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网址︰
http://tinyurl.com/y8kj49oc
2.新闻来源︰
中时,朱真楷
3.新闻内容︰
周扬青小心了《性隐私侵害防制条例》草案一读通过
周扬青指控罗志祥“多人运动”,这类报复行为恐将触法!民进党立委苏巧慧提案订定《
性隐私侵害防制条例》草案,禁止民众在未经他人同意下揭露与对方性交、猥亵的行为,
更不得公开“他人其他与性相关之行为”。全案今在立法院已完成一读。
该法案一旦通过,未来面临与罗志祥类似遭遇的民众,将可依法遏止私密资讯被公开,违
者最重将面临3年有期徒刑;且犯案动机若是为了“报复”,则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韩国N号门事件引发全球对性隐私权利保障的关注,立委苏巧慧指出,随着网络通讯技术
蓬勃发展,近来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散播他人性隐私的情况,已成为各国常见的新犯罪
型态。
苏巧慧表示,许多国家自2009年起,已相继订立相关法规处理这类危害性隐私的情况,但
台湾迄今尚有专法规范,仅能以妨碍风化罪、散布猥亵物品罪、妨害名誉罪、妨害秘密等
罪论处,对受害人性隐私权的保障显然不足。
因此,苏巧慧说,经参酌各国立法状况,并考量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足之处,已提出“性
隐私侵害防制条例”,制定专法保障民众的隐私权。
该条例草案明定,所谓的“性隐私侵害”,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纪录、传送、公
开或揭露“与性有关的行为”,其中包括四类行为,分别是“有对价之性交、猥亵或人体
性器官接触、裸露之行为”、“利用他人性交、猥亵或人体性器官接触、裸露之行为”、
“拍摄、制造、储存或持有他人为性交、猥亵、人体性器官接触、裸露或人体性器官之图
画、照片、影音、影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第四类行为,预估影响层面将最为广泛,也就是揭露“他人其他与性相关之行为”。
若以现实情况而言,近日网红周扬青透过微博指控罗志祥劈腿,并用文字细数对方的私生
活,像是“你(指罗志祥)和曾经介绍给我见过的你旗下的女艺人,甚至你的化妆师,都
有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
动’”。从目前的草案内容来看,周扬青的微博文字,恐已有揭露“他人其他与性相关之
行为”之嫌。
未来若立法通过,罗志祥若再遭遇周扬青公布更多不为人知的私生活,条例可能成为保护
伞,遏止前女友继续爆料。
所以,未来该草案若三读通过,罗志祥是否可依此寻求保护?参与立法提案连署的民进党
立委范云表示,理论上是没错,毕竟在报复的场域中,这种揭露个人隐私与秘密的事情,
对一个人的伤害与影响很大,尤其如果小猪罗志祥是女性,那么旧社会文化角度来看,伤
害恐怕会更大。
至于罚则部分,该草案明定,未经同意以录音、照相、录影或以他法纪录他人之性隐私者
,处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下罚金。意图营利、报复或
毁损他人名誉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同时,该草案也明订相关罪责的追诉属“告诉乃论”。若以罗志祥的情况为例,就是需要
本人对周扬青提起告发,才能启动后续法律责任的追诉。
目前该草案已于今天立法院列入报告事项,经宣读后,因朝野无异议,已顺利送交卫福、
司法两委员会审查。
4.附注、心得、想法︰
周扬青,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家又不住在台湾,
应该对她不痛不痒吧,
但这个法案应该也不是为了猪扬变色事件才有的,
应该是一群左派女权主义弄出来的法案,
中时记者把这法案和猪扬变色事件作连结,
不知道用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