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赵正宇涉贪上千万被收押 抗告遭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13 19:57:26
补充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度侦抗字第 1346 号刑事裁定摘要:
理由要旨:
一、原审裁定意旨略以:
赵正宇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被告有
勾串、灭证之虞,有羁押之必要,于民国109年8月8日裁定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及禁止
受授物件(包含禁止阅读报纸、收看电视或收听广播)。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被告确未参与、关切系争阳明山土地案,更对该土地是否划出阳明山国家公园管制范
围乙事,毫无所悉,且从附卷各项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牵涉其中,无所谓“犯罪嫌疑重
大”之情状。
(二)本件纯系被告办公室主任即同案被告林家骐擅自与相关官员、业者、其他同案被告接
触、碰面及事务之处理,被告全然不知,且被告家中查扣之现金亦与本案无关。
(三)被告与家人在国内稳定就业、就学,无国外置产,实无逃亡之动机、必要及能力。且
涉案之其余主要人员均已羁押禁见,当无勾串、灭证之虞。
(四)被告涉案可能性极低,相关证据已获保全;又被告患有气喘、过敏之体质,需适当药
物及衣物,考量上情,显无羁押禁见、受授物件之必要。
三、本院之判断:
(一)赵正宇犯罪嫌疑确属重大:
1.同案被告林家骐身为被告之立法委员办公室主任,受被告指挥监督,并长期以主任身分
对外接洽与立委办公室有关之人士,被告辩称其均不知情而全系同案被告林家骐私下所为
云云,显已悖于常情,难以遽信。
2.况本件阳明山土地案曾于被告立委办公室召开陈情协调会,内政部营建署、阳明山国家
公园管理处等相关单位,亦配合行文被告国会办公室;再稽诸卷内通讯监察译文、通讯软
体对话纪录翻拍照片,可知被告之助理曾向被告报告“考察阳明山国家公园管理处”之日
期、同案被告郭克铭特意传讯告知、回报业者“被告有与营建署署长见面”及相关进度、
索贿等事,可见系争土地案若无被告身分、资源介入将无以为继,相关讯息内容,确与本
案有关,尚非虚妄。
3.尤其被告住处被搜出之920万元之来源不明,亦有与同案被告林家骐、郭克铭及业者陈
○瀚所证及监听译文内容所示所为本件土地案交付款项之情节相符之处。被告知悉、授意
同案被告林家骐出面处理、收取贿款之可能性非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有勾串、灭证之虞:
1.贪污案件具高度隐蔽性,共犯及相关证人之陈述影响侦查成败甚钜,且共犯间本有互为
维护、相互勾串之高度诱因。本件被告就其住处遭扣之大笔现金既无法清楚陈述来源;又
同案被告林家骐与郭克铭等人间就收受金钱之次数、金额前后供述不一,林家骐更泛称系
其一人所为,异于常情,有为自身或相关利害袒护被告之情。
2.被告位居立委高位,不论对行贿之业者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其聘雇之员工,均有高度影
响其等证词之能力;再衡之被告于原审讯问时,亦自承于交保后第一个上班日即就本件案
情相关事项询问办公室其他助理等情,显然无法排除其有勾串证人或影响证人陈述之可能
性。
3.本案尚有关于被告供述之现金来源及其他证人,尚待检察官传唤、查证,而证人郭克铭
等人固经检察官为第一次讯问并具结在案,然本案涉犯期间长达数年,牵涉人员众多、细
节繁杂,本案具体计昼、共犯间分工、犯罪所得去向等,均有待检察官调阅相关事证并逐
一比对卷内事证追查,倘被告透过未予羁押之机会或借由亲信、助理对证人施压使其等变
更证述或掩饰、藏匿犯罪所得,实有致被告涉犯案情陷晦暗不明之危险,足认被告有勾串
、灭证之虞。
(三)羁押之必要:
1.被告涉犯不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系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涉收受
贿赂金额极钜,若被告将来因该罪起诉及判刑,则未来量刑显然非轻,基于一般人于涉犯
重罪时均有趋吉避凶之心态,衡以被告位居要职,具深厚人脉,名下有多笔房产,并自陈
曾仲介不动产买卖收取佣金数百万元,堪认资力甚丰,难谓全无选择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
可能,并逃匿以规避侦查、审判程序进行及刑罚执行,被告显有逃亡之动机与能力,有相
当理由认有逃亡之虞。
2.本案综上考量,认被告所涉犯罪危害国家法治秩序甚钜,审酌目前侦办案件之进度、所
涉犯罪规模、参与人数、犯罪金额等本案情节、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维
护、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程度;再佐以现今通讯软件发达,且社会大众及媒
体就本案甚为关注,无法排除被告透过远端登入通讯软件与证人联系进行勾串,或影响渠
等陈述之可能性,以及被告透过先与他人约定勾串暗语或代号等方式,于看守所内经阅读
报纸、收看电视或收听广播,与本案相关证人、共犯达成合意或影响渠等之供述,尚无从
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防免被告逃亡或与证人、共犯勾串或灭证之可能性,衡酌羁押
对被告权利之限制,及以羁押防免被告与共犯勾串、湮灭证据,确保司法权行使之有效程
度,因认被告有羁押之原因与必要,并应予禁止接见、通信及受授物件(包含禁止阅读报
纸、收看电视或收听广播),尚属适当及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则。
3.被告另以罹有气喘、过敏体质,需另备药物、衣物为由,主张无羁押禁止受授物件之必
要,然此“气喘”,并非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第 3 款“现罹疾病、非保外治愈显难痊愈
”之情形,且仍得以药物控制避免感染,难认有不应入所受羁押、否则疾病将难以痊愈或
治愈之情,经核与上开法条所示不得驳回具保停止羁押声请之规定不合,且被告若有特殊
用药之需求,允宜另循羁押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看来看去,顶多只是在找各种可以规避的借口,拒绝接受“羁押禁见”的事实吧?
抗辩中的叙论,一一遭依法揭穿,不知感觉是如何呢?
作者: joycepinky   2020-08-13 20:17:00
有病?!不会叫最挺你的郑市长帮您送药吃就好压,装什么装国民党的卧底新潮瘤的内线打手装啥纯洁辣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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