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赵正宇徐永明涉收贿交保 北检提抗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6 1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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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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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6日电)
立委涉收贿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立委赵正宇、前立委徐永明分别以新台币100万元
、80万元交保。台北地检署不服交保裁定,今天下午提起抗告。
台北地检署侦办立委涉收贿案,1日声押10名被告,北院裁定立委苏震清、廖国栋、陈超
明、前太流负责人李恒隆、是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郭克铭、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
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赵正宇办公室主任林家骐等8人羁押禁见。
北院认为,本案共同被告及证人均经调查局询问及检察官讯问,同案被告林家骐已被羁押
,依目前侦查进度,纵未羁押赵正宇,对后续侦查的妨害应非钜大,裁定100万元具保,
并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徐永明部分,北院考量目前的卷证仅证明徐永明有期约行为,且金额不明,并无金流追查
的问题,徐永明期约行为的期间较短,内容较为明显单纯,相较本案其他被告,徐永明的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裁定80万元交保,并禁止与相关证人联系勾串。
(编辑:李亨山)
立委涉收贿案10名被告法官裁定结果
被告 北院裁定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苏震清 羁押禁见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廖国栋 羁押禁见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陈超明 羁押禁见
时代力量前立法委员徐永明 80万元交保;禁止与本案相关证人联系、勾串
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 羁押禁见
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 羁押禁见
前太流公司负责人李恒隆 羁押禁见
是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郭克铭 羁押禁见
无党籍立法委员赵正宇 1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赵正宇办公室主任林家骐 羁押禁见
4.附注、心得、想法︰
就奇怪了,整个收受贿赂的案情,涉及者不是理当全数羁押禁见了吗?
允许具保停押,目的出于什么呢?
附上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声羁字第 242 号刑事裁定文:
一、被告李O隆、郭O铭部分
(一)裁定结果:
1.被告李O隆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第2项之违背职务(指行贿苏O清、廖O栋部分
)及不违背职务行贿罪(指行贿陈O明、徐O明部分),谕知羁押禁见。
2.被告郭O铭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第2项之违背职务(指行贿廖O栋部分)及不违
背职务行贿罪(指行贿陈O明、徐O明部分),谕知羁押禁见。
(二)裁定理由摘要:
1.本件经依事件发生先后顺序,详细比对监听译文、共同被告之违背或不违背职务行为之
内容及时间点,再核对其他共犯之行动、帐册、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等卷证,不能排
除其他共同被告之违背及不违背职务行为与金钱收受、期约无涉,故被告涉犯行贿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
2.被告李O隆透过被告郭O铭交付或期约金钱及该等金钱与共同被告之职务行为间有无对价
关系、被告李O隆与共同被告郭O铭间之犯意联络、行为分担等重要事实,尚有待检察官持
续调查。
3.本件被告所犯俱为重罪,且所涉贿赂金额庞大,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又
被告等否认犯行,所述与卷内之卷证资料不符,被告应有不据实陈述之情形。另据证人所
述,因被告李O隆所托,而由其他共同被告为有利被告之相关行为,已造成经济部人员极
大压力。又被告李O隆财力雄厚,且具有深厚人脉、被告郭O铭长期从事游说国会之相关工
作,亦具有深厚人脉。而本案证人或被告行贿之对象及受托居间人,其等与被告具有共犯
关系而利害一致或具有情谊,且共同被告经本院讯问后,亦均否认犯行,应认定均有不实
陈述之动机及可能,亦有串证之虞,本件尚有多项重要待证事实未明确,如共同被告间或
证人互相配合不据实陈述及串证,均有碍侦查之进行。
4.本案所涉罪名本已重大,且涉及国会议员,贿赂金额及受影响之经济利益亦庞大,堪认
危害国家法益甚大,国家实现本案刑罚权之公益甚重。另考量本案所涉犯罪本具有相当之
隐密性,本案实际上长期且动员诸多人力,蒐证极为不易。另涉案人数众多且位居要职或
有相当财力,有相当之影响力。又行为期间距今久远,因此所为之职务行为复杂繁多。目
前仍有诸多事实有赖亲自在场见闻之证人供述始能完整还原,案情晦暗的危险性甚高。又
现今网络及通讯软件发达,被告可轻易以秘密方式与他人沟通以进行勾串,具保显非预防
串证之有效手段。衡酌羁押对被告权利之限制,及以羁押手段防免被告与共犯勾串,确保
