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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学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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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显智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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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案据实讨论,莫让“柯”学凌驾理性】
民进党党团总召 柯建铭先生,昨日发表【司法改革不是少数人斗争的工具 在野党不该成为帮凶】一文,直称时力版本的陪审制有所错误,包括未回答如何解决僵局陪审团(hung jury)、最低本刑三年以上就适用陪审制是世界独创、僵局陪审团的状况将会使被告无罪释放、引入诉因制度故以伤害罪起诉后,纵使发现有杀人故意,亦必须判处被告无罪云云。
柯总召的言论令人相当诧异。除了欠缺基本法律概念,曲解陪审法制之外,更让人觉得,柯建铭对于自己在2015年领衔提案之“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内容采取陪审团评议之陪审制),非常不熟悉。
为了避免让大家对陪审制产生根本误解,即使法案过了,我们还是要一一驳斥柯建铭的谬误。未来,我们也会开启 #柯学小教室 系列,即时回应柯总召各种似是而非的怪谈。
1 如何解决僵局陪审团(Hung Jury)?
所谓的僵局陪审团,指的是陪审团无法依据陪审法的规定达成决议。而所谓的无法达成决议,除了“达成有罪的决议”之外,也包括“达成无罪的决议”。这时候的处理方式,时代力量的法条草案规定得很清楚了:
“(第一项)陪审团无法依前条规定作成评决者,应由陪审团主席报告审判长,由审判长裁定命陪审团续行讨论或宣告陪审团无法达成评决。(第二项)审判长宣告陪审团无法达成评决者,应于公开法庭为之,并即时裁定解任全体陪审员。(第三项)检察官于前项宣告后三十日内,得以书面声请重新践行陪审员选任程序,更新审判程序。(第四项)检察官未依前项规定提出声请者,视为撤回起诉。”
换句话说,该次无法达成评决的陪审团,会被全体解任,并由检察官在三十日内,声请再次重新选任陪审员。
这个部分和柯总召2015年的提案第57条,几乎完全一致(除了第一项的“陪审团无法依前条规定”或“陪审团无法依前条‘第一项’规定”的些微差异)。因为重新选任陪审团,就是典型陪审制处理Hung Jury的方式。
另外补充一下,陪审团不是一听审完就投票,而是会在评议室里面,互相讨论、辩证,最后达成共识。在这个阶段中,多数要拿出理由说服少数,少数也会指出疑点,促使多数思考见解是否妥当。
如同尤伯祥律师所言:人民参与审判有助于民主深化,因为人民在审判的过程里会学到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少数虽然要服从多数,但是多数要尊重少数,在那个评议的过程里,由于要采取重度多数决或是一致决,所以少数的声音一定会被听到,如果不能够说服少数,可能这个一致决或重度多数决就不能够形成。也就是因为这样,所以审议式民主的精神能够透过人民参与审判慢慢的深化到民主生活里,#这样我们的民主不会沦为多数暴力。
解任旧陪审团,由检察官声请再次选任陪审团
2 最低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适用陪审制,是世界独创?
这句来自平行时空的说法非常幽默。
首先,美国只要最重本刑逾六个月以上有期徒性的犯罪,被告就有选择陪审团审判的宪法上权利。
其次,今日之柯别忘了昨日之柯,柯总召2015年的提案,同样是以最低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强制辩护案件)作为标准。
美国最重本刑六个月以上就可以用,柯总召的草案也是
3 僵局陪审团的状况将会使被告无罪释放?
首先,如前所述,没有办法一致决,除了没有办法一致的有罪,也包括没有办法一致的无罪。只要一个陪审员认为有罪,那就不会直接无罪释放。
其次,Hung Jury的法律效果并没有当然撤销羁押,因为这个案件还是会继续审理,除非检察官不愿意继续告,没有在30天内重新声请践行陪审员选任程序,导致视为撤回起诉。
僵局陪审团不等于无罪,更不会立即释放
4 引入诉因制度故以伤害罪起诉后,纵使发现有杀人故意,亦必须判处被告无罪
第一,刑法第277条第1项的伤害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本不是“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会适用陪审制。
第二,让我们引用一下时代力量修正动议第43条第4项到第7项的规定:“(第4项)第一项起诉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被告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编号、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二、犯罪事实。三、所犯法条。(第5项)前项第二款之犯罪事实,以载明日、时、处所及方法特定之,并不得引用足使陪审员产生预断之虞之书类或其他物件之内容。(第6项)第四项第三款所犯法条得同时记载罪名。法条记载错误,如无害于被告防御权之行使者,不影响起诉之效力。(第7项)检察官得就其主张构成犯罪之特定事实或所犯法条,为预备或择一记载
,但以基础事实共通且无害于被告防御权之行使为限。”
依据草案,检察官可以就其主张构成犯罪之特定事实或所犯法条,为预备或择一记载。觉得有可能审理结果歪向不同犯罪?请做好预备之记载。
另外,再和柯总召法普一下。就算是传统的刑事诉讼案件,也不是法官想变更法条就可以变更法条,还必须要在与起诉的犯罪事实具有同一性的范围内,才可以变更。因此,“检察官先进行预备或择一之记载”和“法官嗣后变更起诉法条”,差异其实并没有想像中那么大。
最后,或许有人会疑惑,如果被起诉杀人,结果最后认定是伤害,那被告会被无罪释放吗?这涉及一个刑法的ABC。杀人和伤害的犯意,都是对人身生命、身体法益的侵害,只是犯意高低的问题,还是可以构成伤害罪。纵使是在美国,依据联邦刑事规则的规定,第31条(c)、(1)的规定:“ (c) Lesser Offense or Attempt. A defendant may be found guilty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1) an offense necessarily included in the offense charged”,因为伤害的犯意必然包括于杀人的犯意之中,被告还是会被判较轻的伤害罪。
或许柯总召会疑惑:那如果发现完全不一样的犯罪事实或法条的话怎么办?这个部分现行实务上其实不少见,处理方式也很简单,那就是不在检察官起诉的范围内,法院也依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得审理。但这不代表被告没事了。检察官可以随时启动侦查程序,并再为起诉的处分。
检察官得就其主张构成犯罪之特定事实或所犯法条,为预备或择一之记载
被告仍会构成轻罪,不会无罪
最后,我要呼吁柯总召,如果要讨论法律,务必依据法案内容据实讨论,不要让政治凌驾理性。
更重要的是,在提出法案以前,更要先理解自己提出的法案内容。而不是单纯为反对而反对(为反对观审制而支持陪审制),才是负责任的立法委员,应该有的态度。
#柯学小教室
(图片来源:柯建铭脸书)
https://i.imgur.com/vA9l2T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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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注、心得、想法︰
附上宇宙大暖男原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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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又臭又长 就不贴了 有兴趣请自行点阅
原文附图超好用的 哪个柯都十分适合
另外送上2015年的柯总召
https://i.imgur.com/SUDtM7u.jpg
这个大概也已经没用了
然后FB下面有柯粉(白)崩溃 太敏感了吧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