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我觉得金管会应该重罚大同

楼主: chiangdapang (蒋大胖)   2020-06-30 22:18:02
※ 引述《devidevi (凯特)》之铭言:
: 先重罚个10万元
: 说以后不能这样了
: 怎么可以私自剥夺股东的投票权益
: 然后金管会当股东靠山
: 上法庭打司法诉讼争取自己权益
: 这样应该民众就会心服,继续支持民进党...
1.如果是召集程序有瑕疵(例如没通知全部股东),金管会可以拿公司法172条、172-1条来
罚(金额24万元至240万元之间)
2.但是股东会本身“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要做撤销,是要去民事法院吵而不是金管
会(见公
司法189条、189-1条、190条)
另,这个和公司法第191条(自始无效)不一样
3.如果公司董事觉得被罚不爽,可以去行政院诉愿,诉愿不过就是到行政法院争讼)
作者: MyDice (我爱林贞烈)   2020-06-30 23:44:00
原po只是在带风向 别跟他认真了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20-07-01 00:37:00
政府要搞你公司派多得是手段,光一堆官司,随时都能搜索羁押,这次公司派搞这么难看到让全国皆知,我看大难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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