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指谢长廷称“苏启诚有忧郁症才轻生” 前外长判赔30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17 2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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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冠谕 2020-08-1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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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指曾说“苏启诚有忧郁症”,驻日代表谢长廷(见图)控告外交部前部长欧鸿炼损
害名誉并求偿80万元。(资料照,郭晋玮摄)
外交部前部长欧鸿炼去年在广播节目中,指驻日代表谢长廷曾在外交部说,大阪办事处前
处长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谢长廷认为并无此事,控告损害名誉,求偿80万元,欧鸿
炼主张自己是听闻苏启诚遗孀转述。对此,新北地院认定欧鸿炼没有尽到查证义务,判赔
3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本案起因2018年燕子台风侵袭日本,台湾上千旅客受困关西机场,当时有舆论指大阪办事
处未协助台湾旅客、态度差,驻日代表谢长廷受访也说“大阪办事处若有处理不当就该道
歉”、“大阪也不归我管”。没过几天,就传出苏启诚自缢身亡,引发各界震撼。
欧鸿炼事后在广播节目受访时提到,“大概因为人家这个指责谢长廷,逼死了这个苏启诚
,所以他为了卸罪、脱罪,他就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
谢长廷对此发表声明,表示“我从没有讲过这种话,这是百分之百造谣的假消息”,并提
诉求偿80万。欧鸿炼则主张,是苏妻在电话中向他说道,有第三者私下表示谢长廷对其它
外交部人员称“苏启诚有忧郁症才会自杀”,他才会在广播节目上说出这些言论,并在法
庭上附上苏妻亲笔信,证明所言并非凭空杜撰。
不过新北地院判定,苏妻信件内容显示是听人转述,欧鸿炼未向苏妻探寻消息来源及传闻
内容确切情形,也未向外交部相关人士或管道查证此事真实性,难认欧有尽合理查证义务
,因此判赔30万,全案仍可上诉。欧鸿炼17日受访表示,还没看到判决书,没办法做决定
跟评论。
4.附注、心得、想法︰
之前衍生的网军案,不知演到哪里去了呢?
不过说到这个赔款数额的判定结果,会否太轻了?不管怎样,“言论自由”可不是如此滥
用的……
参考: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诉字第 3516 号民事判决
一、原告方面:
(一)、被告于民国108 年1 月24日参加诉外人黄暐瀚(下称黄暐瀚)所主持之“POP 撞
新闻”广播节目时,公开表示“后来这个谢长廷啊,大概因为人家这个指责谢长廷,逼死
了这个苏启诚,所以他为了卸罪、脱罪,他就说,阿,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对一个
往生的人,这样子的羞辱,还有在生的家人,也是一个重大的羞辱啊”等语(下称系争言
论),然原告从未说过“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被告所述并非事实,其于广播
节目公开指称“谢长廷为卸罪、脱罪而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等言论,已使网友于
该节目之网页留下“谢长廷早就该下台可是真不要脸还在当官真可耻”、“天理昭昭!谢
长廷等著吧”、“恶劣的谢代表”、“这段时间以来只看到谢x 廷的傲慢,苏处长的境遇
让人真的不舍”等情绪性字眼,更经由TVBS等媒体之电视新闻及网络新闻之引述报导,传
播至上开广播节目听众以外之对象,使原告之名誉权遭受严重侵害。
(二)、原告于苏启诚107 年9 月14日过世后,直到同年11月16日才首次回台,因此苏启
诚之遗孀范姜真媺(下称范姜真媺)于同年10月至外交部长官邸面谈时,原告根本未回台
,怎么可能于外交部内说苏启诚有忧郁症。原告系援用NHK 报导而称苏启诚不堪攻击羞辱
而自杀,并未误导苏启诚之死因,更无须对此卸责,因此原告不可能“为了脱罪卸责而说
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故被告提及“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属不实,被
告故意或至少有过失,未善尽查证义务即为系争言论。纵范姜真媺告知被告其听闻“谢长
