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民进党前发言人泼漆判拘 法官︰难用一般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0-09-09 17:21:23
1.新闻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86590
2.新闻来源︰
自由电子报
3.新闻内容︰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民进党前青年部主任、宜兰县党部副执行长吴濬彦等6人,不
满“323占领行政院”行动满4周年之际仍找不到施暴员警,2018年3月24日赴行政院泼漆
或丢掷白色面具,并在警政署围墙上喷上“323四周年”字样。台北地院上午依毁损他人
物品罪,各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并于下午公布判决理由指出,泼漆或以油漆书
写文字无法以一般方式清洗,依法判决。
法官李陆华指出,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夜晚至隔日凌晨在咖啡厅内讨论如何抗议,应负
共犯责任;而泼洒油漆或在大门、墙壁以及拒马上书写文字,无法以一般方式轻易去除,
必须透过覆蓋或以化学药剂洗涤,才能回复原本外观,故已构成毁损罪。
李陆华认为,被告应循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能逾越现代民主社会整体秩序下的言论自由
范围,又被告若为纪念323事件,尚有其他方式可表达,且清理泼漆或文字须由单位花费
人力与公务预算处理,而这些公务预算来源是义务人的纳税,已损害全体义务人的权利,
经权衡泼漆行为与言论自由权益,泼漆并非法律秩序所能容许,故应负刑责。
李陆华审酌被告犯后均未承认犯罪,依毁损他人物品罪,各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
元。
至于检察官虽起诉6人公然侮辱公署罪,李陆华表示,“侮辱”指的是抽象谩骂,但6人所
为是针对323事件提出意见与评论,属可受公评之事,并非抽象谩骂,故未构成公然侮辱
公署罪。
4.附注、心得、想法︰
6位被告抗辩泼漆不构成毁损
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不采信他们的抗辩
法官判决拘役30天 我觉得算是判的很轻了
以下附上台北地院新闻稿全文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98号妨害公务案件于民国109年9月9日宣判,以下说明判决结论及理
由摘要:
壹、 判决结论
高若有、陈廷豪、庄程洋、吴濬彦、张迪皓及张耿维共同犯毁损他人物品罪,各处拘役三
十日,如易科罚金,均以新台币一千元折算一日。
贰、犯罪事实:
被告高若有、陈廷豪、庄程洋、吴濬彦、张迪皓及张耿维(以下合称高若有等6人)因认民
国103年3月23日至24日行政院及周边道路参与抗议民众(下称323事件)于警方强制驱离
时遭违法施暴,但未究责施暴警察,而于107年3月23日晚间许在台北市中正区绍兴北街慕
O咖啡厅商议,由庄程洋提供资金,高若有采购红漆供泼漆书写使用。107年3月24日上午3
时20分许,庄程洋前往内政部警政署,在大门警徽上以红漆书写“交出323暴警”等文字
,并在大门上泼洒红漆,随后与陈廷豪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称市警局)摆放在行政院2
号门前(忠孝东路1号)之2具铁拒马泼洒红漆;吴濬彦、张耿维则共同在警政署林森北路侧
之围墙上以红漆书写“323”、“四周年”等文字;张迪皓朝市警局摆放在行政院4号及5
号门前(北平东路侧)之铁拒马泼洒红漆,致上述之大门、围墙、拒马之外观形貌受损,丧
失原有效用而不堪使用。
参、 判决理由摘要
一、 程序部分
(一) 高若有于107年3月24日上午奔跑至行政院前之人行地下道入口,并在地下道内快步
行走,经警请求出示身分证遭拒而为员警带回派出所查明身分。员警李O桦证述:拘捕时
尚未调得监视影像,亦无看见犯罪迹象,仅因高若有看到员警即逃离,怀疑与泼漆行为有
关,而将高若有带回派出所,等待调阅监视器厘清是否为嫌疑人,之后并未对高若有再为
逮捕或拘提,交付予高若有之通知书勾选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1(得迳行拘提之情形)作为
拘捕理由,是在移送检方时制作等语。依据证人上述证词可知,高若有经带回派出所时并
无其他可逮捕之事由,却遭警方迳行拘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1迳行拘提之规定
,且卷内亦无警方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1规定之陈报检察官核发之拘票,因此,
对高若有之拘捕程序并不合法。高若有之拘捕程序不合法,而留置高若有及未经其自愿性
同意时,警方自高若有相机及手机内取得之照片、录音档等均非合法扣押所得证据,不能
作为本件裁判基础。
