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法官是不是神?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0-08-21 10:55:43
※ 引述《Hiterler (希特勒)》之铭言:
: 法律是台湾全体人民的生活公约
: 如果有人触法
: 我们会交由法官仲裁
: 但是却没有一个机制审核法官的判决是否有误
: 就算台湾人民一面倒认为该判决有所纰漏
: 不仅不能让它再上诉
: 该名法官甚至不用负担任何责任
因为很多事情其实是解释方向的差别
跟本也不算什么纰漏问题
譬如法官心证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力
另外一个法官一样可以以证据原则作为依据
做出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判决
而这个证据很有可能就是影响最后判决结果
譬如是蓄意谋杀,还是过失致死
而对于法官判决目前的救济措施
就是奇怪行为的法官,由他们自己内部调查处理
譬如法庭上辱骂检察官律师与当事人
甚或者是积案压案数年
另外就是多审制的设计
不会有一次判决就决定生死的状态
很多时候都至少两个实质审
: 以释宪为例
: 你今天法条该怎么定夺如何解释
: 不是全体人民公投决定(人民公投过的议题还都只有“参考”的用途)
: 而是几名号称“专业”的大法官
: 群聚在小房间内开会讨论
: 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再昭告全天下说法律应该这样这样解释
: 然后你我不服从要嘛犯法被抓要嘛滚出这个国家
: 此类权力堪比古代皇帝
: 而皇帝向来被视为天之骄子
: 也就是神的化身
: 而法官
: 是神吗?
: 有个形容词+名词叫作恐龙法官
: 会有这样的词汇出现
: 应该不难判断法官是不是神了吧?
因为必须要有一个众人遵守的依据存在
否则你对于法令的解释跟我的解释不同
实务判决上就会有很大的问题出现
且真的要全民公投决定法令解释
姑且先不论专业性问题
这么多的法条,实务上要怎么进行公投?
又要投到什么时候?
且民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
譬如以往早期可能对同志婚姻无法接受
但现在可能多数人可以认同
届时又该对法律重新公投吗?
要浪费多少的社会成本在上面?
我目前认为司法现行制度的问题
主要是在容许法官认定的心证权力过大
譬如是专业机构的报告
现行制度之下法官也能自行决定此报告是否值得采信
但法律事件并不仅仅只有法律问题
甚至还有科技、工程、交通、医学与医药
要法官精通,或甚至看懂这些非专业学科的鉴定报告
本身就是强人所难
但偏偏制度上又要他们去判断这些报告是否可成为证据
光靠一个法学上的证据原则
就能让法官变成通才吗?就能看懂这些报告了吗?
想必不可能
由此,制度层面上应该要废止法官对于专业认定之心证权力
或者必须大幅限缩
譬如若要否定高雄市建筑师公会的鉴定报告其证据力
法官必须要有连续两间以上,同等规模的第三方组织报告书作为支撑
否则必须要将专业报告采信为证据
即便不一定能完美呈现真相
至少会比由外行的法官来决定证据力好上很多
讲到最近精神疾病患者杀人是否无罪的案件
该犯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犯案当下的精神状态如何?
甚或者是有没有教化之可能
怎么会由法律专业的法官去认定呢?
我知道现在很多法官是会依循专业报告去判断
但制度上就是容许法官自己心证认定证据力,这是制度的问题
精神状态的认定,该由专业医师处理
教化可能,也该由教化机构判定(同时提出具体教化方案)
法官的责任
是在厘清案件的结构,对于适法性的问题进行任定
譬如刑法十九条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
者,不罚。
法官不必去自己判断该犯是否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
而是由医师判断
法官只要看符合要件,就可用这条处理
不符要件,就不要用这条
不符要件,如专业机构认定并非如此,还要用
就明显违反法官权责
如此,法官依法依专业报告裁决
应该可以大幅度降低所谓恐龙法官的恶名
法是立委定的
专业报告是专业团体提供的
法官就真正回归到判决之上
自然也没有什么恐龙不恐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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