廷在部内声称苏启诚患有忧郁症”但范姜真媺斯时处于悲痛慌乱之情绪中,其对于所听闻
内容之记忆是否正确,并非无疑,对此被告本应查证才能确认“有人对范姜真媺为此传述
”之事实,此和传述内容即“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是否真实,系属不同层次之问题
,然被告却连此基本事实都未查证,难谓已尽查证之义务。退步言之,被告知悉关于“原
告在部内声称苏启诚患有忧郁症”乙事,并非范姜真媺所亲自见闻,而系其听闻不知名之
第三者所转述,则该第三人究竟为何人、如何知悉此事、该第三者系亲自见闻或听闻他人
转述甚或仅听到内部流言,皆有待确认,且被告与范姜真媺立场一致即会保护该第三者,
为何未尝试询问范姜真媺消息来源或至少询问该名人士如何知悉,以确认其所述内容之真
实性,然被告却未询问与确认,显未尽其查证之义务。况原告于108年1 月26日在脸书粉
丝专业及新闻稿声明:“如被告能提出时间地点证明原告曾经说过苏启诚处长患有忧郁症
者,原告即刻辞职并向被告道歉”但被告即使在为系争言论之前没有向范姜真媺询问是何
人说的,在原告为上开声明后,至少应该怀疑是否有此事,而加以求证,惟被告仍未查证
,亦未对原告上开声明回复。基此,被告在诽谤原告前、后皆未进行求证之合理推断,即
其自始皆知前述内容并非真实,只是把范姜真媺的话当作“捡到枪可以攻击原告而无庸负
责”的机会而加以传播,故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之故意。且被告所称有诸多媒体报导苏启诚
因忧郁症才自杀等语,仅提出被阅数平均不到500 且未经任何媒体转载的“外独会意见交
流”网站资料,及以媒体之错误报导指称原告对关西事件卸责,并此作为其相信范姜真媺
所言为真,但原告并无卸责,纵使被告相信范姜真媺所言为真,亦仅“范姜真媺听闻外交
部人士告知谢长廷在部内声称苏处长患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为真,但被告为系争言论,不
仅未提及系有人传闻,反而加油添醋咬定原告说苏启诚患有忧郁症,并诬陷原告是为了卸
责、脱罪,甚至诬指原告“一直在说”,益征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之故意。又被告既曾任
外交部,对此进行查证并无困难,然被告除未向范姜真媺确认消息来源及相关细节以厘清
该内容之真实性及正确性,亦未向其于外交部内之旧识与部属进行任何查证,反而直接将
传闻之内容当成事实在广播上发表,当已逾越言论自由之范畴。
(三)、爰依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及第195 条第1 项规定,被告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责任,并审酌原告自从政以来,历任台北市议员、立法委员、高雄市长、行政院长、驻日
代表等公职,廉洁自守、勤政爱民,官声卓著,被告所传述之上开不实事项,使社会大众
产生原告为卸责而羞辱其已故部属之印象,进而对原告产生嫌恶感并影响民众对原告之信
赖,更使原告从政多年以来所累积之卓越声誉受到质疑,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极大之痛苦
。原告依上开规定自得就其非财产上之损害,请求被告赔偿相当之金额。又被告为前任之
外交部部长,衡诸两造之身份、地位及经济能力,就其所造成原告名誉在社会评价上之毁
损,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新台币(下同)80万元之非财产上损害,应属适当。
(四)、并声明:
1、被告应给付原告80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
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原告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固为系争言论,但否认侵害原告之名誉权,此为宪法的言论自由:
1、原告系我国驻日代表,107 年9 月间日本关西地区遭受燕子台风侵袭,关西国际机场
关闭,原告因台湾旅客受困事件,受民意代表与舆论质疑及责难,原告除推卸责任而谓“
有很多骂我的人他也不知道关西跟东京差多远,我在的地方跟关西是差572 公里啊。”、
“大阪办事处如果是错,那大阪应该道歉,那外交部在查嘛,“大阪是属于外交部任命的
”,那他要去处理。”其后与原告关系密切之诉外人杨蕙如(下称杨蕙如)则于网络上带
动风向侮辱大阪办事处,同时亦传出外交部将对大阪办事处的公务员全部考绩打丙等,致
苏启诚自杀。苏启诚自杀后,因媒体有不当批评恣意误导模糊事实损及苏启诚名誉,范姜
真媺于107 年12月20日接受东森新闻节目专访表示:“记者:有一个东西在整个,不是调
查,就是当初在传就说,欸,处长好像神经状况吼…苏太太:没有没有没有”、“记者:
他是不是说有什么那种忧郁症?苏太太:没有没有”、“记者:所以没有什么忧郁症…?
