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kuminauki (极右派万岁)》之铭言:
: 蔡政府跟着在野党起舞才是真傻
: 幸好蔡政府脑子正常
: 台湾人在乎名字喔 不要笑死人啦
: 阿扁时代不也改台湾邮政
: 马囧上台立刻改回中华邮政
: 改来改去,台湾人毫无反应
: 又不是傻子改台湾航空咧
: 自找麻烦喔笑死
: 建议林佳龙,有困难就老实讲
: 在野党要闹给他们闹,侧翼粉专要酸给他们酸
: 反正4月满意度一公布他们还是要崩溃
google一下很难吗? 只有在野党在说要正名吗?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11988
民进党全代会/各项争议提案 交中执会研议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180621002069-260407
绿营立委要中华航空改名 网:西瓜立委 不意外!
执政党为什么不想推正名 无外是因为吃力不讨好
因为根据航权交换的方式分以下几种
[资料来源 http://www.jadeair.com.tw/discuz/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34]
1. 交换航权协定:签署阶层有六种型式,分别为
(1)为双方政府所签之协定,此通常为与我国有邦交关系的签署方式。如巴拿马、圣露
西亚、巴拉圭、马绍尔群岛、帕劳等
(2)双方民航当局所签之协定,由于双方民航当局均属政府机关,故其所签订之交换航
权协定亦即政府间之协定,且一经签署即告生效。如杜拜邦、沙尔加邦、阿布达比邦(以
上三邦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新加坡、瑙鲁、文莱、巴林、保加利亚等
(3)我民航局与对方代表机构间。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4) 授权航空公司订之,惟因航权之授与系国家主权之处分行为,故此种协定均列有需
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之条款。如香港与琉球航权。
(4)授权双方主要国际机场间订之。如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等。
(5) 代表官方之民间机构(半官方机构)所签之协定,此种协定或协议,虽由双方民间机
构所签订,但由其一经签署即告生效,无须报经双方主管机关批准之条款规定来看,应可
解释为政府间之协定关系。如民国69年月5日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签订之
“中美空中运输继承协定”。还有日本、菲律宾、泰国等。
(6)授权双方民间团体所签之协定。例如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与对方航空公司
或民间团体。计有英国、德国、法国、马尔代夫、瑞士、比利时、马来西亚、澳门、越南
、柬埔寨、印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