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zimet (大侠)》之铭言:
: 推 takuminauki: 用地方条例法办中央官 真想知道卢妈的智商 06/30 13:21
中华民国宪法
第 十 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 110 条
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
一 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县公营事业。
四 县合作事业。
五 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六 县财政及县税。
七 县债。
八 县银行。
九 县警卫之实施。
十 县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
理。
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
第一条 为减少公私场所排放空气污染物及温室气体、维护国民健康与
提升生活品质,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宪法 110 条第一项明列地方卫生由地方立法并执行,
环境卫生为卫生之一部分,
中央干涉难道没有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