苏太太:没有没有~绝对没有,这个,这样子的说法我无法接受,我绝对无法接受。”并
为声明稿“近日自地方法院对日本燕子台风关西假新闻做出判决后,部分政治人物、媒体
有不当之批评及恣意误导模糊事实真相,损及我的先生、我们的父亲大阪办事处故处长苏
启诚的名誉,我们家属必须澄清如下:1.苏处长绝无忧郁症2.遗书之内容只有我们家属看
过,其中并未言及假新闻造成之压力,而是在完成上级交代之检讨报告后,开会之前一天
,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遗言,以死明志。”等语,被告因苏启诚系一名极优秀之外交
官,被告为苏启诚的老长官,所以打电话给范姜真媺表示关心与慰问,询问范姜真媺为何
会于声明稿中澄清“苏处长绝无忧郁症”一事,范姜真媺于电话中告诉被告谓原告在外交
部内声称苏启诚患有忧郁症,造成范姜真媺与家人非常愤怒,其于107 年10月间在外交部
长官邸内与外交部长吴钊燮见面时,请求吴钊燮部长管好原告嘴巴不要再伤害苏处长的家
属。故被告所为系争言论有相当依据得确信为真,并无不法,而范姜真媺与记者早于107
年12月间已知悉原告为了卸责即推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只是范姜真媺是一个比较
保守的人不想得罪原告,因此于接受新闻记者访问时很婉转地表示“部分政治人物”而未
说是原告说苏启诚有忧郁症,但于被告打电话关心时,范姜真媺告诉被告说“谢长廷说苏
启诚有忧郁症”但并未告诉被告系何人告诉她、被告亦未询问范姜真媺,因被告知道范姜
真媺不告诉被告该人姓名,系为了保护该名人士,以免该名人士于外交部内受到惩处或排
挤,而被告相信范姜真媺于电话中向被告所述“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为真,不然范
姜真媺不会特地接受东森新闻访问与发表声明稿澄清苏启诚无忧郁症。且范姜真媺若是对
其听闻的内容记忆是否正确有质疑的话,当不会与外交部部长吴钊燮见面时要求吴钊燮部
长管好原告嘴巴不要再伤害家属!故被告相信范姜真媺不可能欺骗被告之情形下,相信范
姜真媺所说为真,当认被告已尽查证之义务。
2、被告所为系争言论纯粹为意见表达,且原告担任过行政院院长、现为我国驻日代表,
属特任职之政务官,其就职务范围之所作所为或发言,应受到严格之监督,系属可受公评
之事,任何国民均可予以批评。世界各文明国家多授与人民批评政府官员职务行为之权利
,甚至赋予发表毁谤性言词之特权,而受到宪法言论自由权之保障俾鼓励对于政府官员进
行公共监督。原告为政府高级官员系公众人物,较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众传播媒体,自可
利用媒体为其进行辩论,系处较为有利之地位,而被告为一般人民,对于政府高官所作之
批评,自应严格认定被告是否确有恶意,不应过于宽松,以免人民对于公共事务之批评对
辄得咎,而造成寒蝉效应。而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权是法律所欲保障之权利,无奈两者之
保护有时不能两全,公众人物之名誉权,在若干情况下,必须对宪法所保障之言伦自由让
步,盖公众人物掌握较多之社会资源,比较能够为自己的名誉有所澄清,尤其政务官之一
言一行攸关公众福祉,自须忍受较为严苛之监督,此乃成为公众人物所必须付出之代价。
被告合理相信范姜真媺所述而为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不论真伪
,均系宪法所保障之意见自由。
(二)、媒体报导“苏启诚自杀是因开检讨会前一天接到外交部电话,告知苏启诚将被调
回外交部、记一小过惩处,并‘预告’办事处全馆人员年度考绩丙等,让苏启诚无法接受
,发生憾事。”再对比苏启诚家属上开声明稿,更足证明苹果日报表示掌握政府内部独家
消息之报导非空穴来风。而原告根本未看过苏启诚处长遗书,却仍于其脸书上登载“苏前
处长遗书也说遭受外界批评甚为痛苦”足证明苏启诚有日本武士道文化宁不受辱也要捍卫
自己名誉而自裁之精神,但原告却捏造事实谓苏启诚有忧郁症,未见过苏启诚遗书内容却
仍谎称苏启诚遗书说遭受外界批评甚为痛苦,作为原告卸责之借口。
(三)、苏启诚自杀后,于外独会意见交流网站之2018年9 月14日即已有网军带动风向,
且参酌原告于关西机场事件,原告一开始即卸责谓“大阪不归我管”,其后监察院调查报
告指出依据驻外机构组织通则或外交部部长吴钊燮的说法,原告可以指挥督导大阪办事处
