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标题︰
杀警案判决出来啦!!
2.转录来源︰
林智群律师脸书
3.转录内容︰
杀警案判决出来,无罪!全民譁然!
我完全可以理解大家的愤怒,特别是警察,
明明执行公务,莫名其妙被杀,
然后你跟我说
大家误会一场,无罪?行凶者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嗯我想从2000年前说起...
2000年前刘邦进咸阳城,把秦朝所有法律都废除,
只保留了三条,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就是这样来的!
在那个时代,
人死了,就是成立杀人罪,以命抵命,没什么好讲的,
不管你是开牛车不小心撞死老婆婆,
跟同事互殴,把同事打死了,
女生被歹徒强奸过程把歹徒杀了,
反正只要出人命了,你就得被砍头!
后来我们发现,
这样一视同仁,有时候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
比如上面讲的女生被歹徒强奸过程把歹徒杀了,
还要判女生死刑,不合理!
那就放宽,说只要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不罚(无罪)...
后来我们又发现,
法警执行死刑,开枪打死死刑犯,
这样警察也犯杀人罪,依法要判死刑,不合理!
那就放宽,说依法令的行为,不罚(无罪)...
后来我们又发现,
14岁以下的小孩在家里玩火烧死人,
这样也要判死刑,
觉得只是小孩子,不知道轻重,杀掉他要干嘛?
那就放宽,说未满14岁的小孩的行为不罚(无罪),
但还是要给他进行感化教育...
后来我们又发现,精神病患发病时杀了人,
认为他在那个当下,是没办法控制自己的,
指责他,有用吗?
那就放宽,
说精神病患行为时无法辨别自己行为违法
或没办法控制自己行为,不罚(无罪),
但还是要给他一定期间的监护...
法律是这样慢慢演化的,
这些法条,
你可以不喜欢它,但不能假装它不存在,
它既然存在,法官就不能视而不见,
它既然存在,就有被适用的可能...
除非大家同意修法,废除一堆例外规定,
恢复到2000年前的刑法概念,杀人者死,
不然这样的判决,还是有可能会出现,
然后大家指着法官说司法不公、恐龙法官,
忘记了自己选出的立法者才是决定这些法条的来源...
#我是不是又逆风了?
4.附注、心得、想法︰
我支持精神病全部进集中营
不然就丢到海上让他们自己飘
反正没有人比乡民更正义惹
大家都知道
精神鉴定根本是狗屁
就是一群高知识份子在自慰
鉴定医生根本该下地狱
毫无专业 犯罪者的帮凶
你各位缩484 rr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