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赵正宇交保撤销 今开羁押庭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8 10:27:25
1.新闻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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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91701
2.新闻来源︰
自由时报
3.新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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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押助理“轻重失衡、理由矛盾”高院发回更裁
〔记者张文川、温于德、钱利忠/台北报导〕
检调侦办立委涉集体收贿,声押十名被告,台北地院裁定立委廖国栋等八人羁押禁见,北
检不服立委赵正宇、前立委徐永明各获一百万、八十万元交保,提出抗告。高院昨裁定,
北院只押赵的助理林家骐、不押赵是“轻重失衡、理由矛盾”,将赵交保案撤销发回北院
更裁,另驳回检方对徐永明的抗告,徐确定免押;北院今传唤赵正宇重开羁押庭。
有串证之虞 林家骐、丁复华续押
高院昨亦裁定,林家骐、立委廖国栋的助理丁复华不满被羁押禁见,均提起抗告,但两人
说词都与共同被告、证人不同,有串证、灭证之虞,因此均驳回抗告,确定各羁押禁见两
个月。
另外,立委廖国栋、陈超明、苏震清及苏办主任余学洋、中间人郭克铭等五人,均不服遭
羁押禁见,提起抗告;北院昨已将五人的抗告状等卷证资料转送高等法院,高院立即分案
审理中。
高院昨对北检抗告裁定指出,北院原裁定未具体说明赵正宇没有羁押必要的判断标准和理
由,理由不完备;且北院未说明赵为何不能影响证人,赵家搜索查扣的九百多万元来源说
法不一,认定赵有高度串证可能性。
裁定认为,赵正宇和林家骐都有串证、灭证之虞,北院却只羁押禁见位阶较低的林家骐,
让高位的赵正宇具保,“轻重失衡,理由矛盾”,故撤销发回更裁。
驳回检抗告 徐永明确定免押
徐永明方面,检察官主张徐的辩词与证据不符,不能排除他利用交保机会串证;高院认为
北院已禁止徐与证人联系勾串,且徐在本案行为较单纯、情节较轻微,没有必要羁押,驳
回检方抗告,徐确定免押。
至于林家骐、丁复华抗告请求免予羁押禁见,高院认为,两人说词都与共同被告、证人不
同,有串证、灭证之虞,丁位居全案居间联系关键地位,故驳回两人抗告,确定羁押。
至于有媒体报导称,调查局发现太平洋流通前董事长李恒隆为争夺SOGO经营权,透过趋势
民调总经理吴世昌联系前立委徐永明,邀他出席公听会,吴为答谢徐出席,曾传LINE给徐
称“我帮你要了‘10’意思一下,过几天带去找你”,徐则回复比赞等。
据悉,检调传唤吴作证,吴否认给过徐任何资金,无法认定两人间涉及行贿的对价关系,
吴也始终维持证人身分,报导所谓“我帮你要了‘10’意思一下”等监听译文,因无法证
明是否与公听会有关联,早已从案情中过滤掉。
4.附注、心得、想法︰
本日早上时,台北地院的法官又要加班审理是否要羁押禁见赵正宇立委了……
还没开始侦讯、情形就这么精彩极了,看来恐怕还有其他不为人知的内幕,正等著被爆出
来?