本案司法权行使之有效程度,认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二、被告苏O清及余O洋部分
(一)裁定结果:被告苏O清及余O洋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违背职务受贿罪
,均谕知羁押禁见。
(二)裁定理由:
1.本件经依事件发生先后顺序,详细比对监听译文、共同被告之违背职务行为之内容及时
间点,再核对其他共犯之行动、帐册、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不能排除被告之违背职
务行为与金钱收受无涉,故被告二人涉犯受贿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2.被告所犯俱为重罪,且所涉贿赂金额庞大,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
3.被告等收受金钱及该等金钱与被告苏O清之职务行为间有无对价关系、被告苏O清与共同
被告余O洋间之犯意联络、行为分担等重要事实,均尚未至明确,有待检察官持续调查。
被告2人否认犯行之陈述与卷内卷证多有不符,显未据实陈述,并有疑似伪造证据之情形
。另据证人所述,因被告苏O清为有利被告之相关行为,已造成经济部人员极大压力,被
告位居要职,具有深厚人脉。而本案证人或被告间,有明显之上、下隶属、职务监督及交
谊关系。另共犯经本院讯问后,亦均否认犯行,有互相配合不据实陈述之动机及可能,并
有串证之虞。
4.本案所涉罪名本已重大,且涉及国会议员,贿赂金额及受影响之经济利益亦庞大,堪认
危害国家法益甚大,国家实现本案刑罚权之公益甚重。另考量本案所涉犯罪本具有相当之
隐密性,本案实际上长期且动员诸多人力,蒐证极为不易。另涉案人数众多且位居要职或
有相当财力,有相当之影响力。又行为期间距今久远,因此所为之职务行为复杂繁多。目
前仍有诸多事实有赖亲自在场见闻之证人供述始能完整还原,案情晦暗的危险性甚高。又
现今网络及通讯软件发达,被告可轻易以秘密方式与他人沟通以进行勾串,具保显非预防
串证之有效手段。衡酌羁押对被告权利之限制,及以羁押手段防免被告与共犯勾串,确保
本案司法权行使之有效程度,认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三、被告廖O栋及丁O华部分
(一)裁定结果:被告廖O栋及丁O华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违背职务受贿罪
,均谕知羁押禁见。
(二)理由摘要:
1.本件经依事件发生先后顺序,详细比对监听译文、共同被告之违背或不违背职务行为之
内容及时间点,再核对其他共犯之行动、帐册、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不能排除被告
之违背职务行为与金钱收受无涉,故被告二人涉犯受贿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2.被告廖O栋有无收受金钱及该等金钱与被告廖O栋之职务行为间有无对价关系、被告廖O
栋与被告丁O华间之犯意联络、行为分担等重要事实,均尚未至明确,有待检察官持续调
查。
3.被告、共犯所犯俱为重罪,且所涉贿赂金额庞大,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
由监听译文之用语及内容,再比对被告所为之于被告李O隆有利之职务行为内容及时间点
、其他共犯之行动、记帐册、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等,无法排除被告职务行为与所收
受金钱具对价关系,且被告应有不据实陈述之情形。经证人证述,被告廖O栋就被告李O隆
所委托之相关事项,长期、极其多次施压经济部相关人员,并造成承办人员极大压力。被
告廖O栋位居要职,被告丁O华长期担任国会助理,均具有深厚人脉。而本案证人或被告有
明显之上、下隶属、职务监督及交谊关系。另共犯经本院讯问后,亦均否认犯行,认被告
与本案共犯、证人间已有互相配合不据实陈述之动机及可能,应有串证之虞。
4.本案所涉罪名本已重大,且涉及国会议员,贿赂金额及受影响之经济利益亦庞大,堪认
危害国家法益甚大,国家实现本案刑罚权之公益甚重。另考量本案所涉犯罪本具有相当之
隐密性,本案实际上长期且动员诸多人力,蒐证极为不易。另涉案人数众多且位居要职或
有相当财力,有相当之影响力。又行为期间距今久远,因此所为之职务行为复杂繁多。目
前仍有诸多事实有赖亲自在场见闻之证人供述始能完整还原,案情晦暗的危险性甚高。又
现今网络及通讯软件发达,被告可轻易以秘密方式与他人沟通以进行勾串,具保显非预防
串证之有效手段。衡酌羁押对被告权利之限制,及以羁押手段防免被告与共犯勾串,确保
本案司法权行使之有效程度,认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四、被告陈O明部分
(一)裁定结果:被告陈O明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受贿罪,谕知
羁押禁见。
(二)理由摘要:
1.本件经依事件发生先后顺序,详细比对监听译文、被告之不违背职务行为之内容及时间
点,再核对其他共犯之行动、帐册、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不能排除被告之不违背职
务行为与金钱收受无涉,故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
2.被告有无收受金钱及该等金钱与被告之职务行为间有无对价关系、与共同被告梁O一间
之犯意联络、行为分担为何等重要事实,均尚未至明确,有待检察官持续调查。
3.被告、共犯所犯俱为重罪,且所涉贿赂金额庞大,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
由监听译文之用语及内容,再比对被告所为之有利被告李O隆之职务行为内容及时间点、
其他共犯之行动、帐册、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等,无法排除被告职务行为与所收受金
钱不具对价关系,且被告应有不据实陈述之情形。被告陈O明位居要职,具有深厚人脉。
其与本案证人或共同被告有明显之上、下隶属、职务监督及交谊关系。另共同被告经本院
讯问后,亦均表示否认犯行,认被告与本案共犯、证人间已有互相配合不据实陈述之动机
及可能,应有串证之虞。
4.本案所涉罪名本已重大,且涉及国会议员,贿赂金额及因此影响之经济利益亦庞大,堪
