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从年尾偷到年初 偷旗男险酿蓝绿阵营翻脸判刑3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0-19 17:55:16
1.新闻网址︰
※超过一行请缩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25812
2.新闻来源︰
自由时报
3.新闻内容︰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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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男(中)在今年元旦凌晨零时行窃大批竞选旗杆、旗帜,当场被警方人赃俱获。(资料
照)
[记者陈冠备/彰化报导]
今年初进行立委总统大选,各家候选人纷纷在路口插旗壮声势,杨姓男子于2019年12月31
日深夜至2020年1月1日凌晨时分,到马路上窃取国民党籍立委候选人柯呈枋与民进党籍立
委候选人陈秀宝的竞选旗帜各9支、7支,被路过民众发现有异,也引起部分支持者认为在
破坏选举,因此报警,杨男被捕后表示只想变卖,彰化地院审理近日判决出炉,依窃盗罪
判处3月,缓刑2年。
该起窃盗案发生在选前敏感时期,杨男(55岁)被捕时刚好是1月1日零时,还被警方喻为
2020年首宗窃案,引起热议,警方调查杨男无政党背景,无受人指使,但讯后仍依违反选
罢法跟窃盗罪嫌移送彰化地检署侦办,检方讯后,以携带凶器窃盗罪嫌提起公诉,申请简
易判决。
判决书指出,2019年12月31日晚间11点多,杨男发现路旁插有不少候选人旗帜,认为可将
旗帜内的L型铁丝变卖,竹竿还可以送人供作农务用途,于是以从路边捡来一把钳子与手
套,在福兴乡彰鹿路与南环路路口,先后窃取柯呈枋、陈秀宝竞选旗帜,各9支、7支,警
方隔日零时。获报,不到1小时就查获。
杨男坦承一思虑不周偷窃,旗帜交由对方领回并和解;法官审理,杨男所为非十恶不赦,
而柯、陈两人均不再追究也愿原谅,审酌杨男有智能不足等精神病状,因此量处其刑。
4.附注、心得、想法︰
在总统选举期间,暗中行这种肮脏手段、挑起两党的纷争,会否太可恶了点?而且,“没
政治背景”会否成固若金汤的辩驳理由,正常来讲应该不可能。
参考: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简字第 1111 号刑事判决
三、应适用之法条:
(一)核被告杨XX所为,系犯刑法第321第1项第3款之携带凶器窃盗罪。
(二)如数行为于同时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时地实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为之独立性极
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
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则属接续犯,而为包括之一
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号裁判意旨参照);本案被告以相同手法,在同一密接
之时间、空间内窃取被害人柯XX、陈XX所有之物,应论以接续犯之包括一罪,其以一
行为侵害数被害人之财产法益,为想像竞合犯,依刑法第55条之规定,应从一重处断。
(三)刑法第59条之酌量减轻其刑,以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认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犹嫌过重者,即有其适用(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
第899号裁判意旨参照);再按刑法第59条规定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量减轻其刑,
其所谓“犯罪之情状”,与同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审酌之一切情状,并非有截然不同之
领域,于裁判上酌减其刑时,应就包括刑法第57条所列举之10款事项等犯罪一切情状,予
以全盘考量,审酌其犯罪有无可悯恕之事由,如有无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犹嫌过重等,以为判断。查被告因一时思虑不周
,擅自取走被害人柯XX、陈XX2人所有之竞选旗帜,然审酌被告犯罪情节尚非到达十
恶不赦之地步,且已与被害人柯XX、陈XX2人均已成立调解,此有彰化县福兴乡调解
委员会调解书影本2纸在卷可佐(见本院卷第31页、第33页);且其于犯后坦承犯行,已
见悔意,本院考量犯罪一切情状后,认纵处以最低刑度之刑,犹嫌过重,在客观上显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减其刑。
(四)爰以被告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其不思悔改、依循合法途径获取财物,为一己私利
,窃取他人财物,显然缺乏对他人财产权应予尊重之观念;惟念被告犯后业已坦认犯行,
且所窃得之物品业已由被害人柯XX、陈XX2人领回,此有赃物认领保管单2纸附卷足稽
,兼衡其自述为国小肄业之智识程度、捡拾破烂维生、未婚、无子、经医师诊断患有疑精
神病、智能不足病症之生活状况(见本院卷第88页、第89页彰化基督教医疗财团法人鹿港
基督教医院诊断书)及犯后坦承犯行之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
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五)行为人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并宣告缓刑,缓刑期间经过未经撤
销者,依刑法第76条规定,其刑之宣告其失其效力,与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同,仍合于同
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所定之缓刑要件(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009号裁判意旨参照)。查
被告前虽因窃盗案件,经本院以78年度易字第883号判决处有期徒刑7月、缓刑3年而确定
,然缓刑期满未经撤销缓刑宣告,依刑法第76条前段规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情,有
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佐(见本院卷第13页),揆诸上开判例意旨,自仍合
于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所定缓刑要件。而其因一时失虑,致罹刑章,犯后已坦认犯罪无
隐,此已见前述,显见其有悔意,被告经此侦审程序,当能知所警惕而信无再犯之虞,是
本院认对其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宣告缓
刑2年,用启自新。
(六)犯罪所得已实际合法发还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没收或追征,刑法第38条之1第5项定
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第3项固分别规定:“犯罪所得,属于犯罪行为人者
,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前二项之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
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惟同法第38条之2第2项另规定:“宣告前二条之没收或
追征,有过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价值低微,或为维持受宣告人生活条
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减之。”查被告所窃得之竹竿16支、旗帜4面、L型铁丝16支,
均已实际合法发还被害人柯XX、陈XX2人受领,业如前述,此部分依刑法第38条之1第
5项之规定,不予宣告没收。至被告所窃得旗帜12面,并未扣案且未发还予被害人,本应
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前段规定,宣告没收,惟被害人柯XX、陈XX2人于调解成立时
,均已表示愿原谅被告且不向被告请求赔偿(见彰化县福兴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2纸),
本院衡量竞选旗帜价值不高且该次选举业已结束,对被害人柯XX、陈XX2人而言,已
无太多价值可言,如宣告没收,有过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条之2第2项之规定,不予宣告
没收。另扣案之手套1双及钳子1支,系被告在路旁随手捡拾而来,并非被告所有,亦非他
人无正当理由提供被告为本案犯行之物,是不予宣告没收,并此叙明。
作者: r13974682 (UU)   2020-10-19 17:57:00
能卖多少
作者: DFTT (不要喂食巨魔)   2020-10-19 17:57:00
鸡姊: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0-10-19 18:21:00
我去偷拆
作者: jabari (Still不敢开枪的娘娘腔)   2020-10-19 18:38:00
打战歌喔@@
作者: FoRTuNaTeR   2020-10-19 19:23:00
我还打阿拉希奥山咧XD
作者: peter89000 (彼得二郎)   2020-10-19 19:31:00
重点是这能卖谁阿?骗鬼选后你跟候选人白要都还可能拿不少,谁花钱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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