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n98 (肛铁韩粉)》之铭言:
: 颜若芳指出,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补选必须于3个月内完成,所谓3个月内
: 是指,办理补选投票最长不超过3个月,而不是最少3个月,很明显,国民党想用曲解法律
: ,来掩饰这周三国民党主席江启臣坦承“国民党轻忽高雄人才培养”的事实,诚挚提醒国
: 民党,不要想用“千错万错都是别人的错”,却不省思为何长期以来,没有认真扎根,及
: 轻忽人才培养的问题。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补选必须于3个月内完成。
: 法律是最低的标准,守法的人是傻瓜好吗???
: 民进党怎么怎么连这都不懂.....
逻辑错乱......
立这条法律的精神在于为了避免执政者拖延时间,要求补选最迟三个月要完成。
如果法律是最低标准,那这条法律就是在告诉你,国不可一日无主,任何职务如
果缺位,应尽快办理补选,就算再多理由、再怎么拖延时间,也不可以拖过三个
月。
而不是,在告诉你,市长没人干没关系、代理可以一直代理没关系,补选慢慢办
,办越久越好,最少要办三个月,不能办太快。
所以,才会告诉你,补选必须于3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