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标题︰林志洁:审判改革不能是人权自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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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洁/交通大学科法所教授、司改国是会议委员
谁是审判者影响司法的公正独立、更影响人民的权利。
采取陪审制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用的是一般人民组成
的陪审团来进行事实的认定,法官主要的任务在协助陪
审的素人们关于法律要件的理解、证据的判断、和确认
事实之后的量刑。陪审制是成本很高的诉讼制度,日本
、韩国、德国与欧洲许多国家都没有采行,自然有其原
因,因为要实施陪审制,至少应该具备下列几个要件:
第一、陪审制靠当事人双方进行,必得扩大检察官裁量
权,如无配套弱势被告易有不利。陪审制以当事人主义
为骨干,程序的进行、审判的范围主要是由检察官和被
告来协定。受陪审团审判是被告的权利,不能强迫被告
使用陪审团。检察官在陪审制下,有强大的起诉/不起
诉裁量权,可以和被告做任何的协商,即使在杀人、强
盗、贿赂等重罪亦然。陪审的成本高,美国各州和联邦
平均 100个案件中才 3件使用陪审,其余均由职业法官
审判,或者根本一开始就以不起诉、或之后的缓起诉处
分来和解。
如果我国要采陪审制,首应给予被告和检察官双方当事
人极大的协商空间,尤其在检察官处分权力扩大的同时
,也要相对给予被告能量有能力和检察官协商,否则易
导致有钱有资源的被告,在陪审制中得到最大的利益,
造成对弱势被告的不公。
第二、陪审团由素人组成,需要强大的妨害司法罪章来
维持公平性。陪审是以非法律的素人来认定事实,为了
确保陪审员不受到干扰,因此采陪审的司法制度,均有
强大且密度高的妨害司法罪章。在陪审制下,被告可以
选择保持缄默、从头到尾不开口,但只要被告想出庭作
证,就必须和其他证人一样受到证人的规范:讲谎话会
被科以伪证罪,骚扰陪审员则构成妨害司法,对法庭或
法官、陪审员有所不敬,会构成藐视法庭罪,被当庭收
押。
我国到现在,被告与证人是两种不一样的证据方法,被
告出庭可以不讲话也可以讲谎话,完全不会有刑事责任
。若要采陪审制,请先制订完善的妨害司法罪,并改革
被告在证据法上的地位。
第三、陪审制被告方负有很多义务和挑战。陪审制下当
事人两方自己负责去提出证据、说服陪审员,检察官负
责举证构成要件的主观和客观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
但被告如果认为有阻却违法或阻却责任的事由,也要负
担举证责任。同时,法官不会再来指定鉴定,负担鉴定
费用也不是法院的义务。例如被告被起诉重伤他人,但
被告要主张当时会出手是基于正当防卫,那么,检察官
只要证明重伤害的行为和故意,到底被害人有无先攻击
这件事要由被告来提出证明。
简单来说,在职业法官的审判制度下,虽然检察官要负
担起诉的举证责任,但是法官作为认定事实的审判者,
负有写判决理由的义务,需要详查所有情况,这样的模
式,在陪审制是不存在的。作为陪审制的被告,要负担
程序的进行,也要负担某些举证的责任,要采陪审制,
当然应该将证据法则与举证责任一并改革才可行。
制度没有好坏,只有是否适合,但移植制度时,不能用
“人权自助餐”的态度,要陪审却─不让被告有选择不
受陪审的权利、拒绝扩大检察官的裁量权、拒绝让被告
承担伪证罪和妨害司法罪、不让被告负担某些举证责任
、也不要被告负担专家证人的寻找和费用。简言之,若
只要陪审的好处却不肯承担陪审制要负担的义务、拒绝
引进配套的措施,这种人权自助餐无助于司法改革。
在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权分立之中,和掌控预算
的立法与握有军权武力的行政相比,司法相对无钱无势
、最为柔软脆弱,所以当人民对国家有不满时,司法容
易遭到消费、被挑出来做为移转愤怒的对象,更容易在
各方的角力下成为牺牲品。但愿国人在司法改革的理想
下,也要慎重珍惜台湾民主制度中得来不易的司法独立。
4.附注、心得、想法︰
其实无论陪审制或是参审制,都非台湾独创
而不同制度间的比较,也没有绝对优劣而是各有利弊
所以问题应该是哪个制度更适合台湾?
这个更适合有两个意义:
哪个比较容易接合台湾现有的刑事诉讼跟审判体系
哪个比较符合台湾社会对于司法改革内涵的期待
台湾的审判改革要采哪个制度,应该针对这两点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