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高雄副议长女儿拼立委遭呛"杀妳全家" 男连拨7通恐吓下场确定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0-18 14:28:34
1.新闻网址︰
※超过一行请缩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4457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2.新闻来源︰
联合新闻网
3.新闻内容︰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记者林伯骅/高雄即时报导
徐姓男子疑先前就不满国民党籍高雄市副议长陆淑美,得知她女儿黄韵涵将参选高雄第2
选区立委,涉于投票前夕连打7通电话恐吓“我要杀妳们全家人”等语;徐落网后辩称“
纯属情绪发泄而已”,一审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他不服上诉,
高雄高分院维持原判定谳。
判决指出,打零工维生的徐姓男子(69岁)今年1月2日下午4点20分,在冈山区住处的市
话,拨打到陆淑美及黄韵涵的服务处,恐吓“陆淑美、黄韵涵你们很可恶,我要杀妳们全
家人;你相不相信我会杀妳全家。”
相隔2天、1月4日下午2点57分,徐姓男子再打到服务处呛声“陆淑美出来!我给她全家死
,‘长腿泰(指陆淑美丈夫)’我揍死他”,当天下午4个小时内又陆续拨了5通;服务处
人员则在2日就转达此事,陆淑美便决定报案,警方于8日循线逮人。
徐姓男子辩称,“纯属情绪发泄而已”,没有要恐吓的意思,法官认定徐在电话中说“杀
”、“火拼”、“死”、“揍死”等带有加害生命的字眼,足以造成恐惧不安,犯行明确
,考量他表示愿道歉却不认罪,犯后态度不佳,依接续犯以1个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刑。
徐姓男子上诉仍坚称没有恐吓,二审合议庭不采信他的说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谳。
黄韵涵今年1月11日代表国民党参选高雄第2选区立委,不敌拼连任的民进党立委邱志伟。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10/18/realtime/8780979.jpg
徐姓男子在今年1月间涉连拨打7通电话恐吓高雄副议长陆淑美(右起)、参选立委的女儿
黄韵涵。图/翻摄黄韵涵脸书
4.附注、心得、想法︰
“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老话说得一点都没错呢……
而且若真要泄愤,也总不该用电话恐吓的形式啊!事后还坚持否认犯罪,真的是可悲!
附注:“台湾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430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部分:
一、讯据上诉人即被告徐XX并不否认知悉陆淑美系高雄市议员,其得知陆淑美女儿即黄
韵涵出马竞选第10届立法委员后,于附表编号1 至7 所示时间,在其住处以00-0000000号
市内电话,拨打陆淑美、黄韵涵服务处代表号00-0000000号市内电话,经服务处人员接听
后,其表达如附表编号2 至7 所示言语等事实;惟否认有恐吓犯行,辩称:其并未表达如
附表编号1 所示言语;且附表编号2 至7 所示言语,纯属情绪发泄而已,并无恐吓陆淑美
、黄韵涵犯意云云,经查:
(一)被告知悉陆淑美系高雄市议员,并在得知陆淑美女儿即黄韵涵出马竞选第10届立法
委员后,于附表编号1 至7 所示时间,在其住处以00-0000000号市内电话,拨打陆淑美、
黄韵涵服务处代表号00-0000000号市内电话,经附表编号1 至7 所示服务处人员接听等情
,迭据被告于侦讯、原审及本院供承在卷。而被告在附表编号2 至7 所示服务人员接听电
话后,确有表达如附表编号2 至7 所示言语等情,亦经原审勘验卷附电话录音光盘查证属
实,且为被告所不否认,核与证人蔡XX、余XX、庄XX、魏XX于警侦证述情节大致
相符,并有陆淑美、黄韵涵服务处电话来电显示照片、00-0000000号市内电话申装资料及
通联纪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冈山分局109 年1 月2 日侦查报告暨所附智慧分析决策系统
情资蒐索资料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被告于附表编号1 所示服务人员蔡XX接听电话后,表达如附表编号1 所示言语等
情,业据证人蔡XX于警侦讯证述明确,衡以证人蔡XX与被告素不相识,仅系在上开服
务处工作期间,偶然接获被告来电,应无甘冒伪证罪之风险而设词诬陷被告之动机及必要
;况证人蔡XX于附表编号1 所示时间即109 年1 月2 日16时20分许,接获被告来电扬言
杀害陆淑美、黄韵涵全家后,随即将此事转告陆淑美、黄韵涵及服务处其他人员,并于同
日18时25分许报警处理等情,有证人蔡XX109 年1 月2 日警询笔录在卷可稽,核与证人
即告诉人陆淑美、黄韵涵及证人余XX于警询证述情节相符;之后上开服务处人员即开始
对被告来电进行电话录音等情,此观前述勘验电话录音光盘之情形即明,倘非被告于电话
中扬言杀害陆淑美、黄韵涵全家,使证人蔡XX认为事态严重,证人蔡XX岂会徒增惊扰
,将此事告知告诉人等及其他同仁,进而报警处理?再依被告所不否认如附表编号2 至7
所示其致电上开服务处之时间及言语内容,可知被告于同年月4 日多次致电上开服务处,
扬言杀害陆淑美、黄韵涵全家,加以被告自承其系对陆淑美有所不满,于获悉陆淑美女儿
黄韵涵出马竞选立法委员后,为发泄情绪,乃致电服务处表达如附表编号2 至7 所示言语
等情,益征被告系基于发泄不满情绪之动机,而于附表编号1 所示时间,致电服务处扬言
杀害陆淑美、黄韵涵全家,被告辩称并未表达如附表编号1 所示言语云云,不足采信。
(三)按刑法第305 条之恐吓罪,所称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
