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散布他人接受民进党百万金援 候选人遭判刑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6-15 13:34:47
1.新闻网址︰
※超过一行请缩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98086
2.新闻来源︰
自由时报
3.新闻内容︰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2020-06-15 11:49:01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
2018年九合一大选期间,台北市文山区兴旺里李姓里长候选人指同区赖姓后选人接受民进
党金钱支援百万元,事后挨告。台北地院认定李散布谣言,可能影响选民选举意向,依公
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散布谣言罪,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可上诉。
判决指,李姓候选人并未掌握赖姓候选人接受民进党金援证据,仍于2018年10月27日赴赖
男举办的万圣节亲子同乐会,散布“赖姓候选人接受民进党援助新台币100万元”的不实
言论,企图使赖男无法当选。
李姓候选人到案后否认犯行,辩称只有对先生提过相关言论。律师也说,李女言论仅属于
街谈巷议,并非散布,言论也不足以影响选情。
法官认为李姓候选人确实散布谣言,言论可能使选民因赖姓候选人政党属性而改变投票意
向,另现今竞选过程,除候选人宣扬政治理念及施政蓝图规画外,其品格、操守等,也会
影响选民投票意向,故李女行为可能使选民误会赖男言行不一。
而2人虽已达成和解,但法官认定李姓候选人始终否认犯行,态度难认良好,不过因她没
有前科,依法判刑。
4.附注、心得、想法︰
看不爽这景况的人,他们起手式会是嘲讽“绿共”吗?这一整个判决,再配着当下的执政
党看起来,似乎毫无值得意外之价值……
顺带附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诉字第 760 号刑事判决
事实
一、李丽凉与赖冠廷同为民国107年台北市文山区兴旺里第13届里长选举候选人,讵李丽
凉明知其并无赖冠廷有于选举期间接受民进党金钱援助之证据,竟基于使候选人赖冠廷不
当选之犯意,于107年10月27日下午3时30分许,前往台北市○○区○○路00号旁空地,参
加赖冠廷所举行之万圣节亲子同乐会时,向在场之不特定人散布内容为“赖冠廷接受民进
党援助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之言论(下称系争言论),以此方式散布谣言,足以生
损害于赖冠廷之名誉及公众对投票意向决定之正确性。
理 由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固不否认其与告诉人同为107 年台北市文山区兴旺里第13届里长选举候选人、其
有于上开时地参加告诉人所举行之万圣节亲子同乐会、告诉人并未接受民进党金钱援助等
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意图使人不当选而散布谣言之犯行,辩称:我只有对我先生说过系
争言论,没有跟其他人说过云云;辩护人则为被告辩护称:被告于107 年11月4 日与告诉
人交谈之过程,类似调解程序,被告当日承认之原因不一而足,无法证明被告确有为本案
犯行,又纵认被告有于上开时地对民众说过系争言论,亦仅属于街谈巷议,并非以他法散
布,且上开言论不足以影响实际选情,诚无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情等语。经查:
(一)被告与告诉人同为107 年台北市文山区兴旺里第13届里长选举候选人、被告有于上
开时地参加告诉人所举行之万圣节亲子同乐会、告诉人并未接受民进党金钱援助等情,为
被告所不争执,核与证人赖冠廷、郑年峰、谢济鸿于本院审理中之证述大致相符,并有照
片2 张、台北市文山区兴旺里第13届里长选举选举公报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实,首堪
认定。
(二)被告及辩护人固以前词置辩,是以,本案争点应在于:
1 、被告是否有于上开时地向在场民众陈述系争言论?
2 、若有,被告此举是否该当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所定散布谣言之要件?
3 、若是,被告所为是否具有使候选人不当选之意图,并足生损害于告诉人之名誉及公众?
