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YY (懒觉青)》之铭言:
: 虽然我觉得他是打器官案的垃圾
: 但我还是很怀疑这件事
: 徐永明自己是政治学教授
: 当名嘴上节目应该也看过讨论过不少政客被抓
: 在清廉当招牌的党当立委也整天呛别人贪污
: 身边的朋友同事一堆律师
: 不可能不了解怎样做会被抓
: 应该也知道创个基金会来给人家捐就变合法了
: 这样的人会为了200万贪污??
: 有人会说那是只有被抓到的是200万
: 但明明就有合法的招可以用啊
: 实在不解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180706/7767MWUTMIT7PJZLHM6E5FNUIU/
【公司法】SOGO条款不溯及既往 徐永明骂:经济部是徐旭东开的?
立法院临时会今天最后一天,处理《公司法》争议条文二、三读。上午已经表决过众所瞩
目的第9条、俗称“SOGO”条款,二读条文明定,公司之负责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
从业人员以犯《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之罪,办理设立或其他登记,经法院判决有罪确
定后,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或废止登记。朝野立委为此条
文激烈交锋,徐永明批经济部推托修法,“怀疑经济部是不是远东集团和徐旭东开的?”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反批在野党立委,“拿着打击财团的帽子,掩护对造”。
攸关SOGO百货经营权“归属”的太流公司增资登记一案,前太平洋流通股资董事长李恒隆
和远东集团总裁徐旭东两派激烈争夺,2009年台湾高等法院认定,远东集团入主SOGO过程
中,于2002年9月21日的增资决议股东临时会、董事会涉及伪造文书,将当年负责纪录的
远东集团董事长徐旭东幕僚、远纺副理郭明宗以“业务登载不实”等罪,判刑2个月定谳
。
《公司法》现行条文第9条规定,公司之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经
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修法将范围扩大为“刑法
伪造文书印文罪章之罪”,纳入“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不过修法并不溯及
既往,SOGO本身“并不适用”,只能适用类似案例。
徐永明在院会逐条讨论时直言,这个条文“就是和SOGO增资案密切相关”,但经济部非常
推托犹豫,百般阻挠,“让人怀疑经济部是不是远东集团和徐旭东开的?不然为什么可以
开后门,让这样登记违法的公司不用撤销登记?”
蓝委孔文吉则说,经济部在审查过程中,意图在绿委高志鹏和蓝委廖国栋的整合条文中增
订但书,“若撤销或废止有损害股东权益者不在此限”,没言明是经济部版本,非常荒谬
,整个修法幕后黑影重重。
柯建铭则强调,“《公司法》修正,绝对不是为了个别公司处理”。他直批其他在野党立
委“黑白讲”、“大家拿着打击财团的帽子,掩护对造。”柯强调,(SOGO案)法院已经
判定了,难道修法可以改变?他点名廖国栋“最勇”,一度提出回溯条款,“为个案订定
条文,连国民党也不敢挺”。
柯建铭并直指时代力量“在PTT操作抹黑”,称委员会初审时赞成回溯、惟他反对回溯,
事实上,“谁敢举手赞成回溯?”
柯建铭并指空时代力量在第11条之1提案,其实是要偷渡SOGO的回溯条款。他说,时代力
量提案,“公司执行业务致特定股东利益遭受不公平之侵害,法院得依受侵害股东之请求
,命公司赔偿、返还股权”,这是要法院介直接入公司内部纠纷,司法院都明言不可能,
且根本是英美法系的立法规定,跟台湾立法体系不同,“以为大家小学毕业、不识字”,
在现行法都有保护小股东的条文,“不要用这个偷渡回溯条款”
黄国昌则反驳,时代力量11条之1是为了保障小股东提出的“直接诉权”条款,柯建铭“
莫名其妙”、“转移焦点抹黑时代力量”。(曾盈瑜/台北报导)
大家把2018年的老新闻看一看 就大概能知道究竟发生什么事了
不得不说 徐永明还蛮有商业道德的啊 有在做事嘛
只是批踢踢比较惨一点 被网军用来当作鼓譟民气的工具
修法让条款刻意有回溯的效果 在台湾算是很罕见的状况
会特地提出这种修法 实在是够大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