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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0日电)猎雷舰案,监察院去年2月间弹劾海军前司令陈永康、
前副司令蒲泽春,移送公惩会。公惩会认定2人有监督不周之疏失,本应予降1级惩戒处分
,但超过5年惩戒时效,判决免议。
监察院移送指出,国防部前核定海军“康平专案第2阶段”投资纲要暨总工作计画,以国
舰国造方式筹购6艘猎雷舰,于民国102至114年度执行,陈永康与蒲泽春核定所属签报按
厂商需求,大幅放宽“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
监察院认为,陈、蒲未督促所属审慎规划方案,轻忽得标厂商因资本额过低,是否具有相
当经验、实绩、人力、财力、设备等能力,足以支撑前后长达12年的猎雷舰采购案,肇致
“康平专案”建案任务失败,影响国家安全至钜。
另外,时任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长王端仁、行政院农业发展委员会渔业署研究员陈文深,于
105年10月7日赴庆富造船公司协调兴达渔港猎雷舰造舰厂房用地,言行不当,强烈斲伤行
政机关廉明公正形象。
监察院认为,陈永康、蒲泽春、王端仁、陈文深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规定,有重大违失,依
法提案弹劾,去年2月1日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
公惩会审理后,认为王端仁、陈文深引致社会大众认为偏袒特定厂商的不良观感,损害机
关形象及政府信誉,判决两人申诫。
陈永康、蒲泽春部分,公惩会认为两人有监督不周疏失,均应予降1级的惩戒处分。但陈
永康及蒲泽春应受惩戒行为终了之日为102年11月28日,移送公惩会系属之日为108年2月1
日,已超过5年,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判决免议。
公务员惩戒法第20条规定,受惩戒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至案件系属公务员惩戒委员
会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减少退休(职、伍)金、降级、减俸、罚款、记过或申
诫的惩戒处分。同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惩戒案件已逾第20条规定之惩戒处分行使期间者
,应为免议的判决。(编辑:方沛清)1090610
4.附注、心得、想法︰
以现在的政坛结构,立法院有十个战神也没用
几百亿这么大的弊案发生到今天
弹劾了几个公务员,惩戒还只有两个记了申诫
结果因为蓝、绿互相指责是对方的弊案
眼看案子是要不了了之
没有金融伦理的银行高层继续在各国营行库轮转
然后继续派蟑螂嘲笑咆啸昌 仿佛这个国家一切都很美好
一切都是破坏皇城合谐的黄国昌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