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如为无效,系自始确定不生效力
按股东会决议如为无效者,系自始确定不生效力,无待任何人之主张,亦无待于法院之裁
判,当然的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惟在该项决议是否无效生有争执时,应解为得依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确认之诉,虽依目前实
例上之见解,确认之诉必须以私法上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且须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
利益始得提起,然股东会之决议为2人以上基于平行与协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
之法律行为,如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时应得提起“确认某决议不成立之诉”。
(司法院76年11月25日(76)厅民一字第3090号函复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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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家怎么看呢?
大同公司今天的股东会
1.集会本身是否有效?
2.如果集会本身有效,那是否有某些决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