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花莲王”傅崐萁要关2年10月 最高法院判决理由出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5-14 15:01:12
1.新闻网址︰
“花莲王”傅崐萁要关2年10月 最高法院判决理由出炉!
2.新闻来源︰
联合新闻网
3.新闻内容︰
2020-05-14 14:52 联合报 / 记者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立委傅崐萁1997、1998年间和金主黄任中借贷,炒作凯聚、昱成、长亿和华隆公司股票,
检方1998年介入侦办,至今逾20年,高等法院更三审去年依证券交易法判傅崐萁2年10月
徒刑,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定谳,并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傅崐萁确定要入狱。
最高法院指出,更三审判决依照卷内证据资料,认定相关犯罪事实,也逐一说明认定理由
,其中并没有足以影响判决的违法情形。
另外,傅崐萁上诉仅凭己见,或单纯争执事实,或就更三审采证、认事、量刑轻重、宣告
缓刑与否等职权行使,漫事争论,任意指摘原判决违法,显然和上诉第三审的要件不符,
违背法律程序,应予以驳回。
本案源自于台凤炒股案,检方介入调查台凤负责人资金时,衍生出傅崐萁等人炒作其他家
公司股票;傅崐萁1997、1998以俗称“丙种垫款”方式向黄任中等人借贷,再以连续高买
低卖、伪作买卖相对成交的手法,和同案被告马忠芳(黄龙公司总经理)、林家榛(营业
员)共同炒作凯聚、昱成、长亿和华隆公司股价,危害证券金融市场交易秩序。
检方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嫌起诉傅崐萁等人,一审傅崐萁被认定违法炒股、洗钱,判刑6年
、褫夺公权4年,并科3500万元罚金;高院二审,傅被依证交法判4年徒刑,并科罚金2千
万元。
傅崐萁在高院更二审时被判刑3年,但最高法院认为“台凤案”判决有瑕疵,将傅崐萁、
马忠芳、林家榛部分撤销发回更审。高院更三审去年2月改判傅崐萁2年10月徒刑、马忠芳
1年6月徒刑,减刑为9月、林家榛判1年徒刑,减为6月,得易科罚金。
傅崐萁先前因担任立委时炒作合机电线电缆公司股票,违反证券交易法,2018年9月遭判
刑8月定谳,县长职务被解,9月25日入狱;他去年出狱后,再选上立委。
4.附注、心得、想法︰
根据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367 号刑事判决摘要的说法,如下:-
一、原判决依凭卷内各项证据资料,本于事实审法院采证认事之职权,而为如其事实栏所
载马忠芳3人犯罪事实之认定,就其采证、认事及量刑,已逐一详为叙明其所凭之证据及
认定之理由。对于马忠芳3人于原审所辩各节,何以均不足以采取,亦于理由内详加指驳
。核原判决所为论断说明,俱有卷内证据资料可资覆按,从形式上观察,并无足以影响其
判决结果之违法情形存在。
二、马忠芳3人上诉意旨所指各节,均非确实依据卷内诉讼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究有如
何违背法令之情形,系凭持己见,或单纯重为事实上之争执,或就原审采证、认事、量刑
轻重及宣告缓刑与否职权之适法行使,以及原判决已明确论断说明之事项,漫事争论,任
意指摘原判决为违法,显与法律规定得为上诉第三审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应认本
件马忠芳3人关于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1条之罪部分之上诉,均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皆
予以驳回。
又马忠芳关于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1条之罪(系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罪)部分之上诉
,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应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而无从为实体上审理,则原判决认定与之
具有牵连犯裁判上一罪关系之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5条之罪部分之上诉,系刑事诉讼法
第376条第1项第1款所定,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罪之案件(并无第一审判决无罪,而
第二审改判有罪之情形),自无从适用审判不可分原则一并加以审判,亦应从程序上予以
驳回。
看来,五个字:未合理反驳?
作者: webster1112 (webster)   2020-05-14 15:03:00
*** 民主/人权 斗士 傅崐萁 台湾慢得拉 ***
作者: ccmvic (Vic)   2020-05-14 15:09:00
2022没傅崐萁了,民进党”杰出”的一手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20-05-14 15:14:00
假释出狱就可以选
作者: longlife1201 (longlife1201)   2020-05-14 15:43:00
未看先猜“政治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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