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标题︰杀警无罪应废止法条?台大法律学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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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姓男子刺杀铁路警察一案,由于郑嫌罹患思觉失调症,法官一审判决无罪,引发全
国舆论譁然,民怨沸腾骂声一片,然而,法条规范与大众认知之间,似乎存在不小落差,
究竟在法律人眼中,是如何看待此次案件?本报邀请台大法律系在学生,提供广大民众一
个不同的思考角度。
目前就读于台大法律系大三的黄小姐指出,在用以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刑法犯罪三阶理
论》中,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项条件,以杀警案来说,郑嫌罹患思
觉失调症,且于案发时正处于急性发病期,便是具有“阻却归责事由”,不符合“有责性
”此项条件,因此犯罪不成立。
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
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
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黄小姐强调,精神障碍皆须经过医生判定,
绝非毫无事实、专业根据。
谈及现今修法声浪,黄小姐表示,支持加强教育、医疗等相关处置,然而,若要直接废止
法条,则不那么支持,一为刑法第19条影响层面广大;二为即便废止,亦不具预防效果,
如郑嫌一般的精神病患,原本就不是知道可以无罪,才刻意犯下罪行,即使改为有罪,也
无法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更可能加重“社会排除”,扩大对于精神病患的歧视及不理
解,黄小姐强调,许多精神疾病、忧郁症患者,其实十分需要与社会进行连结,直接远离
、隔开,不会是最合适的做法。
4.附注、心得、想法︰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三年级学生表示,不那么支持直接废止法条
,因为不具预防效果,更可能加重“社会排除”,扩大对于精神病患的歧视及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