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搜新闻 看到高嘉瑜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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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瑜已在3月31日提出“公路法第二十七条修正草案”,将现行采随车征收之汽车燃料使
用费,正名为“汽车道路使用费”,并将其征收方式改为“随油征收”,以符原汽车燃料
使用费之征收目的及租税公平原则。
嘉瑜认为,根据现行公路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公路主管机关,为公路维护、修建
及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得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其征收费率,不得超过燃料进口或出厂价
格百分之25。”,汽车燃料使用费系用于公路养护、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经费,并依市区道
路条例之规定分配于市区道路之养护,以降低政府财政负担,其征收与使用具有专款专用
之性质,应正名为“汽车道路使用费”,以符征收名目。
对比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世界各国燃料费多采“随油征收”方式,而我国
现行汽车燃料使用费采“随车征收”方式,系以各型车辆之种类、用途估算车辆每年平均
耗油量,只要是同型车辆就一律课征同额费率,而忽略每辆车每年实际使用燃料之多寡,
致汽车燃料使用费产生多征或少征之不公平情形,无法落实使用者付费精神,亦违反租税
公平原则。
因此,嘉瑜提出“公路法第二十七条修正草案”,将汽车燃料使用费正名为“汽车道路使
用费”,并将征收方式改为“随油征收”,于汽车添加燃料时依添加量按公告费率征收,
期以合理、客观之收费方式,体现租税公平原则,同时亦可节省政府每年征收及追缴汽车
燃料使用费之业务费用约10亿元,并有鼓励国人节约用油、提升搭乘大众运输工具意愿之
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