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Epstein (Cubs)》之铭言:
: 再配上他们这条:
: “党部将于即日起,同步进行有效党员之确认作业,
: 经email及电话查核后,失联党员将不再纳入党员名册。”
: 总之先来删除党员,看要砍掉多少活人,剩下可以掌握的人头党员就好。
: 接着再来考虑亲民党那种“党主席指派45%党代表”的柔性政党手法吧。
民众党要以“电话、Email联络不到除名党员”
听起来纯属荒谬
要除名党员(开除党籍)须要非常严谨的程序否则无效
来看一个实际的判决
民进党台南市议员蔡秋兰
2014年议长选举未依照党团决议亮票
被民进党中评会认定违纪,开除党籍
蔡秋兰提起 确认党籍资格存在之诉
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 民进党败诉
裁判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 107 年上更一字第 86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8 年 05 月 21 日
高等法院认为:
“按宪法第14条规定人民有结社之自由,旨在保护人民为特定
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组成团体并参与其活动之权利(司法院
释字第733号解释意旨参照), 此包括积极加入社团及消极
不退出社团的自由,是结社团体会员之加入或退出方式,亦
在结社自由保障之范围,必须审慎为之。”
“是人团法第14条、第27条但书第2款、 民法第50条等规范目
的,乃基于人民团体 (包括政党法人)对会员 (会员代表)
所为之除名处分,因属于完全剥夺人民之结社自由,须严格
要求其决议方法,以保障宪法第14条所赋予人民结社自由之
权利”
“惟查人民团体(包括政党法人)对会员(会员代表)所为之除
名处分,属于完全剥夺人民之结社自由,须严格要求其决议方
法,以保障宪法第14条所赋予人民结社自由之权利,故党员之
除名,须经最高权力机关即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已
如前述。”
民进党认为,他们的中评会已经是政党法第17条所谓
“处理除名处分的专责机构”
但高等法院认为,党籍之除名兹事体大
是剥夺人民之结社自由,须经党员大会/全代会决议
连透过中评会开除被认定为不符合程序而无效
民众党这种“联络不到就除名”更是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