附上台湾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侦抗字第 1308 号刑事裁定摘要:
一、维持原裁定 (被告林家骐、丁复华、徐永明) 部分:
(一)林家骐部分:
1.林家骐抗告主张,其无公务员身分,不可能触犯贪污治罪条例,又仅身为国会助理,也
不可能主管或监督“四通草案”云云。但刑法第31条第1项规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
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
刑。林家骐既为赵正宇之办公室主任,受彼指挥监督,且长期以主任身分对外接洽,此部
分主张即非有理由。另原裁定已叙明林家骐供称,赵正宇本人对于各该情事均不知情,显
与常情不符,亦与赵正宇侦讯中所供各异,而认定林家骐有勾串、灭证之虞,即非无据。
2.抗告意旨另主张相关人等均已传唤、证据已经保全,无勾串共犯、湮灭证据之虞,且其
有固定住居所,又与家人同住,没有羁押必要等语。但本院斟酌案情未明而需要查证,林
家骐所涉系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审酌羁押对人身自由之限制,但本案若勾串、灭证对
侦查影响极大等众多因素,仍认有羁押之必要。
(二)丁复华部分:
1.参酌丁复华、同案被告供述、及卷内证据,可以认定丁复华居间联系之关键地位,抗告
意旨主张无证据显示其有直接收受款项,指摘原裁定违误,并不可采。
2.考量丁复华与共同被告、证人间,所述互不一致,然彼此隶属、互有亲谊、利害关系,
具备勾串高度诱因,审酌其涉犯重罪,供述避重就轻又与重要同案被告不符,显有事实足
认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而有详加查证并防止勾串之必要。抗告意旨主张本案无再由证
人证词认定事实必要;另不可能弃家中稚子及老母逃亡云云,均难以采信。
(三)检察官对徐永明具保抗告部分:
1.检察官主张不能排除徐永明利用未羁押机会而串证;所辩与卷证资料不符;及有后续事
实须调查云云。惟原审已谕知徐永明禁止与本案相关证人联系、勾串,另检察官其他质疑
,应属未来侦查之种种可能,实难谓已提出必须羁押之依凭,况徐永明之职务行为较为明
确单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难认有羁押之必要。
2.至各被告是否有羁押之必要,当分别以观,抗告意旨只主张徐永明应无与其他被告不同
认定之道理云云,难以凭采。原审裁定徐永明得以具保替代羁押,并禁止与本案相关证人
联系、勾串,并无不当,抗告意旨就有无羁押之必要再事争执,殊无理由。
二、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检察官对被告赵正宇具保提起抗告)部分
(一)原裁定只称“证人及林家骐均已经调查局询问及检察官讯问,且林家骐已遭本院谕知
羁押,依卷内检察官侦查之进度,认若未羁押被告,对于后续侦查之妨害应非钜大,准被
告以新台币一百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并未具体说明“无羁押之必
要”判断之标准与理由,有理由不备之违误。
(二)原裁定亦未说明何以赵正宇未能影响证人之证述内容,况赵正宇于侦查中仅称家中遭
扣款项系来自特定姓氏之人,后续仍待检察官厘清相关事实,而证人就款项来源所证与赵
正宇所辩不符,赵正宇有高度串证可能性。
(三)原审认定担任赵正宇立委办公室主任林家骐涉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
,所供与赵正宇不相符,认有串证灭证之虞,而谕知林家骐羁押禁见,则位处位阶较低之
办公室主任羁押,但位处高位之立委赵正宇却可具保,不无轻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赵
正宇是否确无羁押之必要,非无再行审究之处。
三、原审依侦查所得卷证资料,经讯问林家骐、丁复华后,准检察官之声请,裁定羁押禁
止接见、通信,于法并无不合;另以徐永明虽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之
羁押原因,然无羁押之必要,而谕知交保,并禁止与本案相关证人联系、勾串,亦无不当
。上开部分抗告,均应驳回。另原审裁定赵正宇得以新台币100万元替代羁押,并限制住
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尚有疑义。此部分抗告为有理由,应予撤销发回。
作者: sobiNOva (星星彻夜未眠)   2020-08-08 10:28:00
笑死 都几天了
作者: Robben (裸奔)   2020-08-08 10:31:00
还没睡饱啦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20-08-08 10:31:00
据悉,检调传唤吴作证,吴否认给过徐任何资金,无法认定两人间涉及行贿的对价关系,吴也始终维持证人身分,报导所谓“我帮你要了‘10’意思一下”等监听译文,因无法证明是否与公听会有关联,早已从案情中过滤掉。
作者: D37357 (莉红)   2020-08-08 11:05:00
祸害桃园的家伙终于又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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