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中强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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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权有输赢,国家安全不能输
赖律师谈大同,欢迎分享讨论
上市公司经营权更迭,不是什么天塌下来的事,经营权之争有输有赢,稀松平常。林家可
以做大同电锅,郑家也可以做电锅;林家可以盖土城大同庄园,王家更认为自己“正义国
宅”都更的不动产开发“本领”技高一筹。真正的争议关键在大同的国防资讯部门。
我敬爱的台湾公民,如果你把大同经营权之争当成八点档连续剧或电影黑色豪门企业来看
,请容许我提醒两件事:
(一)台湾的骨干国防资讯系统与涉及全体国人个资的户役政系统(完整且即时地记录全体
国人的姓名、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户籍、兵役、婚姻、换证日期等等个资)是由大
同公司建置维护。
(二)今天媒体所称的“市场派”要角,无论郑文逸或另外一位(下次讨论),都与中国商人
任国龙有千丝万缕的合作与资金关系,而任国龙买卖大同公司股票,曾获得中国国务院控
制的光大集团的资金支持,其绕道香港利用外资帐户买进大同公司股票,更是金管会三次
裁罚所确认。
公司经营权有输有赢,但是国家安全不能输,建置维护国防资讯系统与户役政系统的大同
公司,绝对不能沦入任国龙及其关系人手中。否则,将是史上最严重的中资渗透国防、资
安产业案。
【主管机关应先认定是否为中资,才可受理临股会申请】
主管机关受理郑文逸旗下“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之声请前,是不是
应该先认定“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是否涉有中资资金违法投资?否则,主管机关一
方面说大同公司无权自行认定股东是否为中资,一方面不仅自己迟迟不作出认定(大同公
司林郭董事长今年三月二十日以来已多次发函主管机关),未来如果跳过是否为合法股东
此一先决问题,迳行准予召集股东临时会,主管机关立场就会前后矛盾!
敬爱的台湾公民,不要说“好复杂”、“水好深”,相信你自己的理性与知性,让我们先
做两个基本查证:
【第一个查证】
请您到政府电子采购网(https://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点选
常用查询→标案查寻→全文检索 输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国防部”→点选“决标”→依
次点选各年度 再调整更换全文检索关键字
您将发现大同公司不只做电锅,国防部与政府各机关历年来重要资讯系统建置及维护,许
多都是大同公司承作。
仅以最近两年大同公司承作且决标公告明载为“具敏感性或国安(含资安)疑虑之业务范畴
”(禁止陆资投资事业参与投标)之资讯系统案为例,至少包括:
(1) 国防部电讯发展室电子公文系统维护;
(2) 国防部公文管理系统维护(新店区力行路15号 资通电军指挥部) ;
(3) 内政部 109年度户役政资讯系统电脑软硬件设备维护委外案;
(4) 内政部 109年度内政部代理县市政府暨所属机关办理户役政资讯系统主机及磁盘阵列
软硬件设备维护服务共同供应契约案;
(5) 内政部移民署 108年至109年云端智慧数位影像监控设备维护案;
(6) 内政部移民署 108至109年度外来人口个人生物特征系统维护案第一次后续扩充;
(7) 内政部移民署桃园国际机场第二航厦资讯机房不断电系统设备汰换案;
(8) 立法院第10届立法委员研究室资讯设备租赁案;
(9) 立法院109年度台北院区数位电话通讯设备系统维护案;
(10) 立法院第10届立法委员服务处资讯设备与网络线路租赁案。
其他大同公司历年承作的资讯系统案,并非“不敏感”,而是当年招标决标资料,尚无“
具敏感性或国安(含资安)疑虑之业务范畴”此一分类与注记。
据中国时报三月四日“国防部电展室极机密 大陆最想打入的情报单位”报导:“位于林
口的电展室主要工作,就是每天接收所有来自大陆及对岸的大量讯号情报,将所有截获的
片面资讯整合研析后,直接送往国安会、国安局、国防部及三军司令部。”、“电展室主
要是侦收中共讯号情报与无线通讯。除了负责中共所有空中讯号的拦截与破译,电展室也
负责太空卫星 侦监。九六台海危机后,国防部便设法租到能即时、同步监控大陆军事动
态的间谍卫星,且运作多年,此任务亦由电展室负责。”、“因此近这10几年,电展室已