认危害国家法益甚大,国家实现本案刑罚权之公益甚重。另考量本案所涉犯罪本具有相当
之隐密性,蒐证极为不易,此由本案实际上长期且动员诸多人力蒐证可见一斑。另涉案人
数众多且位居要职或有相当财力,有相当之影响力。另行为期间距今久远,因此所为之职
务行为复杂繁多。目前然仍有诸多事实有赖亲自在场见闻之证人供述始能完整还原,案情
晦暗的危险性甚高。又现今网络及通讯软件发达,被告可轻易以秘密方式与他人沟通以进
行勾串,具保显非预防串证之有效手段。衡酌羁押对被告权利之限制,及以羁押手段防免
被告与共犯勾串,确保本案司法权行使之有效程度,认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五、被告徐O明部分
(一)裁定结果:被告徐O明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受贿罪,谕知
交保新台币(下同)80万元,禁止与本案相关证人联系、勾串。
(二)理由摘要:
1.本件经依事件发生先后顺序,详细比对监听译文、共同被告之不违背职务行为之内容及
时间点,再核对其他共犯之行动、帐册、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不能排除被告之不违
背职务行为与金钱收受无涉,故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
2.虽被告涉案部分之具对价关系等重要事实待查及被告亦有不实陈述及串证之可能性。但
考量目前之卷证仅证明被告有期约行为且金额不明,尚无金流追查之问题,另被告期约行
为之期间等较短,所为之行为内容亦较为明确单纯,相较于本案其他被告,其犯罪情节较
为轻微,案情晦暗的危险性亦较低,衡酌上情及羁押对被告权利之侵害,认被告若以80万
元交保,则无羁押之必要,并禁止与本案相关证人联系、勾串。
六、被告赵O宇部分
(一)裁定结果: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之
犯罪,以100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二)裁定理由:
被告对于其办公室人员处理本案阳明山墓园业者陈情事件等情之辩解,与卷内之相关卷证
情况不相符合,且有违常情。又同案其他被告对于案情相关细节所述一再更异,且彼此间
有歧异,与卷内证据亦有矛盾。因此,本案尚待检察官进一步追查、厘清相关被告陈述内
容之真实性及金钱流向,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应有勾串共犯或证人及湮灭证据之虞。惟考
量本案涉案之共同被告及证人均经调查局询问及检察官讯问,被告之办公室主任即同案被
告林O骐已经为本院谕知羁押,依本案检察官目前侦查之进度,纵未羁押被告,对于后续
侦查之妨害应非钜大,准被告以新台币100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另
检察官声请书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部分,虽被告所涉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然被告有固定之住居处所,且自承与家人同住,关系密切,卷内亦无其他被告有逃亡可能
之相关事证,此部分释明有所不足,并此叙明。
七、被告林O骐部分
(一)裁定结果: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行为之收受贿赂罪
,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二)理由摘要:
1.依据被告之供述及卷附证据资料,足认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
背职务行为之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
2.被告所涉犯罪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关于收受同案被告金钱之细节
及流向之陈述,迭有更异,并与诸多同案被告在侦查中之陈述亦有不合之处。因此,被告
收受金钱之情形及收受后之流向,均待检察官进一步追查、厘清。复考量被告长期担任立
法委员办公室主任,对外接洽与立法委员相关之业务,并与被告之赵O宇具主从关系,苟
被告保释在外,串证及灭证之可能性难以排除,且势将影响后续追诉之进行,足认有勾串
共犯或证人及湮灭证据之虞。
3.本院审酌被告所涉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公务员行政之正直廉洁评价,考量国家刑事司法权
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之维护、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现今手持装置、通讯软
体发达,上开装置具有之便捷、迅速、私密特性,被告与共犯、证人进行勾串或影响等证
述,将造成案情晦暗之可能性等情后,认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较轻微之强制处分不足
以替代羁押,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及执行,而有羁押之必要,应予羁押,并禁
止接见、通信。至于检察官声请书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部分,虽被告所涉为最轻本刑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被告有固定之住居处所,且自承与家人同住,关系密切,卷内亦无
其他被告有逃亡可能之相关事证,此部分释明有所不足,并此叙明。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0-08-06 17:23:00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20-08-06 18:31:00
你先搞清楚,羁押的制度设计是防止逃亡或串供灭证,你看裁定文检方的证据仅有期约,连金流都没有,没有逃亡之虞且串证灭供可能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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