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所以中选会哪边做错了?

楼主: coke5130 ( )   2020-05-06 17:20:06
※ 引述《Teng0615 (不是说好)》之铭言:
: 中选会
: 职掌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之办理及督导事项
: 选举区划分之研究规划事项
: 竞选经费申报、查核之规划办理事项
: 选举宣导、政党使用大众传播工具从事选举活动之规划办理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诉讼及监察事务之处理事项
: 政党及候选人竞选费用之补贴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相关法令之研究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 选举工作人员训练、储备之规划办理事项
: 全国选举业务电脑化之规划、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相关资料之调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项
: 公民投票
: 让选举罢免正常本来就是他们应该做的事情
: 而且是高雄市选委会做不到,中选会才跳出来处理
: 让选举、罢免都正常,才是没违反行政中立吧?
简单引几个法条,请大家公断应该是高雄市选委会说了算,
还是中选会说了算。
宪法
第 17 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3 条
公职人员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出。
公职人员罢免,由原选举区之选举人以无记名投票之方法决定。
小的不解,此条是说选举罢免各自适用不同的原则吗?
第 7 条
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县(市)长选举,由
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原住民区民代表及区长选举,由直辖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乡(镇、市)
民代表及乡(镇、市)长选举,由县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村(里)长选举,由各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前二项之选举,并受中央选举委员会之
监督。
办理选举期间,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并于乡(镇、市、区)设办
理选务单位。
第 9 条
公职人员罢免,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并准用第七条之规定。
所以是中选会说了算,还是高雄市选委会说了算呢,
如果高雄市选委会的决定,中选会在那边靠杯,
 有何有利的论点来干詨中选会呢
第 11 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六、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第 90 条
罢免案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
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为通过。
有效罢免票数中,不同意票数多于同意票数或同意票数不足
前项规定数额者,均为否决。
依此,并不是顺利进行罢免投票就会过关的,
也有同意及不同意票要投,投票地点便民是有利于同意罢免的选民行使权力,
还是有利于不同意罢免方呢?
※ 编辑: coke5130 (111.248.91.78 台湾), 05/06/2020 17:21:04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20-05-06 17:27:00
第九条的准用第七条就是说高雄市长的罢免同选举都是直辖市选委会办理但监督指挥权在中选会手上阿
作者: chen628 (囧ing)   2020-05-06 17:29:00
选举怎么投罢免就该怎么投,选举几个人分配几个投开票所,罢免就该一样,选举罢免都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有这么难理解吗?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20-05-06 17:29:00
便民的话没有有利哪边 输就输赢就赢 但不便民明显有利被罢免方阿 总票数未到就否决
作者: chen628 (囧ing)   2020-05-06 17:31:00
选总统时从我家走到旁边国小投票所五分钟,罢免就应该要比照办理,而不是脑残高市府下令完学校只能出借两间然后两手一摊剩下的你们自己去想办法
作者: cas198351   2020-05-06 18:20:00
“地方自治”下能尽量能解决就解决...我相信照2008年的公投票各地方政府当时弄了一堆怪招跟中央斗法这次一堆还有一堆的
楼主: coke5130 ( )   2020-05-06 20:41:00
谢谢以上诸位的意见,我列宪法该条,也是单纯好奇怎么选罢法里面选举与罢免不是同等的规范呢,我也支持怎么选应该尽可能就怎么霸,除非有合理的解释,否则不该让地方首长/副首长同时兼任选委会主委,这无疑是违反利益回避故这次都可以做为借镜,应落实将法规修好。拙见做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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