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高雄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 ( 民国 101 年 10 月 18 日 公发布 )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或变更广告物
者,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广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设置场所之管理人新台币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届期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得按次处
罚,必要时并得依行政执行法直接强制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者,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
广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设置场所之管理人、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新台币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拆除广告物;届期未拆除广告物者,得按次处罚,必要时
并得依行政执行法直接强制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者,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
机关处广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设置场所之管理人、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新台
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必要时并得依
行政执行法直接强制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清除或移置适当地点。
第二十九条 广告物所有人、设置人、使用人或设置场所之管理人、建筑物所有权人、
土地所有权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锾;其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锾。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处罚时,并得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
,得依行政执行法直接强制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避免急迫危险,
认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依行政执行法即时强制之规定,迳予拆除。
高雄市政府所为完全合法! 因为这几条后面都写了政府可以直接行政执行强制拆除!
限期改善? 按次处罚? 通通跳过! 政府有权可以直接拆除的,罢韩不要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