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警政署推动“增订加重妨害公务罪”律师:恐将形同具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7-04 1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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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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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10:08 联合报 / 记者袁志豪、李奕昕/即时报导
目前刑法妨害公务罪,法定刑最高3年,被告只要遭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都可易科罚金,
吓阻效果有限。警政署推动增订“加重妨害公务罪”,明订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意图供
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犯案者,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但律师郑远翔认为
这样的法律条文恐将形同具文,宣示意义大过实质意义。
前新北地检署检察官、庆鸿法律事务所律师郑远翔指出,即使警政署推动修法,一般的妨
害公务罪并没有影响,依然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没有改变,如推打、拒捕、咬警察等
被送办,仍然属于原本的妨害公务罪,实务上大部分妨害公务被送办也都是这种,跟新增
订的“加重妨害公务罪”一点关系都没有,法院判刑依然会跟过去一样。
若再针对增订“加重妨害公务罪”的条文,以法律构成要件来分析,原文所谓“若驾驶动
力交通工具、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犯案者”;首先,驾车冲撞员警并不
常见,而犯嫌的车上或身上发现凶器或危险物品的情形虽然较多,但又设了一个限制叫“
意图供行使之用”,同时加上一个没有明确定义的要件“危险物品”。
试问,会有被告带小刀、水果刀、螺丝起子,却向法官承认他原本携带,就是意图行使,
用来攻击警察吗?如果自称要吃水果,身上带水果刀,或担心治安不佳,带小刀防身,这
样不是也说得过去?如何能证明被告身上有凶器是“意图供行使之用”?
郑远翔说明,妨害公务的犯罪通常是偶发事件,很难想像会有人在犯案前,就“意图供行
使”而携带凶器来袭警,比较常见的情形是犯嫌决定袭警当下,恰好手边有可供攻击用的
凶器,但这个状况同样难以符合法条要件。
另外,“危险物品”定义也很含糊,如球棒、安全帽是危险物品吗?如果用坚硬的安全帽
攻击警察致命部位成伤,即使到了法院审判,也不一定认定适用“加重妨害公务罪”。因
为,第一,安全帽应该不算“危险物品”,也不是“凶器”,第二,被告携带安全帽是为
了行车安全,原本没有意图供行使而拿来攻击警察,此种情形恐怕还是用一般的妨害公务
罪论罪。
郑远翔指出,然而刑法的加重窃盗罪,只要“携带凶器”,不管是否“意图行使”,一旦
身上有凶器,就构成加重窃盗罪;因此,新增订的“加重妨害公务罪”所谓“意图供行使
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犯案者”,法官恐怕很难有适用的机会。因为要证明被告是“
意图供行使”,实务上有其困难,因而恐将形同具文。
如果再从立法意旨来看,是希望能提振基层员警执法士气与威信,假设法官也认定确实构
成“加重妨害公务罪”,但在实务上,只要初犯、认罪、有悔意、犯后态度良好,既然是
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法院九成就是判6个月;而加重妨害公务罪的刑度,在刑法中,
判6个月依然可以易科罚金,更可以给予缓刑。
因此,这次警政署推动修法,虽然仍是向前进一步,可能会有吓阻闹事民众作用,但宣示
意义恐大于实质意义,是否真的有助于提振基层员警执法士气与威信,有待修法通过后,
从法院判例来观察实际情形。
警政署回应指出,开车、持刀犯妨害公务,对警察人身安全风险高,顾及比例原则加重处
罚,增订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犯案条文。
依据刑事局统计,前年、去年移送2544件警察被害的妨害公务案,前3名攻击样态依序是
拉扯446件、冲撞443件、驾车313件,合计占近半数案件,持刀215件则排行第5,占比8%。
警政署表示,开车、持刀犯妨害公务,对警察人身安全风险高,顾及比例原则加重处罚,
因而增订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犯案条文,不会形同
具文。
另外,熟悉草案的官警举例,像刀、棍棒等武器,以及易燃性或腐蚀性液体如汽油、盐酸
,均为危险物品,不过实务上仍要视现场状况、使用情形,由院检认定。
4.附注、心得、想法︰
根据该家媒体的短评:
“如果真的要让员警有感,所谓‘树立执法威信’,至少应该是妨害公务致员警成伤,就
 应该列入“加重”,而不是给了员警期待,细究法条却不实用;基层只能继续自嘲摸海
 龟、虐狗重罚、重判,攻击员警成伤,轻判、拘役,警察不如海龟与狗。”
“台湾社会高度依赖警察,大小事都找警察,左手要抓贼,右手要为民服务,警察工作愈
 来愈重,社会地位却愈来愈低;过去曾讨论要提升警察地位,将内政部警政署改为行政
 院警政署,预算回归中央,减少县市警局面对民代压力,却都无疾而终,年金改革还先
 拿警察开刀,导致许多员警担心退休金缩水,生活无以为继,只能继续撑著。因此,许
 多基层员警现在听到国家高声疾呼力挺执法,要提升地位、福利、尊严,第一反应都是
 ,政府又在‘搞诈欺的’!不过支持基层员警执法,员警更要注意执法要在合法的范围
 内,违法执法不等同强势执法,如美国非裔男子佛洛伊德遭警察单膝压颈后丧命,国内
 今年也接连发生员警‘踹头’执法过当争议;凡此种种,均造成法界或民众难以认同、
 更引起反弹,除自损执法威信,多数警察的辛劳也被少数同事的争议所遮蔽。”
到头来,立该条文的目的何在呢……
只能说,至少也要让其实质意义显得较为重要才是吧?
作者: LengYu (阿龙)   2020-07-04 11:04:00
嘛,虽然太阳花那时打人的警察是少数,不过从此之后真的是眼睛只看到警察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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