,且调查报告也指出“当时在PTT 出现署名idcc网友大骂大阪办事处人员,并且说谢长廷
管不到大阪办处等语。此发言与第二天谢长廷接受媒体访问内容极为近似,且其发文IP竟
包括东京及政府机关专用网址,引发外界质疑是代表处‘带风向’。”暨与原告有相当关
系之“卡神杨蕙如及蔡姓友人其后亦因侮辱外交部大阪办事处遭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于
108 年12月2 日提起公诉”足证原告为了卸责,有利用网军带动风向,此可从媒体评论人
士李艳秋、朱学恒所发表之文章得到证明。又苏启诚案曾由监察院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与
纠正外交部,可证原告之言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并为卸责而由驻日代表处带动网络舆论
之风向,因而遭监察院纠正。
(四)、原告系我国驻日代表、曾担任行政院长且系知名律师,对于我国法规应当非常熟
稔,而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第6 条第1项第2 款规定,大阪办事处苏启诚处长应接受原告
指挥监督,但于日本关西机场关闭事件,原告推诿与其无关,当会加深一般人之印象,认
为原告推卸责任,所以当范姜真媺告知被告其听闻外交部内人士告知原告在部内说苏启诚
有忧郁症,被告当然会相信为真,这符合原告一贯推诿责任之形象。
(五)、原告请求赔偿金额80万元,该金额系如何计算而得,并未见原告说明,且于87年
原告与诉外人吴敦义竞选高雄市长时,因一卷变造之“吴敦义诽闻录音带”而当选高雄市
长,原告之人格已于社会上颇具争议,加上原告曾向“命理大师”宋七力下跪,而原告担
任我国驻日代表,却常发表有利于日本而不利我国之言论,致被称为到底是“驻日代表”
还是“助日代表”?而原告之卸责已如前述,纵杨蕙如遭检察官提起公诉,原告一开始亦
称其与杨蕙如不熟,后来遭人查出原告与杨蕙如关系密切,杨蕙如还担任原告成立基金会
之董事,足证原告推诿责任已是很自然之习惯。加上现在社会风气常只见蓝绿立场,不论
是非,原告一发表卸责之言论,即会有许多名嘴或人士发言评论,而原告已习以为常。纵
无被告为系争言论,原告亦常因其言论而于媒体或网络受评击,原告之人格、声誉于社会
上早已有各种不同之评价,亦未见原告因此而痛苦提告。退步言之,纵认被告所为系争言
论为不真实(假设性语句,被告否认),于只见蓝绿不论是非之现今社会,原告亦不会因
此受有任何损害与痛苦,如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亦因原告未受有任何损害,毋庸负赔偿
责任。退万步言之,如认原告受有损害,则于现今社会,蓝绿泾渭分明,信者恒信,不信
者恒不信之现象,被告之言论亦不会使原告之名誉受有多大之损害,原告亦不会因此受有
太大之痛苦,原告请求赔偿80万元亦太高。
(六)、并声明:
1、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3、如受不利之判决,被告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三、本院得心证之理由:
(一)、两造对于以下事项并不争执:
1、原告现任职我国驻日代表,且于原告任驻日代表期间,苏启诚任职我国驻大阪办事处
处长并于107 年9 月14日在日本大阪自缢身亡,及被告曾于97年5 月20日起至98年9 月10
日任职我国外交部长。
2、107 年9 月初日本遭燕子台风强袭,造成日本大阪关西机场淹水,交通阻断,并于同
年月4 日下午3 时起关闭。
3、被告于108 年1 月24日参加黄暐瀚所主持之“POP 撞新闻”广播节目时,公开表示系
争言论,此有该节目之录影光盘暨译文为证。
4、被告于107 年12月20日后曾致电关心苏启诚之遗孀范姜真媺时,范姜真媺向被告称“
听闻外交部关心人士告知谢长廷在部内声称苏启诚有忧郁症”,并有范姜真媺信件为凭。
5、范姜真媺于107 年10月间在外交部部长官邸与吴钊燮部长会面。
6、原告于107 年7 月11日出境后,于同年11月16日入境并于同年月30日出境,此有原告
入出境资料可证。
(二)、原告主张原告从未说过“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则被告为系争言论中提及“
