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宣传用女童祼照 卢秀燕:可恶!最重可罚60万元
2020-05-07 10:47 联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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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秋云/台中即时报导
台中市有夜店业者,在网络宣传照中放置女童裸露照,引发各界关切,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立即要求业者下架网络宣传照。市长卢秀燕表示,要求海报下架,查证如业者或家长违反儿少法,将严厉处分,最重可处60万元。
台中市长卢秀燕大骂业者“可恶”要求立即把海报下架,并厘清儿童有没有进入夜店?是谁带儿童进入夜店?夜店业者有没有禁止儿童进入?家长是否同意儿童拍摄裸露照?是谁拍摄这些儿童裸露照?
社会局指出,业者和家长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儿少法第49条第13款规定“不得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另外,儿少法第47条规定“儿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出入前项场所。第一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拒绝儿童及少年进入。”
即使儿童没有进入夜店,但拍摄儿童裸露照放置网络宣传,社会局指出,这也涉嫌违反儿少法第49条第11款“不得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血腥、色情、猥亵、性交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图画、录影节目带、影片、光盘、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内容或其他物品。”或是儿少法第49条第15款“不得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另儿少法第46条之1还规定“任何人不得于互联网散布或传送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内容。”所以除了要求业者下架网络宣传照,同时呼吁民众不要转载散布,以免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