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项农畜禽散装食品标示新规定,扩大至所有食品贩卖业者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建档日期:109-08-28更新时间:109-08-28
为提供消费者正确选购资讯,针对消费者易误认或混淆、不易辨识产地为国产或进口、以
及易混合贩售的20项农畜禽产品,卫生福利部新订“散装食品标示规定”,强制规范标示
“原产地(国)”资讯的对象,扩大到所有的食品贩卖业者。自1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现行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从101年起实施至今,仅规范具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
贩卖业者,贩售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及“产地(国)”。
本次公告新增“未具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食品贩售业者(即所有的食品贩卖业者),贩
售生鲜、冷藏、冷冻、脱水、干燥、碾碎、研磨、简单切割之花生、红豆、绿豆、黑豆、
黄豆、荞麦、薏苡(仁)、藜麦、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叶、红枣、枸杞子、
杭菊、鸡、猪、羊、牛等20项散装食品,应标示其“原产地(国)”,标示方式可以卡片、
标记(签)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方式
,择一为之。
1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若业者未依规定标示,可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处新台币3万至
300万罚锾;若标示不实,可处4万至400万罚锾。
详细讯息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
项下之“本署公告”查询。
https://www.mohw.gov.tw/cp-16-554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