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9 条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
罪,须告诉乃论。
刑法315-1条不是告诉乃论吗?
被录的人不是黄国昌吗?
黄国昌以外的人是被害人吗?
不是被害人可以提告吗?
时代力量或是邱显智是用什么身分告的?
小弟法盲
有人可以指导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