他人者,系指以使人生畏怖心为目的,而将加恶害之旨通知于被害人而言,且恐吓系仅以
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布为已足,不以行为人真有加害之意或付诸行动为必要。又该言语或
举动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应依社会一般观念衡量之,如行为人之言语、举动,依社
会一般观念,均认系恶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时,即属当之。观诸附表编号1 至
7 所示言语内容,带有“杀”、“火拼”、“死”、“揍死”等含有加害他人生命、身体
用意之字眼,欲加害对象包括陆淑美、黄韵涵及其等至亲黄荣泰(即陆淑美配偶、黄韵涵
父亲,见原审卷第59至62页所附陆淑美全户户籍资料)。衡诸一般社会大众对于该等用语
之理解及感受,客观上确实足以造成陆淑美、黄韵涵之恐惧不安,核属恐吓之言语无误,
此由经证人陆淑美及黄韵涵于警询明确证称:其等经由服务处人员转述后,深感压力及恐
惧等语即明,足征被告如附表编号1至7所示恐吓言语,经由附表编号1至7所示服务处人员
转告后,恶害之通知已到达陆淑美、黄韵涵,并使其等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安全。再者
,被告系有相当智识及社会经验之成年人,对于附表编号1至7所示言语含有加害陆淑美、
黄韵涵及其等至亲黄荣泰之意,应知之甚详,讵其仍致电陆淑美、黄韵涵服务处为上开表
示,主观上具有恐吓陆淑美、黄韵涵之犯意甚明。至其所辩发泄情绪云云,仅涉及被告犯
罪之动机,仍难解免其本件恐吓犯行之犯罪故意及罪责。
(四)至起诉书虽记载被告之犯行使陆淑美、黄韵涵及其“家人”因而心生畏惧,致生危
害于安全;被告以拨打市内电话为恐吓陆淑美、黄韵涵及其“家人”之犯行部分,因检察
官并未具体指明所谓陆淑美、黄韵涵“家人”之身分,且综观全卷,亦未有陆淑美、黄韵
涵之“家人”证述因接获被告之恶害通知而心生畏惧等情,尚难认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并
予叙明。
(五)综上所述,被告所辩显系事后卸责之词,不足采信。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予
认定,应依法论科。
三、上诉论断:
原审认被告罪证明确,因而适用刑法第305 条、第55条前段、第41条第1 项前段规定,并
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对陆淑美有所不满,在其女儿黄韵涵出马竞选立法委员后
,为逞一己之快,竟在竞选期间内致电其等之服务处进行恐吓,足见其法纪观念淡薄,所
为实属可议,造成陆淑美、黄韵涵之恐惧及从事竞选活动之担忧;犯后虽表示愿向陆淑美
、黄韵涵道歉,寻求其等原谅,惟仍否认犯行,犯后态度难认良好,并衡及被告犯罪之手
段、恐吓之用语、接续实施之时间,兼衡其自陈高职毕业之智识程度,现以打零工维生,
日领约新台币1,300元之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
1,000元折算1日。经核原判决认事用法,核无不合,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状
,未逾越法定范围,亦未滥用其职权,应属适当。被告上诉意旨,犹执上开辩词,否认犯
罪,并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
│附表 │
├──┬──────┬───┬──────────────────────┤
│编号│时间 │接听者│ 恐吓内容 │
├──┼──────┼───┼──────────────────────┤
│ 1 │109年1月2日 │蔡XX│陆淑美、黄韵涵你们很可恶,我要杀妳们全家人;│
│ │16时20分许 │ │你相不相信我会杀妳全家。 │
│ │ │ │ │
│ │ │ │ │
├──┼──────┼───┼──────────────────────┤
│ 2 │109年1月4日 │余XX│陆淑美出来!我给她全家死,“长腿泰”我揍死 │
│ │14时57分许 │ │他(台语)。 │
├──┼──────┼───┼──────────────────────┤
│ 3 │109年1月4日 │魏XX│陆淑美的服务处是吧!妳叫她老公出来,我跟他火│
│ │15时3分许 │ │拼,他叫做“长腿泰”(台语),看约什么地方火│
│ │ │ │拼就好了,我杀你全家。 │
├──┼──────┼───┼──────────────────────┤
│ 4 │109年1月4日 │蔡XX│我要杀死他...“长腿泰”(台语)...叫他小心一│
│ │15时43分许 │ │点,好几遍了给他跑掉了。好几遍跑掉了,我给他│
│ │ │ │死! │
├──┼──────┼───┼──────────────────────┤
│ 5 │109年1月4日 │庄XX│你叫“长腿泰”出来跟我讲(台语)...我给他死 │
│ │18时42分许 │ │,我叫他死,他家死光光(台语)...我叫你家死 │
│ │ │ │光光可以吧.。 │
├──┼──────┼───┼──────────────────────┤
│ 6 │109年1月4日 │庄XX│陆淑美我杀你全家,他老公“长腿泰”(台语),│
│ │18时47分许 │ │我杀他全家。 │
├──┼──────┼───┼──────────────────────┤
│ 7 │109年1月4日 │庄XX│叫陆淑美出来火拼,叫陆淑美出来火拼。 │
│ │18时53分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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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10-18 14:39:00
这人有这么恨国民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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