息报导之疑虑,因为在新闻自由之下,将中国观点加以报导也在保障范围,问题在于直
接抄袭农场标题,亦未引用,表示在新闻伦理上的不遵守已经变成惯习。而这种不遵守在
并非特例的情况下,媒体即变成一个单纯的传声筒,失去了协助公民监督的意义。
其他的一些内部控制机制亦有令人不解之处,例如,关于客服与申诉的问题,电视台主张
2019年申诉仅有164件,不知计算基础为何?是否是将民众申诉改列为意见反应?由于申
诉数据与外界之观察有严重落差。而此亦为换照应考量之因素。至于事后的监督,以108
年伦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看来,亦处于十分被动的状况,前述问题大多存而不论。
所谓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让员工有遵循之依据,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内容之审查:让上
下其手的情形无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设计与揭露都无法达成,则遑论实质对员工之保
障。
以比例原则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项,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无法落实,则应该
更进一步考虑其他的行政处分,否则前述之处分将变的毫无意义。
对此,详加考虑未尽程序与实质结构性保障一事,并参酌比例原则之考量,本鉴定建议不
予换照。
[1] 所谓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并不会扬弃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
频道完全持有不同观点一事,必须建立在每个频道仍保障少数立场。另外,当diversity
是在宣传一个更有力、更大的资本拥有者之意识形态时,更难援引所谓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为理论依据。
[2] 此观点并非内容上的观点多元,而是发言权的多元。言论自由本身跟平等权有所冲突
时,即应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闻自由与名誉冲突时,要求更高的查证义务,而在行政规制中,新闻自
由与其他利益冲突时,要求更高的新闻伦理。
4.附注、心得、想法︰
一般讨论中天换照通常都只提到违规、裁罚纪录,比较少系统性得讨论中天电视台的运作
模式。扑马律师的意见书从内部制度跟多元观点两个层面指出,为什么中天电视台的存在
有害于台湾整体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