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要来自问自答了
这个政策是基于 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五十二条之四 修正草案
http://www.capa.org.tw/upfiles/1571106852.pdf
其中修正说明提到
考量价格昂贵之特材,若以近似功能类别之健保特材支付价作为保险人
给付自付差额特材上限,但未订医事服务机构收取自付差额金额上限,
致使同功能类别于各院所间收费不一,且差异很大,保险对象因各院所
间价格有所差异而无法判断选择,甚至有些保险对象自付差额远高于保
险人支付价,无法达到差额负担之效益。基于保障民众医疗权利,改按
自付差额核定费用之一 定比例订定保险人给付自付差额特材上限,爰
配合新增第一项差额特材之费用核定方式。
所以确实有一方面是要针对“医院间的差价”来订定限制
至于“厂商间的差价”则要看这边指的“同功能类别”的医材指涉范围
不晓得在医学上“同功能类别”的范围是怎么认定?
同一类医材,但有不同的禁忌症,算是同功能类别吗?
※ 引述《pujipuji ()》之铭言:
: 问一下,现在这个政策要设的收费上限是哪一种?
: 1. 同一类医材(不同厂牌间),设定自付差额收费上限
: 2. 同一款医材(不同医院间),设定自付差额收费上限
: 比方说,以冠状动脉涂药血管支架来讲
: 如果是1. 同一类医材(不同厂牌间),设定自付差额收费上限
: 例如马偕医院 https://bit.ly/2YjuNfx 就有好几种
: CBP06ELUT9SB 自付差额 57,000
: CBP06ELUT7M4 自付差额 63,000
: CBP06ELUT5M4 自付差额 55,000
: 假设上限是设在 60,000,那CBP06ELUT7M4就必须降价,或者退出
: 如果是2. 同一款医材(不同医院间),设定自付差额收费上限
: 根据健保署自费医材比价网
: https://www.nhi.gov.tw/SpecialMaterial/SpecialMaterialDiff.aspx
: 比如CBP06ELUT5AB这款涂药支架
: 台大医院云林分院 收费 44,996
: 台北国泰医院 收费 66,752
: 台北荣总 收费 58,216
: 假设上限设在 60,000,那像国泰医院就要调整差额收费,或者就不用这个产品
: 所以现在要规范的,到底是“不同产品间的收费”还是“不同医院间的收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