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g0615 (不是说好)》之铭言:
: 中选会
: 职掌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之办理及督导事项
: 选举区划分之研究规划事项
: 竞选经费申报、查核之规划办理事项
: 选举宣导、政党使用大众传播工具从事选举活动之规划办理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诉讼及监察事务之处理事项
: 政党及候选人竞选费用之补贴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相关法令之研究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 选举工作人员训练、储备之规划办理事项
: 全国选举业务电脑化之规划、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事务相关资料之调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项
: 公民投票
: 让选举罢免正常本来就是他们应该做的事情
: 而且是高雄市选委会做不到,中选会才跳出来处理
: 让选举、罢免都正常,才是没违反行政中立吧?
简单引几个法条,请大家公断应该是高雄市选委会说了算,
还是中选会说了算。
宪法
第 17 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3 条
公职人员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出。
公职人员罢免,由原选举区之选举人以无记名投票之方法决定。
小的不解,此条是说选举罢免各自适用不同的原则吗?
第 7 条
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县(市)长选举,由
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
原住民区民代表及区长选举,由直辖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乡(镇、市)
民代表及乡(镇、市)长选举,由县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村(里)长选举,由各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前二项之选举,并受中央选举委员会之
监督。
办理选举期间,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并于乡(镇、市、区)设办
理选务单位。
第 9 条
公职人员罢免,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并准用第七条之规定。
所以是中选会说了算,还是高雄市选委会说了算呢,
如果高雄市选委会的决定,中选会在那边靠杯,
有何有利的论点来干詨中选会呢
第 11 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六、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第 90 条
罢免案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
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为通过。
有效罢免票数中,不同意票数多于同意票数或同意票数不足
前项规定数额者,均为否决。
依此,并不是顺利进行罢免投票就会过关的,
也有同意及不同意票要投,投票地点便民是有利于同意罢免的选民行使权力,
还是有利于不同意罢免方呢?
※ 编辑: coke5130 (111.248.91.78 台湾), 05/06/2020 17: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