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系属不实,为故意或过失侵害其名誉权,爰依民
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及第195 条第1 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其所受之非财产上损害80万
元等语,为被告否认,并以前词置辩。是以,本件争点厥为:“谢长廷在部内声称苏启诚
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是否属实?被告所为系争言论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誉权?原告主张
被告故意或过失侵害原告之名誉权,依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及第195 条第1 项规定,
请求被告负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理由暨所得请求之金额若干?兹予论述如下。
(三)、按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
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
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次按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本未尽相同,事实陈述
具有可证明性,涉及真实与否之问题,倘行为人就事实陈述之相当真实性,未尽合理查证
之义务,依其所提证据资料,在客观上不足认其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且该不实之言论
,足以贬损他人之社会评价者,即属侵害他人之名誉。于此情形,纵令所述事实系出于其
疑虑或推论,亦难谓有阻却违法之事由,并应就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
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又民法上名誉权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应就行为人之主观上
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外,对于行为人陈述事实在客观上为不实之消极事实,则不负举
证责任,而应由行为人针对个别事实所涉行为人及被害人究系私人、媒体或公众人物、名
誉侵害之程度、与公共利益之关系、资料来源之可信度、查证对象之人、事、物、陈述事
项之时效性及查证时间、费用成本等因素,举证证明已尽合理查证之义务,始得阻却违法
,而解免其应负之侵权行为责任,俾调和言论自由之落实与个人名誉之保护。再者,名誉
权之侵害,须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抑贬他人之社会评价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且具有违法
性、归责性,并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始成立侵权行为。又言论自由及名誉
均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旨在促进政治民主与社会之健全发展,维护个人主体性及人
格完整性,自应兼筹并顾,相互调和,以实现多元社会之价值与维持人性之尊严。苟行为
人所陈述之事实虽损及他人之社会评价而侵害他人名誉,然如能证明其为真实,或虽不能
证明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足认行为人已尽其合理查证义务而有相当理由确信其
为真实者,即难谓具有违法性,而令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至行为人就其陈述之事实
是否已尽合理查证之义务,应依事件之特性,参酌行为人之身分、陈述事实之时地、查证
事项之时效性及难易度、被害法益之轻重、与公共利益之关系、资料来源之可信度等因素
