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20-06-06 18:04:29地方制度法第82条
第1项: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辞职、去职、死亡者,直
辖市长由行政院派员代理;县(市)长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员代理;乡(镇、市)长由
县政府派员代理;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派员代理。
第3项: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辞职、去职或死亡者,应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但所遗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补选,由代理人代理
至该届任期届满为止。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91条第2项:前项罢免案通过后,依规定应办理补选者,应自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补选投票。但经提起罢免诉讼者,在诉讼程序终结前,不予补选。
如果代理超过两年,会不会算超过一任?
毕竟地方制度法第55条是写:“连选得连任一届”
这样可以让DPP连当10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