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76735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说,“美式陪审
制”必须所有陪审员达一致决,才能判决有
罪,倘若陪审员无法达成,就是无效审判
(并非无罪),陪审团解散,检察官可以重
新起诉,重新选任陪审团,再次进行审判程
序。
“司法院参审制(国民法官)”评议是三分
之二即可判决有罪,没有达到门槛要判无罪
或对被告有利判决。就评议范围而言,陪审
员只能决定有罪或无罪,无法决定刑度,量
刑是由法官决定。国民法官不仅可决定有罪
或无罪,还可决定量刑。
说真的 我比较喜欢美国的制度
这种东西采多数决并不好
多数代表案件还存在疑虑
我认为有罪无罪
必须所有人都一致认同
才能杜绝冤枉发生
这边推荐一部影片
“12怒汉”
(不是 12猛汉 别看错片)
我个人认为司法重点是“还人清白”
当全部的人都认为罪证确凿
没有疑虑的情况下
判决有罪才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