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法官裁定理由公布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0-09-22 21:00:28
台北地方法院晚上发布新闻稿
公布立委收贿案 合议庭三位法官裁定结果以及理由
附上台北地方法院新闻稿全文
供大家参考
本院109年度原瞩重诉字第1号立法委员涉及贪污等案件移审接押裁定新闻稿
本院于109年9月21日受理台北地方检察署起诉之109年度原瞩重诉字第1号被告苏震清等9
人被诉贪污案件移审接押,承审合议庭三位法官于晚间8时,分工同时进行讯问被告至今
日(22)凌晨0时30分,合议庭接续进行评议,凌晨4时30开庭谕知各在押被告强制处分决定
及理由。合议庭随即签请院长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8项规定行文立法院,并于5时许
由法警亲自将公文递送立法院,因立法院警卫队无代收公文权限,本院于上午7时40分再
度递送,立法院于上午8时20分收文,嗣于10时20分以电子公文函知本院许可羁押。兹就
本件强制处分决定及理由摘要说明如下:
壹、在押被告强制处分决定:
一、被告苏震清、廖国栋、陈超明:羁押,并禁止接见及通信。
二、被告赵正宇:无保释放。
三、被告余学洋、梁文一:羁押,并禁止接见及通信。
四、被告丁复华、郭克铭、林家祺:
丁复华5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
郭克铭100万元具保、限制住居。
林家骐100万元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贰、强制处分理由摘要
一、被告苏震清
苏震清坦承确与被告李恒隆间有支票金流及收取现金之事实,惟否认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
收受贿络之犯行,辩称系借贷关系。依据卷内相关证据足认,苏震清犯罪嫌疑重大,且其
供述与卷内共犯、证人所述、监听译文及存摺提款等证据所示之涉案情节不一致,显有相
互矛盾及避重就轻之嫌,又其为立法委员,与共同被告余学洋有上下隶属关系,另有待与
被告李恒隆及证人李秀峰对质诘问、厘清事实,故足认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羁押,显难
进行审判;另其所涉之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系最
轻本刑7年以上重罪,衡以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乃基本人性,又苏震清为现任立法委员,
具有相当能力及资力,有畏惧重罪诉追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亦认有逃亡之虞,具有羁押
之原因,本院审酌苏震清所涉情节、公共利益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则审酌后,认
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诉讼程序,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3款之规定予以羁押,并禁
止接见、通信。
二、被告廖国栋
廖国栋否认犯行,惟有相关卷附证据可佐,堪认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
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嫌疑重大。同案被告郭克铭在本案立于关键之角色,与廖国栋
利害关系一致,而有勾串之动机及可能,且所犯系收受贿赂罪之最轻本刑为有期徒刑7年
以上之重罪,衡酌趋吉避凶本为人之常情,廖国栋完全否认犯行,不能排除为脱免罪责而
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再参酌检察官庭呈之最新监察院公报,其尚有相当数量存款及多笔不
动产,资力颇丰,以其身分地位及人脉,如有逃亡情事,亦有生活之资源,而堪认尚有羁
押之原因。本院考量国家司法权之行使,与受羁押人身自由之限制,并衡量比例原则,认
无法以其他替代手段代替羁押,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3款之规定,予以羁
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三、被告陈超明
陈超明坦承收到汇入专户之款项100万元,但否认有收贿犯行,辩称政治献金的部分不知
情,是后来经过梁文一LINE讯息告知有李恒隆的政治献金汇入,伊没有施压经济部官员等
语。但查本件卷内有相关人证、物证及相关帐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可资佐证,足认涉
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供述
与共同被告及证人所述之情节有所出入,有相互矛盾、避重就轻之嫌,陈超明为现任立法
委员与被告梁文一有上下隶属关系,其与共同被告李恒隆、郭克铭间之供述亦有出入,有
待对质诘问、厘清,足认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另陈超明所涉之收受
贿赂罪为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于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乃基本人性,陈超
明亦有相当资力及能力,故认有畏惧重罪诉追而逃亡之可能性,足认有逃亡之虞,具有羁
押之原因,本院审酌其所涉情节、公共利益及受羁押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则衡酌后,
认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3款应予羁押,命禁止接见
通信。
四、被告赵正宇
赵正宇否认有财产来源不明及逃漏税捐犯行,然赵正宇之犯行业据证人杨连兴等9人于侦
查中证述明确,并有相关物证、书证为凭,足认其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第1款之罪嫌
疑重大。此部分之卷证资料均经检察官于侦查中蒐证详细,赵正宇于本院讯问中已变更侦
