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videvi (凯特)》之铭言:
: 先重罚个10万元
: 说以后不能这样了
: 怎么可以私自剥夺股东的投票权益
: 然后金管会当股东靠山
: 上法庭打司法诉讼争取自己权益
: 这样应该民众就会心服,继续支持民进党...
1.如果是召集程序有瑕疵(例如没通知全部股东),金管会可以拿公司法172条、172-1条来
罚(金额24万元至240万元之间)
2.但是股东会本身“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要做撤销,是要去民事法院吵而不是金管
会(见公
司法189条、189-1条、190条)
另,这个和公司法第191条(自始无效)不一样
3.如果公司董事觉得被罚不爽,可以去行政院诉愿,诉愿不过就是到行政法院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