加以综合考量判断。且在民主多元之社会,对于公众人物或公共事务发表言论,或对于可
受公评之事项为评论,其违法性之判断,应依法益权衡原则及比例原则,就行为人行为之
态样、方式及言论之内容与社会公益加以衡量,视其客观上是否违反现行法秩序规范所预
设之价值(即民主多元社会中有关言论自由之保障与名誉权之保护取舍间之价值判断)而
定。
(四)、经查,本件原告固于关西机场事件发生时及大阪办事处苏启诚处长自缢时,其系
我国驻日代表,则其是否曾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系属可受公评之事,但
就“原告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此涉及事实陈述,并非纯粹意见之表达,则
揆诸前开说明,被告自应就“原告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证明为真实,或虽不
能证明为真实,但依被告所提证据资料,足认被告已尽其合理查证义务而有相当理由确信
其为真实者,即难谓具有违法性。然征诸被告辩称其系听闻范姜真媺所述,并依斯时诸多
媒体报导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且苏启诚家属为上开声明,及原告推诿卸责之言行,
其有相当合理相信范姜真媺所述为真,被告已尽查证义务等语。但观诸范姜真媺于109 年
1 月13日信件载称:“107 年9 月先夫离世后,在悲痛慌乱中处理后事时,确有听闻外交
部关心人士告知谢长廷在部内声称先夫患有忧郁症一事,造成我与家人非常愤怒。为此,
同年10月中在部内相关人士陪同下,与吴钊燮部长于官邸面谈时,即曾恳请其管好谢长廷
嘴巴不要再伤害家属。之后又再于12月东森电视台专访时,发表声明,第一点即强调先夫
并未患有忧郁症,只为捍卫先生之清誉。故而在被告打电话致意关心此事时,提及谢长廷
之事”等语,仅足认被告确系听闻自范姜真媺对其称“有听闻外交部关心人士告知谢长廷
在部内声称苏启诚有忧郁症”等语,但范姜真媺既系听闻他人转述“谢长廷在部内声称苏
启诚有忧郁症”并据此转述予被告,则被告显然知悉范姜真媺系听闻他人转述“原告在部
内称苏启诚有忧郁症”并非范姜真媺亲自见闻“原告在部内称苏启诚有忧郁症”,且该名
向范姜真媺所为传述之不明人士是否果系亲自见闻抑或听闻他人之转述?显有疑义,被告
却未向范姜真媺探询究系经由何人告知、或其所听闻之内容确切情形为何,甚或依被告曾
在外交部任职多年之经历,自可向外交部相关人士或管道探询查证“原告在部内声称苏启
诚有忧郁症”乙事之真实性,但被告却未为任何询问或查询之行为,被告仅凭其个人主观
上相信范姜真媺之转述,自难谓被告已有尽相当合理查证之义务。况范姜真媺及其家属于
107 年12月20日所发表之声明仅谓“苏启诚绝无忧郁症”,并未提及“谢长廷说苏启诚有
忧郁症所以自杀”则范姜真媺于斯时接受媒体专访时,记者称:“有一个东西在整个,不
是调查,就是当初在传就说,欸,处长好像神经状况吼…”、范姜真媺称:“没有没有没
有~ ”、记者称:“他是不是说有什么那种忧郁症?”、范姜真媺称:“没有没有~ ”、
记者称:“所以没有什么忧郁症…?”、范姜真媺称:“没有没有~ 绝对没有,这个,这
样子的说法我无法接受,我绝对无法接受。”等语,是范姜真媺于同日发表上开声明并接
受记者专访,仅足认记者上开询问系基于上开声明,殊难迳谓斯时记者都知道“原告说苏
启诚有忧郁症”一节属实。至被告提出苹果日报107 年12月20日新闻报导,系记者针对苏
启诚家属上开声明所为之报导,并载称:“另外,《苹果日报》表示掌握政府内部独家消
息:苏启诚自杀是因为开检讨会前一天接到外交部电话,告知苏将被调回外交部、记一小
过惩处,并‘预告’办事处全馆人员年度考绩丙等,让苏无法接受,发生憾事”等语,亦
无只字词组提及记者知悉“谢长廷称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自难采为有利于被
告之认定。
(五)、至被告虽辩称斯时有诸多媒体报导苏启诚有忧郁症云云,惟仅提出外独会意见交
流网页打印资料为凭,但参酌该份网站打印资料,并未提及“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
以自杀”等语,且贴文称“驻日代表谢长廷老狐狸立刻甩锅苏启诚,这个苏启诚偏偏又是
心里承受能力极差,甚至有忧郁症,最后终于酿成悲剧”、“谢长廷还装蒜落泪" 看到同
仁受委屈就担心会出事" …知道会出事还让它出,采取什么措施了没?还是故意让它出?
