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员陈欧珀等 19 人,有鉴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条之一系民众得检举违规之相关规定,然随着智慧型手
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举达人的出
现;民众协助交通违规检举虽可减轻有限的警力,但过于浮
滥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违规案件由执行公权力之
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具来认定取缔,而民众
检举案件依据道交条例第七条之一规定,虽仍需由公路主管
或警察机关查证,但民众使用的手机未必经过标准检验,在
合法认定上恐有不足。为维持交通违规检举的公正性,并防
范检举达人过度检举而造成警力负荷,爰拟具“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
决。
说明:
一、据警政署统计指出,交通违规民众检举案件从 106 年至 108 年的数量分别是 2,919,
281 件、3,170,452 件、3,914,742 件,显见民众检举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警方对于日益增多
的检举案件须善尽查证责任,而民众检举案件增加,相对执法人员的负担也增加,未必透过警
民合作就能有效减轻警力负担,实有修法之必要。
二、另外,随着智慧型手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举达人的出现,
虽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有民众得以检举的法源依据,但民众通常透过智慧型
手机拍照检举,不同于交通违规案件由执行公权力之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
具来认定取缔。基此,民众以手机检举为器材不若执法单位的器具定时受检,其产生误差
的疑虑容有合理怀疑性。为免过多民怨,民众检举案件若非重大交通违规,实应先给予违
规者一次劝导机会,爰提出本次修法。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
修 正 条 文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先给予劝
导,若同一违规事实再犯者
,即予举发。但行为终了日
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现 行 条 文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
检举,不予举发。
立法院第 10 届第 1 会期第 14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委 336
提案人:陈欧珀
连署人: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林楚茵 吴玉琴 杨 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宜瑾 范 云
立法院公文PDF连结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民众手机非标准检验仪器
所以检举成立后就先劝导,下次再开罚
好像哪里怪怪的?
另外红线停车需要用标准检验仪器鉴定ㄇ
莫拉提可以出来说明一下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