兹分述如下:
(三)被告有于上开时地向在场民众陈述系争言论:
1.关于被告有无于上开时地向在场民众陈述系争言论乙节,证人谢济鸿于本院审理中结证
:我有于上开时地带小孩去参加万圣节亲子同乐会的活动,当天我在排队跟旁边的阿姨聊
天时,在队伍前方的被告插进来用国语对我说系争言论,且我身旁的人都听得到被告说的
话等语,是关于当日参加活动之原因、听闻被告陈述系争言论之情境、被告所用之语言等
内容,证人谢济鸿已详细陈述,当非凭空杜撰。再观诸证人谢济鸿于本院审理中结证:我
因为告诉人参选里长才认识他,我没有担任告诉人竞选时期的志工或工作人员,是事后几
天倒垃圾时遇到告诉人才聊到这件事情,而我不会因为听到被告讲系争言论改变我对里长
人选的投票意愿,因为我都没有去投票等语,足见证人谢济鸿仅系一般参与当日活动之里
民,与告诉人竞选活动无涉,且本身并没有去投票,选举之结果应非其所关注,其并无何
甘冒受伪证罪论处而为告诉人之利益诬指被告、虚伪证述之必要与动机,其证述应堪采信。
2.另证人郑年峰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均结证:我于上开时地有在场,因为告诉人请我来负
责摄影,我当时边走边拍照,就听到被告对着一个带小孩的居民用国语讲系争言论,后来
我到处拍照又重复听到被告讲这句话很多次,我虽然不确定被告有跟几个人讲,但我确定
不只一个人等语,证人郑年峰虽系告诉人所请之工作人员,然其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证述
之内容始终一致,又其并非兴旺里之居民,该里里长选举之结果实与其无涉,其并无甘冒
涉犯伪证罪之可能而虚伪证述之必要;复衡酌证人郑年峰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均证称:我
不认识被告,我是因为听到被告讲系争言论,跟我所认知告诉人是无党籍参选不符,我才
把拍到被告的照片拿给告诉人看等语,其之所以摄得被告照片之原因与其当日负责摄影之
工作相符,又其事后转知告诉人此情之作为,亦与常人对候选人所属党派有疑时之反应无
违,而其当日既负责在场摄影,其摄录重点本在于纪录活动场景与流程,难以期待其因听
闻被告陈述系争言论而心生疑惑,随即加以录音、录影或拍照蒐证,是纵使证人郑年峰听
闻当下并无加以蒐证之举措,亦与常情无背,难以据此否定其证述内容之凭信性,故其证
述亦应堪采信。再参以证人即告诉人赖冠廷于本院审理中证述:我没有亲耳听到被告说系
争言论,但有超过10个里民告诉我这件事等语,足见事后向告诉人反应此事之民众非仅一
二,亦得佐证被告当日确实向在场民众陈述系争言论。
3.再查被告于107 年11月4 日与告诉人对话时亦自承有于上开时地陈述系争言论乙节,有
当日录音及本院108 年12月19日之勘验笔录在卷足凭。关于被告当时承认之原因,被告于
本院准备程序中虽称:我是因为我有在家里跟我先生讲过这句话,所以我才会承认云云,
然自当日对话之脉络以观,告诉人先称:“他们说,你有跟人家讲说,我办活动,是从民
进党这边拿的钱。”,被告旋即答以:“对,这我承认是我说的,因为是我听,我讲完后
来蛮后悔的。”,告诉人再称:“因为有人来跟我讲,也有把证据给我,给我听这样。”
,被告则反问:“他录起来?”,再经告诉人表示:“对,他有录起来给我听。”,被告
复承认:“对,是我讲的。”,若被告所辩属实,其首次承认之时,应会加以解释其虽有
讲过系争言论,但对象仅有其先生,且于告诉人告知有证据时,其理应立即质疑其与先生
在家中之对话,当无何为他人所听闻乃至于录音之可能,然被告并未为之,反再度承认有
陈述系争言论,其反应与常情显然有间。
再关于被告为何询问告诉人别人是否有录音及对告诉人称有录音乙节未加以质疑之原因,
被告辩称:告诉人说“录起来”,我以为他有录什么影片要给我,当时我没有听清楚告诉
人在问什么,就很快速地回答他问的那些事情云云,然当日告诉人与被告之对话一开始即
在于确认被告有无陈述系争言论,且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中已陈述当日之所以承认之原因
,显见被告明确知悉告诉人当日之提问内容;又告诉人并未先提及“录起来”之词句,反
系被告自行询问,且经被告询问之后,告诉人亦明确表示有录得被告传述系争言论之内容
,被告又再度承认有为上开行为,足见被告当日并非误认告诉人有影片要给自己,方有询
问对方是否有录音之反应,被告之辩词显与当日对话内容、脉络不符且自相矛盾,益征其
所辩均无足采,而属临讼卸责之词。
4.综观证人谢济鸿、郑年峰及赖冠廷之证述,及被告曾向告诉人承认有陈述系争言论之情
,被告有于上开时地向在场民众陈述系争言论乙节,堪以认定。
(四)被告前揭所为属于散布谣言:
1.查告诉人实际上并未接受民进党金钱援助乙情,业经认定如前,且被告亦自陈:告诉人
接受民进党金钱援助这件事情是邻里间的谣言,我也是听说的,我没有证据等语,足见系
争言论确系内容不实且未经查证之谣言无疑。
2.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所谓之散布行为,只要行为人系以文字、图画、录音、
录影、演讲或他法,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分散传布谣言即属之,并非仅限于以演讲或造势
此种同时对群众所为之方式,始足当之,是纵非一次性对群众传述而系逐一向不特定多数
人为之,仍该当散布之要件。查被告陈述系争言论之地点,系不特定多数人皆得自由出入
之公开活动场合,又其陈述系争言论之对象,为当日在现场不特定之数名民众等情,业经
证人谢济鸿、郑年峰于本院审理中证述明确,并有现场照片2 张在卷可佐,足见被告系以
言词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分散传布系争言论,揆诸前揭说明,自属散布谣言之行为,应堪
认定。至辩护人虽以前词为被告置辩,然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所定之散布行为,
既不以一次性、同时对群众传述之方式为限,已如前述,又被告所为并非于非公开之场合
仅对熟识之少数亲友一、二人陈述系争言论,难认属于一般之街谈巷议,是辩护人此部分
辩护意旨,碍难采信。
(五)被告前揭所为具有使候选人不当选之意图,并足生损害于告诉人之名誉及公众:
1.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所定足以生损害于他人或公众,只需他人或公众有发生
损害之虞为已足,不以果生实害为必要。又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是否“足以毁损他人
名誉”,须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具体事实,依社会客观之评价,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会
上所保有之人格及声誉地位,因行为人之恶害性指摘或传述,使之有受贬损之危险性或可
能性即属之。
2.查被告与告诉人同为107 年台北市文山区兴旺里第13届里长选举候选人乙节,业经认定
如前,且告诉人参选时登记之推荐政党为无党籍乙情,同有台北市文山区兴旺里第13届里
长选举选举公报影本在卷可稽,衡诸常情,候选人所属政党本为选举权人决定支持对象所