”等语,大多为对原告之批评言论,显难认系网络带动风向为有利于原告之舆论,况此网
页之贴文并非被告斯时观看所得悉之内容,亦为被告所不争执,而被告复未提出斯时有何
媒体之报导内容以实其说。被告另提出原告脸书之贴文、新闻之报导或评论以及监察院调
查报告为证,但被告仅系为证明其所辩称原告系为了卸责一节,显与“谢长廷说苏启诚有
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无涉,益征被告并未尽相当合理查证之义务,且监察院之调查报告
,系针对国人于关西机场封闭当地,并责难外交部驻大阪办事处官员接听急难救助电话之
态度不佳、未如中国大陆使馆派车接人等处置,肇致办事处处长苏启诚轻生,究外交部及
其驻外单位针对紧急救灾资源人力整体调度情形如何?有无相关标准作业流程及有效整合
机制?为避免我国驻外单位因类此紧急事件,却无完善之危机处理流程可供依循,有无不
公平对待或权责失衡等之问题所为调查报告,并无就“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
”乙事为调查,且该份调查报告系于108 年5 月29日公告,显系于被告为系争言论之后,
自难引为有利于被告已尽查证义务之认定。则被告前开辩解,委无足采。
(六)、另被告辩称原告之名誉并未受损云云,惟原告为公众人物并任职我国驻日代表,
其言行固应受公众所监督,但被告发表系争言论提及“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
”等语,既属事实之陈述,其应能查证却未尽相当真实性之合理查证义务,亦未举证证明
所言为真,遽为发表该等不实之陈述,已使原告在社会上之政治诚信及人格评价受到贬损
,此有上开广播节目留言及相关新闻媒体之报导可证;况苟因政治上之主张相互对立而以
发表不实之言论攻讦对手者,仅加深社会之对立,撕裂民主之对话基础,并无助于民主社
会之进步,亦无益于事实之厘清,又原告之名誉确因被告前开不实之言论而招致诸多批评
及不好之评价,已如前述,足认原告确有因被告系争言论提及“谢长廷在部内说苏启诚有
忧郁症所以自杀”之不实事项,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难以原告为公众之政治人物而须
承受此莫虚有事实之指摘。则被告上开所辩,即属无据。
(七)、复按人格权受侵害时,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姓
名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条第2 项、第19条、第184 条第1 项前段、第195 条第1 项前段分
别定有明文。次按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09 号解释旨在衡平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
种法益,在民事事件中,行为人行使言论自由,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基于法秩序统一性,
应就整体法规范予以评价,宪法为民事法之上位规范,民事法解释时应采取合宪性解释。
故该号解释揭橥之概念及刑法第310 条第3 项、第311 条除外规定,亦应置于民事个案中
考量,作为侵害名誉权行为之阻却不法事由。又知名公众人物容易经由大众传播媒体发表
意见,其行为、品德、个人人格之诚信操守,攸关社会风气之导向,具有社会教育之影响
力,其言行举止纵涉入私领域,难谓与公益无关,其当以最大容忍,接受社会大众之检视
及监督。但被告为系争言论提及“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却仅听闻范
姜真媺上开转述,而范姜真媺所转述之内容亦系其听闻自不知名之人士之陈述甚或转述,
且依被告长期在外交部任职之经历,自有查证“谢长廷在部内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
”乙事真实性之可能,并依被告之学经历,明知透过广播媒体发表系争言论提及“谢长廷
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实具有一定舆论之影响力,自应慎重其事,善尽合理
查证义务而为之,但被告显未尽合理查证之义务,徒凭其个人主观上相信范姜真媺上开转
述,遽为系争言论并提及“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致原告之社会评价
受贬损,自有侵害名誉权之过失(未尽合理查证义务,而无阻却违法性之事由),依法即
应负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则原告依上开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其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于法有
据。
(八)、又按精神慰抚金之赔偿须以人格权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为必要,其核给
之标准固与财产上损害之计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
