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话连篇
第一阶段连署书上面有清楚印好"提议人"
第二阶段连署书上面也清楚印好"连署人"
79条明明有下列文字:
第 79 条
选举委员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后,
应于二十五日内,查对"提议"人名册
选罢法上早已明确定义"提议"和"连署"
现在把这两个词混在一起是想混淆视听?
第一跟第二阶段都搞不清楚还想战?
回去睡饱再来
※ 引述《goetze (异教神)》之铭言:
: ※ 引述《kim (@@@@@@@)》之铭言:
: : 看到那些国瑜党的小动作,
: : 都觉得莫名奇妙,
: : 还有昨天goetze的文章也说罢韩是偷跑,
: : 拜托,你不是很自恃懂法、懂公共行政吗?
: : 请把条文一字一句读一下好吗?
: : 选罢法第75条都说了:
: : 公职人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
: : 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 : 看清楚了吗?
: : 这些条文是说未满一年,
: : 不能提出,也不能进入罢免程序,
: : 但没说不得筹备喔!
: : 如果今天一个市长,
: : 一上任第一个月就开始惹民怨,
: : 市民都填好连署书,
: : 等著在满一年当天送出连署书,
: : 这有什么违法啊?
: 我自恃懂法、懂公共行政?
: 塞话到我嘴里?
: 噗!!
: 我只是多花点时间查网络法规罢了
: 我说
: 79条
: .....符合规定人数,即函告提议人之领衔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内领取连署人
: 名册格式,并于一定期间内征求连署,未依限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者,视为放弃提议。
: 80条
: 前条第二项所定征求连署之期间如下:
: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之罢免为六十日。
: 二、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原住民区长之罢免为四十日。
: 三、乡(镇、市)民代表、原住民区民代表、村(里)长之罢免为二十日
: 你有你的解释
: 我有我的看法
: 我收回我的偷跑论好了
: 我也就不说满
: 因为进入司法了
: 就让司法去跑