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mail (晴天就该是这样)》之铭言:
: 王婉谕 - 不论是哪个团体、地方,都不该私下录音,这并非公开谈话,党内讯息,
: 不是透过正常管道、公开发表言论,却爆料出来,这是不好的文化,希望
: 台湾能改进爆料文化、私下录音情形。
: 别人录的时候就监督被侧录的一方,自己有人被录就是暗处的邪魔歪道,不应私录
最近有人混淆吹哨者保护制度
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risk/articles/protect-whistlers-ccg.html
文章作者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 / 张振山副局长
吹哨者保护制度建立之目的,即是在鼓励公司内部人勇于出面揭发不法,以利公司治理执
行或司法机关之追诉究责。我国目前对于鼓励揭弊,各机关多设有发放检举奖金制度,并
陆续适时修法提高奖金额度,期望能鼓励民众踊跃检举,使公司或政府更能及时有效处理
弊端。然而,以“虾味先”案检举人并未留下真实姓名,因而无法获得检举奖励,可见奖
金虽为激励检举诱因之一,但吹哨者可能更加顾忌其身分暴露遭受不利,宁可放弃领取奖
金选择匿名检举。由此可知,除提供奖金之外,应给予吹哨者更多全面之保护措施,才能
让知情人士能够无后顾之忧的积极检举不法。有鉴于知情之内部人举发对于发动除弊之重
要性,各国纷纷推动吹哨者保护法案之立法与施行,实值我国借镜。
跟刑法妨碍秘密罪摆在一起看的时候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在于吹哨者揭发的是对公司(组织)有不法行为时受到保护
但宪法同时保障
第 11 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 14 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吹哨受到保障与否,自是有一条界线
至于界线在哪 上头应该写得很清楚
在非公开场合谈论组织间的事情 是不是符合吹哨者条款
我想不应该因为是顺风者提的就有所差别
因为法官才不会管你的政治立场
在网络声援 亦不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我认为 误导阅听大众以为什么都可以吹 真的很不妥
因为以身试法后果是自己承担
在法庭上跟法官说 我是听谁谁说可以 法官会采信吗?
: 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言论负责,对侧录/爆料认为侵害权利,法律人就透过司法争讼救济啊
: 不在场被批评的第三者就活该私下被批评吗,心冷退出后才陆续有人发声
: 但被期待主持大局的几位年长者帮忙说话
: 认真做事,把对的事情努力做到最好/非常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人
: 与私下批评,然后身为公众人物,行为被公开后受到公评有什么关系?
: 这不就是我家小孩很好一样
: 王委员不知道认识黄律师几年,也有从学生时期就认识黄律师的人
: 品格认证不知道要不要比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