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周监察院人事同意权的各种瑕疵,刚刚的党团协商,仍旧花了一些时间讨论。
然而,民进党团干事长郑运鹏却说,我的论点,“在帮国民党团占领主席台,破坏询答议程的行为正当化,找解套”。
郑运鹏可能没有听进我的论点,所以,选择用最廉价的方式“抹成国民党”,来回应我的主张。
这是宪政争议的重大议题,只要有人提,我就愿意再说明一次。
#未经实质说明询答当然是重大瑕疵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29、30条的规定,“由立法院咨请总统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这是宪法授权,也是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不是立法院说不要就不要的东西。如果连“说明与答询”都做不到,要怎么说,这是一个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审查过程?
再说,没有面对面的答询先不讲。时力党团提出的问卷,算不算是一种书面的询问?如果算的话,全体被提名人通通“已读不回”,这算不算是一种回避“说明与答询”?
事实上,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民进党党团在第八届曾提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0条修法,希望强化国会人事同意权的审查程序,加强国会人事同意权的审查密度,避免人事同意权的审查流于形式。难道民进党忘了吗?
所以,我很直接讲,包括民进党团在内的朝野各党团,早就承认,这是重大的程序瑕疵。不然也不用一直把国民党拿出来当垫被不是吗?
#释宪是法治国家厘清争议的根本方式
再来,对于为什么要提释宪案,我已经在两天前说明过了。如果郑委员不清楚相关的意义,我可以再说明一次:
一、法律上,借由释宪的方式厘清宪政争议,是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处理方式。此外,国会人事同意权的行使,不只是政治实力强弱的对决,更根本的是一个宪法机关(立法院)如何妥当行使其宪法职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该悬而未决,同样的状况更不该一再发生。
二、策略上,无论大法官认为违宪与否,都有推展宪法和立法院议事程度与效益的效果。
(一)如果大法官认为,没有实质审查被提名人就表决合宪,那么,未来少数党在行使同意权时,就不会倾向选择在“审查与询问”的阶段采取占领议场破坏程序的手段。而是在答询阶段进行实质审查,就算要占领议场也会等到投票的阶段。
(二)如果大法官认为违宪,那么,未来立法院的多数党,就不会采取“不进行审查与询问”的手段,无论是放任少数党占领议场,或者任意提案终止审查与询问程序,而会尽量维护议事程序的进行。此外,总统也会避免提名高度争议的人选,以免在野党强势杯葛。
#郑运鹏的意思是牺牲正当法律程序为代价来惩罚国民党
郑委员认为,如果国民党占领议场,就不能主张要对被提名人行使询问权,并且认为,这就是国民党占领议场所要付出的代价。
我要提醒郑委员,除了国民党之外,今天在立法院之内,还有时代力量、民众党、无党籍甚至民进党的立法委员。
今天你所主张的“惩罚”,是用没收全部有权询问者的时间、让少数党完全无法行使答询权,来“惩罚”国民党,这是哪门子的惩罚?这说得过去吗?
难道郑委员的意思是说,可以把“正当法律程序”当肉票,以此来挟持、惩罚国民党的杯葛?
#由立法院提出释宪才是正轨
最后的最后,柯总召似乎没有听懂我的提议:“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由立法院声请释宪”,一直和我说宪法诉讼法后年才施行,立法委员释宪门槛降为四分之一云云。我就再说明一次:
依据该条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
立法院有没有实质审查询问被提名人的权限和义务?能否借由占领主席台或者提案表决结束审查会的方式而未实质审查?有无违反国会自律与正当法律程序?乃至于大法官们对于国会自律的审查权限到哪里?各党甚至多数立法委员,都有这么多质疑的情况下,不释宪,要怎么处理?
所以,以立法院最高立法机关之立场,对于“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的部分提出释宪声请,来确立行为的宪法界线。这是再合理不过的做法,请柯总召法条看清楚一点,不要一再曲解我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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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弹兄你还是去开箱钢弹就好
连这样都可以抹成时力在帮国民党
如果你们民进党这么想维持议会秩序就不会等到投票前一天下班前一小时才完成清场和开会
况且之前你们在野时也是做着一模一样的事怎么有立场来指责国民党这群低能
国民党低能归低能但你们民进党立院国民党做这种蠢事来逃避质询也很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