查中关于查获现金来源之说词,故无与上开证人等勾串证述之必要,而无串证、灭证之虞
。又其起诉之罪名均系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其法定刑责非重,且其身为现任立法委员
,衡情当无为逃避上开罪责而弃职逃亡之必要,故应无逃亡之虞。况检察官亦当庭表示羁
押之原因及必要已消灭。故赵正宇无羁押之原因,并无须透过强制处分以确保本案之审理
、追诉,故讯后无保释放。
五、被告余学洋
余学洋否认涉有收贿犯行,辩称,105年间李恒隆请托代买澳洲产品,交付6 张10万元支
票,其余101年到102年的230万元部分伊都不知情,但确实有拿李恒隆几笔补助费,没有
不定期收到5到10万元部分。但经查阅卷内相关证据足认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
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余学洋之供述,显与卷内共犯及证
人所述涉案情节,并不一致,其所述显有矛盾及避重就轻之嫌,而其身为立法委员办公室
主任,为苏震清下属,又比对与李恒隆及苏震清间监听译文或其等证述或供述也有前后不
一出入,有待对质诘问、厘清,足认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另所涉
为收受贿赂罪,系最轻本刑7年以上重罪,基于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乃基本人性,有畏重
罪诉追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足认有逃亡之虞,而具有羁押之原因,本院审酌涉案情节、
公共利益及受羁押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则衡酌后,认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诉讼程序,
而有羁押之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3款之规定予以羁押,并禁止接见、通
信。
六、被告梁文一
被告否认有收贿犯行,辩称当时认为是政治献金,但因为没有收据所以没有汇入政治献金
专户,钱一直放在苗栗,之后带回家,没有跟陈超明讲等语,但查有卷内相关证据,足认
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
所述有矛盾及避重就轻之嫌,其为立法委员陈超明之办公室主任,与陈超明有上下隶属关
系,有待对质诘问、厘清,足认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另所涉之职
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系最轻本刑7年以上重罪,基于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乃基本人性,有
畏惧重罪诉追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而有羁押之原因,审酌被告
所涉情节、公共利益及受羁押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则衡酌后,认非予羁押显难进行
诉讼程序,而有羁押之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3款之规定予以羁押,并禁
止接见、通信。
七、被告丁复华
丁复华坦承犯行,并有相关卷附证据可佐,堪认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
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丁复华陈称其患有高胆固醇血症、缺血性心
脏疾病等病症,且病情有加剧之趋势;又因育有年幼之子女,皆须其照顾、关心,且长子
目前身体状况亦有不佳之情,亟须照顾,故无逃亡之虞等语;惟其涉犯之罪系属最轻本刑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为求脱免司法之审理、执行,自不能排除丁复华仍有逃亡之可
能性,而仍具羁押之原因;但本院审酌其既已缴回犯罪所得,并考量国家司法权之行使,
与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并衡量比例原则,认得以其他替代手段以代替羁押,谕知得以50
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如丁复华于审理程序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即构成再
执行羁押之理由。
八、被告郭克铭
郭克铭就贪污治罪条例部分坦承犯行,并就业务侵占犯行认罪,仅就金额及原因关系为抗
辩,复以卷内相关事证佐证,足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然本院审酌郭克铭经当庭坦承犯行
,虽原羁押原因存在,惟已无串证动机及可能性,而认无羁押之必要,经审酌比例原则,
认得以100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并于本案审理期间,禁止与本案相关其他共同被告、
证人有不当之接触、通信或通讯,如有违反上开事由,则构成再执行羁押之要件。
九、被告林家骐
林家骐坦承起诉书所载之冒用公务员名义诈欺取财罪,经核与卷内多名证人之证述相符,
又有卷内各项物证、书证为凭,足认其涉犯刑法第339条之4第1项第1款之冒用公务员名义
诈欺取财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林家骐所获取之诈欺款项未扣案者金额甚高,故有相当资
力足以逃亡,应认有逃亡之虞。然经以比例原则权衡所遭起诉罪名之刑责并非重罪,为规
避审判而逃亡之可能性较低,且遭搜索时查获逾二百万之名表、现金已查扣,变现逃亡之
可能性降低,本院认得以100万元具保取代羁押之必要性,准予具保100万元,并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
参、裁定得抗告。
肆、刑事第九庭 审判长黄怡菁 法官商启泰 法官蔡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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