情形核定相当之数额。本院审酌原告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律师高等考试第1 名及
格、司法官特考通过、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课程结业、韩国东
阳大学荣誉博士;曾为高雄美丽岛事件辩护律师、台北市议会第4 、5 届议员、党外公政
会秘书长、民进党创党发起人、党纲起草人、党名命名者、台湾人权促进会执行理事、立
法院第1、2 、3 届立法委员、公民投票促进会副会长、民主进步党第1 届民选副总统候
选人、高雄市第2 、3 届民选市长、民进党第9 届党主席、行政院院长、民主进步党第4
届民选总统候选人、驻日代表,且于106 、107 年有租赁、利息、股利凭单等所得合计约
172 万余元、121 万余元,及名下有房屋、土地等财产总额约1,358 万余元;而被告为台
大学外交系毕业,曾任外交部科员、驻秘鲁大使馆三、二等秘书、外交部中南美洲司科长
、副司长、司长、蒋中正总统西班牙语传译、驻智利远东商务办事处主任、驻尼加拉瓜共
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驻阿根廷台湾商务办事处代表、驻危地马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外
交部常务次长、驻西班牙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外交部部长及对外关系协会会长,现
已退休,且于106 、107 年有薪资、退职、利息、执行业务所得合计约209 万余元、104
万余元,及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 笔财产总额约232 万余元等情,此经两造陈明在卷,并
有本院依职权调阅两造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可证。是本院审酌上开被告侵权
行为态样、原告之名誉权受侵害程度,及两造教育程度、年龄、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
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慰抚金以30万元为允当,逾此数额者,即属无据。
末依民法第229 条第2 项、第233 条第1 项、第203 条规定,原告就其上开得请求金钱给
付部分,并请求自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 月1 日(被告于108 年12月31日
收受)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亦属有据。
四、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为系争言论提及“谢长廷说苏启诚有忧郁症所以自杀”乙事
,系属不实事实之陈述,且未善尽相当合理之查证义务,侵害原告之名誉权,爰依侵权行
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其30万元,及自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
算之利息等语,为有理由,应予准许。至逾此范围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又按所
命给付之金额或价额未逾50万元之判决,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民事诉讼法第389 条
第1 项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胜诉部分,因被告应给付之金额未逾50万元,揆诸前开
之规定,本院爰依职权宣告假执行,原告就该部分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宣告假执行,仅系促
请法院上开职权宣告之发动,本院就此部分不另为准驳之谕知。被告亦陈明愿供担保免为
假执行之宣告,核无不合,爰依其声请酌定相当金额后准许之。至原告败诉部分,因其诉
业经驳回,故该部分之假执行声请已失所附丽,并予驳回。
作者: iamalam2005 (山风)   2020-08-17 20:21:00
(八)让人看了一直笑XDD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17 20:23:00
“老子有钱”论... XDDD
作者: iuowsiq   2020-08-17 20:29:00
4%仔一直贴旧文带风向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17 20:33:00
判决是上周二做成的...
作者: DNSKHY (平生无大志,但求拾叁趴)   2020-08-17 20:36:00
柯韩粉嗨一波结果是造谣要赔钱…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20-08-17 22:27:00
kmt的狗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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