取代军情局,成为情蒐大陆和预警情报的重镇,也是大陆国安情治单位最在意,且最想打
入摸底的情报机构”,而国防部电讯发展室所有发出之电子公文,均系透过大同公司管理
维护之资讯系统运作,如中资或其关系人取得大同公司经营权,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个查证】
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107年度侦字19886号起诉书、109年度侦字第8777号追加起诉书调
查认定:
(1) 郑文逸为大陆台商,曾设立“龙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且担任负责人;而任国龙则系
“上海龙峰企业集团”董事长,为上海知名地产商,此二人认识多年且有资金往来,乃为
炒作大同公司股价及争夺经营权之目的,自民国105年9月起,“由大陆籍人士任国龙以地
下通汇及境外转帐方式提供港币2亿元(折合新台币约8亿元)给郑文逸”,且“任国龙为隐
藏其陆资身分以“规避台湾投资法令”及“两岸政治敏感话题”,将资金以境外法人持股
或两岸地下通汇等方式,提供郑文逸回台湾介入经营权之用”,嗣郑文逸乃指示其秘书张
湘羚,将取得来自任国龙方面之资金,再转入郑文逸等亲友帐户,用以购买大同公司股份
。
(2) 郑文逸于检察官面前坦承有收受任国龙之港币1亿5000万元资金,并以郑文逸、张湘
羚、郑佳佳、郑丰仪、陈博隆、郑文华之证券帐户买入大同公司股票,并于3月1 日股票
停止过户日之前,卖出上开帐户持有大同公司股票共17万4787 仟股,其中4万仟股换手由
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持有,并承认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系由郑文逸实质掌控(起诉书
及追加起诉书证据编据1、2)。
(3) 证人苏鹏飞于检察官面前证称:郑文逸有透过杨荣光(即新大同公司名义负责人)传
话,表达“有陆资已准备三百亿资金”,将争夺大同公司经营权,且“渠等大陆关系良好
,可以电话直通中南海”(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证据编号6)。
(4) 证人邱一峰亦证述郑文逸、张湘羚有透过地下通汇方式,取得其所转交陆资之事实(
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证据编号21)。
(5) 郑文逸有在台湾设立登记“龙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负责人。检察官认此公司
名称与大陆地区上海龙峰国际企际集团董事长任国龙之集团名称相同,足认郑文逸系陆资
任国龙前进台湾之引路人(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证据编号29)。
(6) 检察官调取郑文逸及罗翎在永丰商业银行之交易明细及相关传票影本,其中郑文逸于
105年9月1日、26日,自其所开设之永丰银行香港分行帐户内,汇款港币47,999,750元、
19,999,750元至郑文逸永丰商银城中分行及罗翎永丰商银新店分行帐号中,款项共约港币
7000万元,且附有汇入款项之外汇交易凭证及郑文逸向任国龙借款之借据影本。而郑文逸
自承该笔款项是从任国龙香港帐户汇入作为投资买卖股票所用;并进一步坦承约有港币1
亿5000 万元从任国龙处取得(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证据编号30)。
【向金管会大人伸冤】
金管会大人,您说大同公司没有经过官方认定,“老百姓”不可擅自认定股东为陆资,因
此告发特别背信罪、投保中心起诉解任董事长,还建议把律师移送惩戒。不过,大人,认
定郑文逸集团涉及中资违法投资的,其实也是个“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
(重申本人不代表任何公民团体就大同案发言,敦请媒体在引述本人关于大同案之发言,
如行文确有提及职称必要,请使用“恒达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赖中强之职称。)
附注、心得、想法︰
赖中强律师在法律上固然把场面弄得很难看,但是他只要站稳大同持有国防机密这件事,
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从这篇文章的论点来看,或许他觉得就算蒙着眼睛也必须帮助大同
公司派把股东会给没收掉,起码能争取了一些时间来判断国防机密有无外泄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