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写了一篇给王委员的建议,内容如下:
王委员您好:
我想向您提出一个建议,不知可不可行?
最近几年法院流行用所谓"心理鉴定"来作为审判的依据之一,
但是这种"心理鉴定"常常变成犯人脱罪的借口,
更有甚者,还会对被害者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王委员在您自己的案子里也有遇到类似的状况,
因此不知能否想个法子,来遏止这种不合理的"心理鉴定"歪风呢?
如果不能禁止这种无法源依据的鉴定,那是否至少可以改成
"进行这种鉴定时,必须经过原告方同意"呢?
(我称之为"汤秋香条款")
委员您对这个建议,不知有何看法?
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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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建议,称为"汤秋香条款",是因为汤家人就是受到这种不合理鉴定伤害的代表,
大家觉得这样的建议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