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刘姵呈台北14日电)金管会今天表示,大同公司股东常会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股务处理准则相关规定,将依证交法第39条规定,对大同作出纠正处分,即日起大同不得
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大同公司在6月30日召开股东常会,但公司在股东及征求
人报到时,未发给部分股东及征求人表决权票与选举票,以及迳自认定50%以上股份无表决
权等行为,已严重影响股东权益的行使,违反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
蔡丽玲说,昨天已收到大同公司陈述意见的回函。经请集保结算所查核后发现,大同已违反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3条第3项及第6条第2项规定,因此,将依证券交易法第39
条规定,对大同公司作出纠正处分,并处分大同“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
也就是说,大同公司以后必须委托券商,或是第三方专业股务机构办理股务事务。蔡丽玲说
,公司还是看的到股东名册,但就不能自行剔除股东表决权,要交由专业机构处理相关事务
,不过会给公司限期2个月的时间去找第三方机构。
蔡丽玲说,这也是金管会强制公司不得自办股务的首例。
日前金管会9日表示,大同公司剔除市场派股东投票权,已涉犯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
项第3款的特别背信罪,金管会已将相关资料提供检调单位,将依法告发负责人林郭文艳等
人。
金管会呼吁,股务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股务事务的公开发行公司,在执行股务事务时,必须
保持中立并恪遵相关法令规定。(编辑:潘羿菁/杨凯翔)1090714
https://tw.finance.yahoo.com/news/%E9%87%91%E7%AE%A1%E6%9C%83%E5%89%B5%E9%A6%96%
E4%BE%8B-%E9%96%8B%E9%8D%98%E5%A4%A7%E5%90%8C%E5%8D%B3%E6%97%A5%E8%B5%B7%E4%B8%8
D%E5%BE%97%E5%86%8D%E8%87%AA%E8%BE%A6%E8%82%A1%E5%8B%99-092021711.html
金管会首例哈哈哈哈
第一次耶
真的变成教案级了,
赖中强公司派教科书等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