参考之重要因素之一,是被告所散布之系争言论内容既指涉告诉人接受民进党之金钱援助
,已可能使选举权人因告诉人之政党属性而改变投票意向;再观诸现今中央或地方政府所
举办各项选举之竞选过程,除政治理念之宣扬及未来施政蓝图之规画外,候选人之品格、
操守及人格特质,亦足以影响选民对于个别候选人之观感,而系争言论内容显然与告诉人
登记参选之所属政党不符,自可能使一般民众产生告诉人言行不一之负面评价,进而对告
诉人之品格、操守产生质疑,当足以损害告诉人之名誉,且亦足以对告诉人参与上开选举
,造成不良影响,足认被告确有使候选人即告诉人不当选之意图,而散布谣言,并足以生
损害于告诉人及公众对选举意向决定之正确性甚明。
3.至事后选举结果,被告与告诉人均未当选,且告诉人之总得票数约为被告总得票数之2
分之1 、当选人总得票数之5 分之1 等情,固有该次选举结果打印资料在卷足凭,然上开
规定既非以确生损害为要件,最终之选举结果及得票数即非认定系争言论是否足生损害之
关键,遑论自上开选举结果以观,告诉人之得票确实劣于被告,更难以此选举结果及得票
数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又证人郑年峰、谢济鸿虽均证称系争言论不会影响渠等对告诉人
之印象及投票结果等语,然系争言论是否足以生损害于他人,须以该言论内容,依客观之
社会评价加以判断之,本难以少数民众主观上感受为断,且证人郑年峰并非兴旺里之居民
、证人谢济鸿并未投票等情,业如前述,渠等2 人对于上开投票之关注程度自然较低,亦
难以渠等2 人主观感受进而认定被告所为不足以生损害于告诉人及公众,是辩护人此部分
辩护意旨,亦无足采。
(六)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二、论罪科刑
(一)按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
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该候选人之名誉时,虽同时符合刑法第310 条第1 项或第2 项
之诽谤罪,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之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而传播不实之事罪之犯
罪构成要件,因系法规之错综关系,致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有数符合该犯罪构成要件之法
条可以适用,应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之法规竞合法理,择一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104 条规定论处(最高法院87年度第6 次刑事庭会议决议、88年度台上字第3263号、91年
度台上字第438 号判决意旨参照)。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之
散布谣言罪。又因上开规定与刑法第310 条之诽谤罪,为法规竞合之特别关系,故本件被
告所为,自不再论以刑法第310 条之诽谤罪。起诉书意旨认本件被告所为系以一行为触犯
数罪名之想像竞合关系,容有误会,附此叙明。
(二)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选举应本于公平、公开、公正之原则为之,此乃民
主政治健全发展之基石,参与选举之候选人更应以正当之手段争取支持,以期透过民主选
举制度,达到选贤与能之目的,进而促进社会之进步与发展,然被告同为候选人,竟舍此
不为,反对不特定人散布谣言,足使选举权人因而对他候选人产生错误印象与判断,而妨
害选举之公平、公正,并足生损害于告诉人之名誉,所为实有不该;次虑及被告散布谣言
之内容、地点、方式、距离选举之期间;再参以被告已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此有和解笔录
在卷可参(见本院诉字卷第87页),且被告与告诉人2 人对选举结果均已无争执,然被告
犯后始终否认犯行,态度难认良好,惟其此前无任何经论罪科刑之前案纪录,素行尚佳;
末衡酌被告自陈二专毕业之智识程度、担任课后老师之职业、已婚,有3 名子女,无需扶
养之对象,月收入约2 万元之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
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三)末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 章之罪或刑法分则第6 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并宣告褫夺公权,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3 条第3 项定有明文。而此
项褫夺公权之宣告,寓有强制性,为刑法第37条第2 项之特别规定,不受宣告6 月以上有
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应优先适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 号判决意旨参照)。被
告所犯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之罪,且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应依上开规定
,并予宣告褫夺公权1 年。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0-06-15 1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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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g7123456 (潜水王)   2020-06-15 1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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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06-15 13:53:00
87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20-06-15 13:55:00
民众党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6-15 14:03:00
当时还没成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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