(二) 警方自不合法扣押之相机及手机取得之资料而查知陈廷豪、张迪皓及庄程洋之犯罪
而对其等加以侦讯,因此,被告陈廷豪、张迪皓之警、侦讯陈述及被告庄程洋之侦讯陈述
,均为非法扣押物衍生而得之证据,亦不具证据能力。
(三) 吴濬彦、张耿维之犯罪,自调取之监视影像、车籍资料中可查知其犯罪,有独立之
来源,故其等在警侦讯之陈述可采为本件犯罪认定之证据。
二、 实体部分
(一)被告等6人在上开所述之时间地点有泼漆或以红漆书写文字或拍照等行为,有现场照
片、监视器影像等为证,且为被告所不争执(不争执有行为但否认构成犯罪),应属事实。
(二)证人林O凯及被告吴濬彦、张耿维均证实,被告等人于107年3月23日夜晚至24日凌晨
在慕O咖啡厅内商讨如何抗议,被告庄程洋并拿出油漆,命现场之人决定地点,高若有则
称会去拍行动后之照片,并且一起讨论行动及认领地点等情,足证被告等6人间有犯意联
络,且互相利用彼此行为以达共同目的,应负共犯责任。
(三)油漆泼洒、书写文字在大门、墙壁或拒马上,一般清洗方法无法轻易去除,必须以覆
盖或以化学药剂洗涤,才能回复原本外观,所以,以油漆喷写墙壁、大门或拒马,会使原
本外观形貌受损,导致其原有之外观功能失效而不堪使用,故被告在上开大门、墙壁或拒
马泼漆或书写,自应构成毁损罪。
(四)被告虽主张其系就323事件抒发政治性言论要求警方追究施暴警员,但此为被告毁损
犯行之动机,被告仍具有毁损罪之故意,应构成犯罪。且被告应循合法之方式宣扬表达意
见及诉求,不能逾越现代民主社会整体法秩序下之言论自由范围。又被告等人纪念323事
件,并非仅得以泼漆及书写手段进行言论诉求而无其他言论表达方式。且清理泼漆或文字
系由警政署、市警局各自使用人力及公务预算处理,实质上是由纳税义务人承担损害结果
。权衡结果,本院认被告的泼漆及书写行为之损害性显然大于其等之言论自由权益,非法
律整体秩序所容许,不具言论自由之优越性,不能认定为象征性言论,故无阻却其行为之
违法性,应负刑责。
(五)论罪科刑
本件被告陈廷豪虽在103年间因酒后驾车之公共危险案件经判处有期徒刑2月确定,于103
年9月12日执行完毕,再犯本件虽属累犯,但本件犯行与前案类型不同,不能认为存有高
度犯罪意识而一再犯同一或相类之罪,故无须依累犯规定加重,其余被告则无犯罪前科。
被告等6人虽基于表达政治性言论之动机泼漆或以红漆书写文字,但已破坏所泼漆或书写
文字之大门、围墙及拒马之外观而不堪使用,必须花费金钱、劳力始能复原或覆蓋,且与
被告之言论自由权益相衡,并不符比例原则,亦无阻却行为之违法性。又审酌被告犯后均
不认为行为构成犯罪,及被告等人之家庭、经济状况等,量处如判决结论之刑,并谕知易
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六)检察官虽主张被告之泼漆及以红漆书写“交出323暴警”等行为构成刑法第140条第2
项之公然侮辱公署罪。但“侮辱”系指未指定具体事实,而仅为抽象之谩骂。如对于具体
之事实,依个人价值判断提出主观且与事实有关连的意见或评论,纵使尖酸刻薄,批评内
容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其名誉,仍非“侮辱”行为。被告系针对323事件之责任
归属依其等价值判断提出意见及评论,是对可受公评之事具体指摘,并不是抽象谩骂,而
泼洒红漆部分亦无法认为有贬损、污蔑评价之意,被告所为尚非侮辱行为,不构成公然侮
辱公署罪。此部分因与毁损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竞合关系,因此,不另为无罪之谕
知。
三、本件得上诉。
四、刑事第八庭法官 李陆华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9-09 17:22:00
DPP的发言人真的状况很多
作者: iamalam2005 (山风)   2020-09-09 17:25:00
这个法官满认真的.
作者: shoai34 (小蔡)   2020-09-09 17:25:00
上梁不正下梁歪,冥进党一个样
作者: iamalam2005 (山风)   2020-09-09 17:26:00
还写出无证据能力的部分可是你这样当心得可以吗XD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20-09-09 17:28:00
这几个大概菜鸡,都2018还不懂得时空背景之术
作者: chrischow107 (拜拜,我的朋友:))   2020-09-09 17:29:00
好长的心得(?) 这个判得还算合理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0-09-09 17:33:00
我把心得补上了 以免违反版规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20-09-09 17:41:00
狡兔死 走狗烹
作者: GV13 (远见13)   2020-09-10 00:05:00
资进党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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